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国家机关、事I单位的福利费按照人数、依据一定的标准由国家划拔;企业单位的福利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社救定补对象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之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民助41号文件精神,市民政局出台相应政策,及时调整各类社救定补对象生活补助费。
2023年1月1日起,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34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麻风之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745元调整为820元;世久居下放人员及杭迁户的补助标准由原城镇(农村)每人每月530元(430元),统一调整为588元;反动派宽释人员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6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调整提高
根据甬人社发[2023]44号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费标准。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30元。
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