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橡胶XX有限公司是成立于20XX年12月4日,公司位于XX县XX大道39号,占地面积约156亩,法定代表人为xx。
本公司于20XX年4月动工建设年产“4.5万吨食品添加剂丁本项目、1.5万吨食品添加剂聚醋酸乙烯酯项目”的一期工程1.5万吨食品添加剂丁苯橡胶项目,并于20XX年8月竣工。
目前,本项目一期工程已建成,现在我公司正处于试生产阶段。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由江苏久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并由XX博环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设计及施工。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我公司于20XX年委托xx公司编制了该项目环评报告书并通过了XX市环保局审批(通环管[2023]039号)(见附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我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细致的全面抓好环保工作,并根据设计要求和环评报告书的意见,在建设过程中逐项予以落实,主要建成的环保设施有:废气处理设施1套,废水处理站及配套管道,3000m3消防尾水收集池,固废库,噪声治理和绿化,pH、COD监测仪器等。
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我公司积极落实各项环保工作:
1、我公司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生产过程中改进工艺,对原辅材料回收利用,减少废物排放。对从业人员加强教育,增强环保意识。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规划设计厂区给排水管网,并与区域排水系统相容,污水收集系统已设置防漏、防渗、防腐的技术保证措施,不让污水混入雨水管网及向地下渗漏。
3、我公司的蒸汽由园区统一提供。
4、我公司合理布局,并采用低噪声的设备,对风机、各类泵、离心机等进行有效隔声、消声和减振。我公司厂界噪声稳定达标。
5、我公司规范建设固废仓库,并规范收集、贮存及综合利用各类固废。对蒸馏残渣、废滤料、污泥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加强运输过程中的跟踪检查,严格落实危废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由园区环卫部门负责处理。各类固废及危废的贮存、处置场所均按要求设置,并有专人管理。
6、本项目具有较大的火灾爆炸危险性,为了应对和降低环境风险。我公司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见附件)并组织了相关演练。本公司在产区内设置了3000m3的消防尾水收集池、储罐区设置围堰以及相应的切断装置。
7、本项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内,未建居民点、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
8、我公司已按规定规范各类排污口和固废场所标识。废气排放口设置了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厂区污水总排放口设置了监测采样口,已安装流量计、COD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
公司设有专门的环保部门,并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和专职人员,负责公司内部日常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和应急事故处置。
9、本公司加强绿化建设,目前已经种植了冬青、广玉兰等多种绿色植物。
三、环保管理情况
我公司设有专门环保部门,并配备专门环保负责人,负责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做好危废管理及台账记录。公司设有分析室,对污水等定期进行监测并记录。公司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突发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试运行期情况
20XX年x月xx日我公司经市环保局批复同意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过程中,强化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调试,建立健全了内部环保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了相应的监测设备设施,确保了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转。20XX年x月xx日,经市环保局批复试生产延期,20XX年x月按照市环保局批复的竣工验收监测方案,委托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环保验收监测和验收调查工作,经现场监测,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已全面落实到位并能够正常运转。
竣工验收报告范文第2篇***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经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核定总投资1006万元,其中:国债资金投资700万元,地方配套资金306万元。该水库除险加固的主要内容为:①、大坝前坝坡1563高程以上改为浆砌块石,加固上游坝坡,在大坝左坝肩心墙与溢洪道右侧墙接触面的齿墙后增设一道砼防渗墙;②、加固溢洪道及下游河道治理;③、更换弧形工作门及平板检修门,更换弧门启闭机;④、加固改造上坝及进库公路;⑤、增设大坝观测设施与自动化控制系统。
工程于20xx年x月xx日开工建设,20xx年x月底全面竣工,历时13个月,除险加固工程按照设计批准的方案已完成了主要工程,即:完成了大坝前坝坡加固工程;溢洪道加固及下游河道治理工程;完成上坝公路加固工程,包括1.27公里的公路护坡及3.2公里的沥青路面铺设,以及公路桥1座,过洪涵洞6座;完成输水泄洪洞事故门、工作门、启闭设备制安工程;完成大坝自动化监测设备的安装及其它工程等,由于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大坝砼防渗墙工程未能完成和坝体渗流水位测量仪未安装,其余主体工程均已按设计要求完成。
该工程共完成投资额915.24万元(不包括待验费20万元),完成主要工程量为:土石方开挖8.39万m3,土石方回填2.02万m3,浆砌石1.16万m3,砼0.15万m3,耗用水泥1782T,钢筋(钢材)40.54T,木材11.26m3,沥青93.70m3,劳动工日5.69个工日。
二、验收条件检查结果: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该工程按设计要求已完成了主要工程施工任务,虽然受地方配套资金影响使个别尾工未能完工,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工程投资使用合理,竣工决算已经完成并通过了竣工审计。竣工资料已准备齐全,工程施工质量已通过了**市水利基本建设质监站的质量检验,并出具了《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报告》,工程质量合格。在工程完工试运行中,工程能正常运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已具备正式验收条件。
三、验收组织准备情况: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法人已编制完成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等单位均已编制完成了相应的“工作报告”。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竣工验收报告范文第3篇一、概述
某污泥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脱水污泥600吨。目前,主要处理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约255吨/天,污泥含水率约80%,采用厌氧发酵/工业化制气的处理工艺,目前污泥处理后作为优质的肥料,可用于绿化覆土、肥料等。污泥厂处理的来料污泥通过计量单元准确称重后在污泥前处理单元实施装卸,未脱水污泥和沼液处理后的回用水,将含水率80%的来料污泥稀释至含水率90%左右。经过处理调节后的污泥送至厌氧罐区,经过22~24天厌氧发酵。厌氧反应后消化液自流至消化液缓冲池,经离心脱水后固液分离,沼渣送至沼渣堆放间,含水率55%。沼液进入厌氧氨氧化一体化设备进行脱氮处理。经DEAMON池脱氮、除磷,处理后的沼液部分回用,部分排入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少部分用于厂区绿化。厌氧反应后,沼气经脱硫、送沼气锅炉,其余经脱碳去除二氧化碳后,天然气并入煤气管网。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泥储存调制系统、污泥厌氧产沼系统、沼气储存外送系统、污泥加热系统、沼气沼液处理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生物除臭系统等主要生产设施及中央控制室、化验室、配电室、消防泵房、消防蓄水池、汽车衡、沼气燃气锅炉等辅助生产设施,另外还有综合办公楼等配套工程,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7.2%,全年工作350天,每天24小时连续运行。根据环评报告书描述及现场调查,敏感保护目标为西厂界方向的A村,距离800m,东南方向的B村,距离约1.2km。本项目所在地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声环境功能1类区,海域环境功能二类区。
二、验收监测步骤
收集资料、实地踏勘。明确各要素执行标准及考核指标,收集企业基本资料,了解企业建成现状、处理工艺,运行工况、主要污染物和环保治理设施等;编写方案、布设点位。确定监测频次和项目。现场监测需对点位进行定位,各监测要素在采样、运输、现场监测、交接和实验室分析等环节均需做好全过程质量控制;报告编写与审核。报告编写内容要求全面、客观、准确,报告审核除了数据的准确性之外,还要关注标准使用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全面,是否出现异常数据及对其解释的合理性等。
三、标准确定
环境标准在验收监测中渗透于工作的方方面面,并贯穿于监测的始终,是验收监测的灵魂,直接关系到监测结论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对项目自身及相关评价标准体系的整体把握是确定标准的关键[2]。无组织排放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有组织废气除臭装置排气筒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锅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锅炉Ⅱ时段标准;按照《报告书》批复意见要求,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中的Ⅰ类标准。由于该标准已作废,所以本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新颁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
四、主要污染物监测
验收监测期间,该污泥处理厂处理系统和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满足75%的验收监测工况要求。
(一)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包括无组织废气监测和有组织废气监测两类。无组织废气污染物主要有氨、硫化氢和臭气等,产生部位为汽车衡、厌氧反应罐、沼渣和沼液储池及污泥储存调制池等环节。无组织废气污泥储存调制池采用双层密闭门,厌氧反应罐为密闭设备,污泥预处理间的臭气通过风机引入到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净化后排放。在厂界上风向布设1个无组织排放对照点,下风向布设3个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监测2天,每天4次。验收监测期间,无组织排放废气氨的浓度最大值为0.13mg/m3、硫化氢浓度最大值为0.001mg/m3,氨、硫化氢浓度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臭气浓度均不同程度超标,厂界下风向臭气浓度值在44-203之间,平均浓度为92,高于标准值20的排放要求。上风向臭气浓度值在49-78之间,平均浓度为60,虽然普遍低于下风向数值,但上风向仍为超标状态,最大超标2.5倍,说明上风向监测点位受厂区周围环境影响较大。臭气浓度超标原因主要是污泥运输车辆没有采用密封罐车,此外,厂区西侧即厂界上风向圈养牲畜、露天堆肥,南侧即厂界下风向某污水处理厂运行等都对污泥处理厂监测数据造成较大影响。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有两套4t/h的燃气锅炉和一套除臭装置。污泥在厌氧反应罐中以厌氧消化的状态进行分解反应,由于反应罐为密封设备,不会有臭味泄露。污泥臭味的来源复杂,其化学组成很难分类,但可以肯定地是臭味化合物的主要构成是有机分解的副产物。沼渣、沼液的储池由于在此贮存的污泥已经经过厌氧发酵,有机物被大量降解,产生臭味的危险很小,因此臭味的主要产生源在污泥的储存调制池,其恶臭因子主要为硫化氢。污泥臭味通过风机引入生物滤池除臭装置加以净化,除臭装置每天24小时连续运行,全年运行350天。恶臭气体氨、硫化氢和臭气等监测2天,每天4次;燃气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监测2天,每天1次。除臭装置排气筒废气排放数值在417-1445之间,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恶臭污染物不大于2000的排放标准值。锅炉监测项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锅炉Ⅱ时段标准。
(二)噪声监测
本项目产生的噪声主要为空气动力性噪声以及汽车运输污泥和沼渣时产生的运输噪声,空气动力性噪声主要噪声源为鼓风机、输送泵等各类泵体。噪声防治措施包括选用国外进口设备,产噪设备输送泵、风机房均设在地下,并加装隔声罩等。同时,合理布置厂房,利用绿化植被吸收来降低噪声的影响。在厂界东、西、南和北外1米处各布1个监测点位,计4个点位,监测1天,手动监测昼间2次,夜间1次,同时进行24小时连续监测。厂界西和厂界南的夜间噪声监测结果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1类标准45dB(A)的要求,其它厂界昼间、夜间监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厂界南超标原因主要受附近某污水处理厂夜间运行的影响,厂界西超标主要是该厂除臭间离心风机、循环水泵、喷淋水泵及消防泵房运行产生噪声,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见图1。
(三)废水调查
废水包括脱氮、除磷后的沼液和少量生活污水,废水主要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等。环评及其批复中对水方面的要求为全厂生产、生活废水收集经除磷、脱氮预处理后,出水一部分用于稀释污泥的回用水,其余由管网排入某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该项目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按照300t的污泥处理能力,处理后的沼液量为530t,其中130t作为厌氧消化反应回用水,20t用于绿化,其余380t通过管道输送至附近某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固废调查
固体废物主要为厌氧反应罐排出的沼渣和厂区生活垃圾。环评及其批复中对固废的要求为免费送至某垃圾填埋场用于填埋场覆盖土、日覆盖土及园林绿化;加强对全厂调和后污泥泥质分析,如重金属含量超过《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限值,沼渣不得用于农用;如符合标准要求沼渣用于农用,则须告知用户使用本产品限定的使用年限、土壤类型等规定;污泥处理厂运行前,落实沼渣长期、稳定的综合利用途径。该项目按照要求进行了落实,并委托有检测资质的三家单位对沼渣样品进行了检测,严格控制沼渣作为农用污泥的使用。目前,沼渣主要用于绿化和填埋场覆土。按照300t的处理能力,目前,沼渣排放量约为80t/d,含水率为70%。这部分固废作为绿化和填埋场覆盖土被全部利用。生活垃圾产生量为0.034t/d。
五、环保管理检查
详细调查核实环保审批手续及“三同时”执行情况、环评要求落实情况、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环保机构设置及人员、环境管理制度。从各环境要素出发,分别对大气、水、噪声、固废、运输等方面,全面核实环评要求的排放源,污染物类型、污染防治措施和落实情况。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逐条进行说明,对不符合环评批复的内容,应该客观评价并说明原因,供环境管理部门参考。
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工况运行。工况情况对监测的结果将产生重要影响,在各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且工况在75%以上方可进行验收。这里的各设施包括环保设施、恶臭密闭及处理设施、噪声防护措施和废水处理设施等的运行情况。(2)气象条件。气象因素是影响指标的重要方面,选择符合监测要求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气压、风速、风向对废气监测的影响,风速对噪声的影响,均应考虑在内,同时须根据不同的气象条件调整监测点位。(3)周边环境。周边环境的调查对点位的设置起到决定作用,亦可客观反映部分超标原因。厂界大气和噪声监测点均应选择在不受外界背景环境影响或尽可能影响小的方位,使监测数据真实反映被测单位的污染程度,客观进行评价,有助于管理部门监管和提出整改措施。(4)全面质控。人员岗前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采样点位布设科学性和可比性;运输、储存、分析,报送,审核均按照操作规程;废气噪声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或自校准结果可以使用,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等。质量控制应该贯穿验收监测和调查的全过程。
竣工验收报告范文第4篇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市范围内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计划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一般由计划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国土、规划、环保、质监、消防、档案、审计等其它有关部门组成。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以及接管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计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二)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三)对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报告,签署竣工验收证书,监督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工程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条竣工验收依据
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设备技术资料和现行各行业技术验收规范及其审批、修改调整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竣工验收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需要;
(二)项目经试运行(一般试运行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三)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市政、绿化等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四)必须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第七条申请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验收组织部门报送项目验收申请,并递交以下验收资料:
(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总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总结、试运行报告、财务决算和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档案等专项验收情况;
(二)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三)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四)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五)质监报告。质监部门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评定报告,实行备案制的应提交备案材料。
第八条按项目的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也称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应先行初步验收,然后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以一次性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步验收
工程建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要求,整理好工程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
第十条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特殊要求内容的验收。专项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项目全部建成经过各单项工程专项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必要的技术经济文件资料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向计划部门或受计划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计划部门或受计划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如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擅自超过批准的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留的财政性资金。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竣工验收报告范文第5篇关键词: 民法典行政备案责令改正行政委托行民交织
一、源起:行政备案作为交房条件引发民事纠纷
2023年6月王某与四川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第11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交付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提供已取得的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第15条约定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该提供第11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如果出卖人出示的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予以拒绝收房因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2023年11月王某与鸿天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6条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办理期间的可由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所在楼栋取得的经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代替除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外买受人不得因法律法规对出卖人与行政部门间的管理性规定要求出卖人达到超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2023年12月31日前鸿天公司通过邮递和报纸的方式发出«交房通知书»但王某等业主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2023年4月18日N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质监站”)接到群众信访投诉称鸿天公司开发的楼盘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各购房户使用质监站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和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09)251号)作出了«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拟对鸿天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鸿天公司立即停止违规交房由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立案查处二、将视整改情况对该违规行为的相关单位、人员按照行业相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2023年9月王某起诉鸿天公司认为鸿天公司未按期交房要求鸿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案中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由最初的“交付时出卖人应提供已取得的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变更为后来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可«竣工验收报告»代替”其中的备案行为以及质监站对房产公司的责令停止违规交房行为等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使得该案由一个单纯的民事纠纷变得相对复杂虽然一二审法院均认定:案涉«补充协议»中有关逾期交房责任的条款为格式条款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6?0?7条等规定认为该条款将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备案登记这一法定交付条件予以了变更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鸿天公司案涉房屋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未经验收合格也未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已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以及质监站对房产公司的责令停止违规交房行为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备案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质监站是否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责令改正行为?要解决该民事法律纠纷除了要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还必须对以上问题以及行民交织等行政法理论知识逐一进行分析和判断从而为最终解决此类行民交织案件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持
二、争议:民事法律纠纷中的行政法问题
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民事法律行为及权利“相遇”的情形越来越多王某诉鸿天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是一个民事法律纠纷但由于该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其中诸多行政法问题需要厘清否则这一民事纠纷将无法得到实质性化解
(一)有关行政备案法律性质的争议
正如前文介绍所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交房时必须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必须首先明确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性质其是否是交房的法定条件?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及政府职能转变之后行政备案在现代行政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行政法学者们对此的理论关注度并不高行政实践中行政备案的种类繁多性质多样在行政法规范层面涵义多重学界对其解读也各有不同学者朱最新、曹延亮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件的梳理发现“备案”一词在我国法律文件中的涵义按其性质主要有行政许可意义上的备案、行政确认意义上的备案、告知意义的备案、监督意义的备案等此外朱最新、曹延亮还对“备案”的理论界定进行了评析认为行政法学界没有明确“备案”一词的定义由于在法规范意义上“备案”的涵义多元有关“备案”的理论探讨也是众说纷纭朱最新、曹延亮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行政机关报送与行政管理具体事务相关的材料行政机关对报送材料予以收集、整理、存档备查这样的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的行政法律制度即行政备案但是现行有关法规范体系充分扩张了行政备案的内涵“行政备案”承载的功能不再局限于“当事人移送资料给主管资料保存以备查考”这一初始含义[1]尽管“备案”的各种理论界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法制统一原理要求法律规范里“备案”的涵义应该保持一致否则必须在法律规范中进行特别解释因此在对“备案”没有进行统一科学界定之前还得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分析行政备案的性质
(二)有关责令改正法律性质的争议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责令改正”的规定十分混乱行政执法机关经常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责令其停止排污停止违法施工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停止无照经营等“责令改正行为”的决定但是这些不同的法律文件往往任意使用不同词汇立法术语混乱导致学术理解困扰相关学术研究陷入立法用语中无法自洽据学者统计包含“责令改正”字样的法律文件近2?5万篇包含“责令整改”字样的法律文件近6千篇包含“责令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件近9千篇因此“责令改正”在概念、适用范围和法律属性上的混乱需要从理论和实践进行厘清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至少存在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措施说、行政命令说、行政指导说、多样性质说等观点[2]学者黄锫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独立的、与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并列的、可型式化的行政执法行为[3]那么质监站对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备案的建设单位作出的«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究竟是行政处罚还是其他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
(三)有关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争议
在我国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直接将某些行政职权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的法律制度但“行政委托”的内涵始终未在法律规范层面得到澄清当前主流的界定为:行政委托是某一行政主体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将自己的行政职权委托给另一行政主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后者以委托人之名义代为行使行政职权并由委托人承担行为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4]此外行政委托在我国大致扮演着三种角色:“无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时的权宜之计、行政体制内的权力组织方式以及一种公私合作方式[5]关于权力的来源行政授权是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条款而行政委托的权力却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之间的行政委托协议[6]一般认为:当法律法规直接授权某些机关或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时则为行政授权当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而是由行政机关委托某些机关或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时则为行政委托然而行政处罚权涉及行政秩序、行政制度和行政权威的维护等公共利益«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权的委托采取的是严格的要件法定说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7]质监站作出«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的行为究竟是法律法规授予自己的法定职权还是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而行使的行政职权?如果本案中的责令整改是行政处罚那么该行政处罚权是否可以委托给质监站行使?
(四)有关行民交织案件处理方式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为了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二者共通之处很多在许多国家行政诉讼法都是从民事诉讼法中逐步分离而产生的因此制定行政诉讼法时便从民事诉讼法中吸取了相关的程序规则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这两种诉讼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时的处理主要两种方式
1.行政时一并审理民事
这主要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1款之中:对于涉及行政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以及行政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请求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2.先民事后行政
«行政诉讼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以民事诉讼裁判为行政案件的依据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的审理最高院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第3款则对当事人没有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时人民法院的告知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如果婚姻、赠与、买卖、抵押等民事法律关系是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基础当事人以这些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应当撤销为由对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行政案件已经受理的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除了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之外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以行政行为为前提或依据为了更好更快地解决民事争议是否应该建立“先行后民”制度即:是否可以先审理相关行政争议待相关行政争议解决之后再处理民事争议?下面笔者结合本案对以上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分析
三、厘清:行政权力遇上民事权利相关问题之优化回应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性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方式是“备案式”但是如前所述我国行政备案制度并不完善对于“备案”的内涵和性质均无定论从而导致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可诉性分歧在实践界和学术界越来越大根据上述有关备案性质的理论分析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在备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建设单位验收结果违反法律或相关管理规定行政机关有要求其停用并进行整改的权力为了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审查房产公司备案的事由、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等符合要求的存档备查不符合要求的即要求房产公司及时纠正并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而言非常重要但是此备案行为属于事后的审查监督对于报送备案事项本身不会有直接法律效果的产生其目的仅仅是保障备案事项无害于公共利益但是该备案行为却能够影响甚至决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最终结果是具备对验收结果“实质审查”的过程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也有许多亟需完善的地方如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否是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条件而司法实践中则大多倾向于认定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是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条件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很多案例均是作如此认定对此笔者认为: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仅仅是一种行政监督手段当事人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并不是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定理由首先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仅仅是一种行政监督手段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备案仅仅是行政机关对建设单位进行行政法上的事后审查和监督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的直接效果因此备案手续不应该是房屋交付的条件即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是交房条件但并不等于必须将房屋竣工验收报告表进行备案后才能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与“验收报告备案”并不是同一个行为“工程竣工验收”是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的而“验收报告备案”是“验收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事后审查监督行为其次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并不是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定理由只要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该认定其效力即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的规定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但由于“工程验收合格”与“验收报告备案”并不是同一个行为“验收报告备案”仅仅是监督意义上的备案并非«合同法»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其不能否定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关于交付房屋条件的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在办理期间的可由买受人购买商品房所在楼栋取得的经建设、设计、施工、勘察、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代替除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外买受人不得因法律法规对出卖人与行政部门间的管理性规定要求出卖人达到超越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和承担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责任及其它民事责任”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这也跟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是一样的法理: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也即:行政备案仅仅是一种行政监督手段当事人是否办理备案手续并不是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定理由
(二)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法律性质究竟是什么
任何单一的性质认定说都无法满足完整理解“责令行为”的性质应根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判别“责令行为”的性质据此分析N市质监站«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的法律性质应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8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没有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虽然从该条规定的字面上看责令改正与罚款同时适用而且N市质监站在«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中也使用了“处罚”二字似乎无法判断责令改正是否就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但是从责令改正的目的来看责令立即停止违规交房不是该监督管理的目的而是为了强制鸿天公司办理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再者责令改正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即它是临时性措施适用条件宽松不需确定有危害性等特征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和N市质监站«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的法律性质应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三)质监站行使监督管理职权行为究竟是行政委托还是行政授权
首先N市质监站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为是行政委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3条第2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职权是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N市质监站本身不具有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职权其作出的«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是受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委托而实施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既然是行政委托的受委托方N市质监站便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本案中其以自己名义作出«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其法律责任应该由N市建设主管部门承担其次如果鸿天公司认为N市质监站作出的«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应该以委托机关即N市建设主管部门为被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主体«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被告是委托的行政机关但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具体分析并确认适格被告比如如果受委托者本身是行政主体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行使的并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职权而是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行为谁是适格被告?因为此时涉及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来源合法性如果该行政主体被诉后以该行为是受委托实施为由提出被告不适格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其是受委托实施该行为如证明属实则由法院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为委托的行政主体如果被告虽然提出该行为是受委托实施但不(能)提供受委托的合法证据则应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
(四)行民交织: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时该如何处理
在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中除了“在行政案件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和“先民后行”这两种处理方式之外是否还有第三条道路?
1.能否在民事案件中一并审理行政争议
毕竟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性质不同因此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立法宗旨、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和审判程序等方面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只有独特的举证责任和审判方式才能保证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而目前我国法院大多数民事庭法官还不能一下子从民事审判思维方式转变到行政审判思维方式上来无法保证行政审判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从而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性具体到本案王某认为既然N市质监站都已经对鸿天公司作出了停止违规交房的通知说明鸿天公司不符合交房条件要求鸿天公司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属于民事法律纠纷但是鸿天公司认为自己符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而N市质监站对自己作出的停止违规交房的通知本身既不合法也影响了自己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权益如果鸿天公司不服N市质监站对鸿天公司作出的«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是否可以一并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并提出审理呢?从目前«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来看没有对在民事案件中一并审理行政纠纷的法律依据显然如果鸿天公司不服N市质监站对鸿天公司作出的«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并不能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一并提出审理
2.可否先行后民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要以行政行为为前提或依据可不可以先审理相关行政争议然后再处理民事争议呢?有人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明确法律依据不能反过来“先行后民”尽管在王某诉鸿天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中因为N市质监站对鸿天公司作出的«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是否是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不能按期交房的原因需要相关行政诉讼对其作出裁判并作为审理该商品房买卖纠纷的依据但是由于没有“因为民事案件的审理需以行政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民事诉讼”的明确法律依据所以该案不能“先行后民”但是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六项“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并没有排除“先行后民”的可能从法理角度来看虽然不能在民事诉讼中一并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是既然该行政行为对当事人之间民事合同法律效力有着决定性影响也即:民事案件需以行政诉讼的裁判为依据才能继续审理为了正确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法院应当中止民事诉讼而“先行后民”为了解决此类法律纠纷的司法困境需要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出“可以中止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这样本案就可以先行中止王某诉鸿天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待相关行政诉讼对N市质监站作出的«关于XX工程违规交房责令整改的通知»是否是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不能按期交房的原因作出裁判后再行审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民事争议的解决才会更公平公正在现代社会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民事法律行为及权利“相遇”的情形越来越多有些行政制度影响民事法律关系影响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王某诉四川鸿天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案就是因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涉及行政法律关系而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承担变得相对复杂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在这样一个公私法融合的时代现代行政法将进一步影响着民法的发展反过来民法也会“感化”着行政法平等、自由等民法理念将让行政法变得更加柔软这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权利意识、区隔意识让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的归行政不仅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行政法权利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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