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冶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着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桀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枇、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l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集中力量和时间,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复混肥和配方肥的不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农资包装、标签符合规范,农资质量全面提高。其中:种子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农药抽检合格率达到83%以上,农药标签抽检合格率达到65%以上,复混肥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配方肥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好三大战役:(一)6—7月,重点抓农药专项整治;(二)8—9月,重点抓肥料专项整治;(三)9-10月,重点抓种子专项整治。
种子方面:作物以水稻、玉米、油菜、小麦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经营集散地为重点,对象以有不良记录的种子企业和经营门市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以及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大抽查,加大市场查处力度,加强禁用、限用高毒剧毒农药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未经登记农药的违法行为。
复混肥、配方肥方面:重点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四、具体措施
(一)严格把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关
要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条件依法进行一次清理。
根据《种子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严查未经审定品种和未获引种许可的乱推乱引行为。
依照国家和省《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特别是对基层农药经销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营户口”和质量档案。所有的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知识培训并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联合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登记把关,对办厂手续和登记资料不齐的不予登记,对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行为依法严惩。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资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同时,加大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抽查当地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种子方面,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套购、制假售假、更换审定名称、品种名称标注混乱、虚假广告宣传、无生产经营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对销售假劣农药、未经登记、假冒登记证、标签超范围以及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水稻稻瘟病防治药剂质量标签违规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继续清查收缴含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已公布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如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严惩制售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肥料方面,加强对(镇)、村零售店复混肥、配方肥等产品的检查,认真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省外复混肥、有机肥等产品在我省销售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在四川境内销售。
(三)加大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完善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和典型。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资监管暂行规定》,对于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杜绝只查不罚、以罚代刑的现象。
(四)开展诚信建设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以县为单位,指导辖区内的农资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根据诚信守法经营情况,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实行分类排序管理。引导一批重质量、讲信誉、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参与诚信建设,倡导他们向社会公开守法经营或质量承诺,鼓励他们建立连锁、配送、超市等现代流通网络,方便农民群众购买农资。认真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总结出一套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做法和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我厅成立以厅长滕彩元同志为组长、常务副厅长傅志康同志为副组长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厅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土肥处、种子站、药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农业法制执法机构和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解决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确保打假工作正常开展。要精心制定打假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农资打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将打假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头。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复混肥和配方肥的不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农资包装、标签符合规范,农资质量全面提高。其中:种子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农药抽检合格率达到83%以上,农药标签抽检合格率达到65%以上,复混肥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配方肥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好三大战役:(一)月,重点抓农药专项整治;(二)月,重点抓肥料专项整治;(三)月,重点抓种子专项整治。
种子方面:作物以水稻、玉米、油菜、小麦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经营集散地为重点,对象以有不良记录的种子企业和经营门市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以及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大抽查,加大市场查处力度,加强禁用、限用高毒剧毒农药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未经登记农药的违法行为。
复混肥、配方肥方面:重点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四、具体措施
(一)严格把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关
要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条件依法进行一次清理。
根据《种子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严查未经审定品种和未获引种许可的乱推乱引行为。
依照国家和省《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特别是对基层农药经销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营户口”和质量档案。所有的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知识培训并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联合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登记把关,对办厂手续和登记资料不齐的不予登记,对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行为依法严惩。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资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同时,加大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抽查当地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种子方面,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套购、制假售假、更换审定名称、品种名称标注混乱、虚假广告宣传、无生产经营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对销售假劣农药、未经登记、假冒登记证、标签超范围以及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水稻稻瘟病防治药剂质量标签违规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继续清查收缴含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已公布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如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严惩制售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肥料方面,加强对(镇)、村零售店复混肥、配方肥等产品的检查,认真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省外复混肥、有机肥等产品在我省销售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在四川境内销售。
(三)加大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完善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和典型。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资监管暂行规定》,对于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杜绝只查不罚、以罚代刑的现象。那一世
(四)开展诚信建设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以县为单位,指导辖区内的农资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根据诚信守法经营情况,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实行分类排序管理。引导一批重质量、讲信誉、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参与诚信建设,倡导他们向社会公开守法经营或质量承诺,鼓励他们建立连锁、配送、超市等现代流通网络,方便农民群众购买农资。认真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总结出一套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做法和经验。
(五)加强组织领导
我厅成立以厅长为组长、常务副厅长为副组长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厅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土肥处、种子站、药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农业法制执法机构和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解决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确保打假工作正常开展。要精心制定打假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农资打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将打假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头。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肥料产业迅猛发展,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能力大幅提高。截至目前,我国肥料年用量已达5200万吨(折纯)左右,居世界第一。同时,带动肥料产量也高居世界第一,产值达到2000多亿元。据有关专家研究,肥料对粮食增产的贡献率在50%左右。所以说,肥料对保障国家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此,党中央,国务院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肥料管理、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政策措施,对规范肥料生产流通秩序、确保肥料产品质量、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政策毕竟不同于法律。由于我国目前肥料管理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肥料行业的发展,致使当前肥料安全问题已到非立法方可达到有效治理的程度。
国安系于民,民安系于粮,粮安系于肥,肥安系于法。可以说,无法可依不能保证肥料安全,没有肥料安全就不能保障粮食安全,没有粮食安全就不能保持社会稳定,没有社会稳定就不能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与和谐发展。
我们通过对河南省等国家粮食主产区肥料安全管理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非常紧迫地呼吁有关部门:加快肥料管理法规的出台。
一、当前我国肥料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没有健康的土地,就没有粮食的安全。由于目前我国肥料产品原料来源日益多样化,施用肥料的安全性风险在不断地增大。由此造成的问题日益严重。
2003年湖北襄樊、宜昌两地有近60家企业以铺设道路、生产硫磺的废弃物为原料,制成所谓的“硫钙磷肥”,旌入农田后造成上万亩农田土壤严重板结,地力至今尚未复原。2008年江苏省如东县等地农民施用以农药厂废酸为原料生产的磷肥造成10万亩小麦、油菜死苗。河南周口莲花味精厂利用农产品下脚料生产的有机肥,PH值在3.5左右,2008年在河南驻马店酸性土壤上使用,造成万亩小麦酸烧苗大幅度减产。所有这些不仅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我们的粮食安全。
由施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已越来越严重。“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只关注施肥的增产效果,而对肥料安全性、适宜性问题,特别是肥料使用后对农产品、土壤和水体的安全性风险评价重视不够,缺乏相关的管理规范,造成我国目前由施肥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已越来越严重。
在尿素中添加脲酶抑制剂可以放慢氮素释放速度提高肥料利用率,是我国现行的缓释肥料生产工艺之一。苯二酚和双氰胺是国内外最常用的脲酶抑制剂,对苯二酚又称氢醌,在温度低于溶点(170.5℃)时,可升华而不分解,溶于热水,剧毒,吸入1克刺激呼吸道,引起耳鸣、恶心、呕吐、腹痛、虚脱,吸入5克可致死。双氰胺是合成三聚氰胺的原料,其毒性比三聚氰胺大100倍。上世纪60年代,日本土壤肥料界首先将双氰胺用作脲酶抑制剂,80年代被定为致癌化合物,之后日本停止研究。90年代,欧美也开始禁用。但目前我国仍在大量用于缓释肥料的生产。施用该种肥料,作物根系可直接吸收双氰胺,却长期积累在体内,人畜食用后,对健康的不利影响大、时间长。国内外一些权威专家指出,中国在相继发生“苏丹红事件”和“毒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后,下一个食品安全事件是什么?很有可能就是由有毒肥料引发的“有毒粮食和有毒菜蓝子事件”。
二、肥料管理制度建设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肥料产业进入井喷式发展阶段,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肥料市场。相比之下,肥料法制建设却显得严重滞后,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与肥料有关的专业法,仅有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也只是农业部的部门规章。而《农业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肥料登记许可制度也只是作了些许原则规定。
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76号)规定,农业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但此文件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作支撑。我国肥料管理制度建设的滞后,给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负面问题。
(一)肥料管理政出多门、责权不明、监管缺位
制度建设滞后首先导致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发改、财政、农业、工商、质检、工信、商务、环保、安监、海关等部门,依据各自领域法律法规开展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致使政出多门、职能交叉、责权不明、监管缺位、乱管滥罚、以罚代管等问题现象相对于其它行业更为严重。
其次,某些行业组织和肥料企业只从自身利益着想,不顾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利益,联合起来公开抵制《农业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把关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而确定的肥料登记等有关条款规定,干扰肥料管理。更有甚者,肥料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被某个部门或企业左右,出台的某些标准条款缺乏科学性、公信力和可行性,导致我国肥料安全监督管理极为混乱,农民利益得不到维护。
(二)肥料市场秩序混乱、坑农害农伤农事件屡屡发生
由于我国肥料管理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政出多门,导致肥料市场诚信缺乏,坑农害农伤农事件屡屡发生。很多肥料企业为扩大销售和影响,不仅以所谓的“纳米技术、生态技术、全营养元素、缓控释肥技术”等高科技概念欺骗误导农民,鱼目混珠,掺假制假贩假。而且,随意夸大效果或不真实的广告,在包装标识上大做文章,两元素复混肥说成三元素复混肥,肥料调理剂(硅肥)说成生态肥,三元复混肥说成缓控释肥。甚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工业废酸、废碱、炉渣等废弃物以及污泥和城市垃圾等,未经无害化处理就做成肥料。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企业甚至将几十年前发达国家淘汰的肥料生产技术引入国内,将有害剧毒物质如聚氨酯、纯酸类树脂、聚烯烃类树脂、三聚氰胺、对苯二酚、双氰胺等作为肥料的原料或辅料,导致肥料市场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由肥料问题引发的农民逐年升高,这不仅给广大农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安定。
(三)肥料生产企业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淡漠
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银鸽集团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心连心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5个肥料生产企业座谈中了解到,有些肥料企业的技术总监竟然不了解本企业生产的肥料是PH值3,5左右的酸性肥料,不能在酸性土壤上施用,并且抱怨说海南、广东、广西等南方酸性土壤省份不给这类肥料备案,影响了他们在这些地区的销售。另有一企业在会上就国家
肥料标准的技术指标讨价还价,认为养分含量规定不应该太绝对,还有的企业老总连质量保证体系、监测资质等法律法规都不了解。目前,大多数企业为追求更高的利润,夸大产品效果宣传,擅自修改标签,虚标有效养分含量,有效成分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产品含量普遍不足。据河南肥料监测部门内部透露,2008年市场抽检的50个肥料产品,合格率不足40%,70%以上的肥料都加有激素添加剂,实在令人震惊。
(四)由于我国肥料管理法规的缺失,致使我国在国际双边贸易中,缺乏对等的谈判手段;致使我国在肥料国际贸易管理中,处于被动和劣势的地位。
三、应对措施
针对以上现状和问题,我们感到加快肥料立法刻不容缓,出台《肥料管理条例》已迫在眉睫。这是解决我国目前肥料管理中种种弊病的“治本之策”。
肥料管理法制化已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美国、欧盟、加拿大、韩国、日本、印度、泰国、马来西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颁布实施了专门的肥料管理法规,授权农业部门对肥料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我国种子、农药、兽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也都出台了专门的管理法律法规,而作为最大的农业投入品的肥料,至今却没有专门的管理法规,这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十分遗憾和忧虑的事情。
为此,我们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常委会议要求,加快制订和颁布《肥料管理条例》。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确保农村经济顺利发展、农村社会稳定和粮食生产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通过全面检查和突击抽查,全面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农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打假、护农、保粮、增收”目的。
二、整治时间
二零零九年3月1日至6月1日。
三、工作重点
加大对农资生产经营业户的监管力度,以打击无证农资经营户、流动销售人员、制售假劣窝点为重点,重点检查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销售市场,对发现的大案要案及时查处和曝光,净化农资市场,保证农业生产安全。
四、检查内容
种子:种子质量是否合格,种源是否清楚;主要作物品种是否审(认)定;经销单位是否持证经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是否合法;种子包装、标签和进口种子标识是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否建立;种子是否依法进行检疫;应加工包装的种子是否加工包装;种子广告是否经过审批;生产、繁育、经营已受保护的品种是否合法;销售或代销包装种子、委托经营或设分支机构等经营方式手续是否健全合法,经营行为是否规范;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欺诈行为。
农药:主要检查玉米、水稻、大豆、瓜菜等大宗作物用药,检查标签中农药名称、企业名称、类别、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省农药临时登记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及分装单位、农药有效成份、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是否规范,产品是否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要加强农药产品质量和广告管理,严格取缔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要加强农副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工作,定期公布检测结果。
肥料:严把登记关,省内肥料产品和外省肥料产品必须取得《肥料登记证》或《肥料备案登记证》后,方可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要严厉打击和查处制售假、劣肥料和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超范围登记的肥料。对药肥混合物要坚决按照农药法规依法管理。
渔业:以渔业机械、鱼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药和水产种苗为主。主要检查:未按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无厂名、厂址及合格证的产品;生产和经营的证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鱼药、鱼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含有国家禁用药物的。
畜牧:以兽药、饲料和种畜禽为主。突出禽畜疫苗市场的整治,确保动物防疫活动的顺利开展。主要检查:兽药生产和经营的证照是否合格齐全,标签和说明书标识是否规范;饲料生产许可证和审查证是否完备;是否经销“瘦肉精”、“睡梦美”等国家违禁药品;种畜禽主要抓好原种场、一级和二级种畜繁育场、祖代和父母代种禽场的监督检查。
农机及零配件:以农用运输车、收割机、粉碎机、铡草机及其零配件为主。主要检查:无厂名、厂址和合格证的产品;拒不执行国家强制标准,偷工减料,使用旧件拼装的产品;农机维修市场,有影响的农机市场的农机零配件质量是否合格。突出检查维修网点的证照,查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盗用厂名、商标的农机零配件。
五、部门责任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做好农资市场专项整治的牵头工作,县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物价、供销社做好工作配合。
(一)县农委:负责对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和信息沟通,做好治理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
(二)县工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严格规范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取缔无证照经营、超项经营行为;协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经营,查处经销各类农资产品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做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查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除种子外的农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严肃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四)县公安局:协助成员单位对假、冒、伪、劣农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大案、要案立案侦察,重点抓好毒鼠强的市场整顿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经营者的暴力行为。
(五)县物价局:负责掌握农资价格动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农资价格信息,加强对农资市场的价格监管,打击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六)县供销社: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农用物资。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切身利益、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各有关部门要在县农委综合协调下,积极开展全县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相关部门要本着对口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按照《富裕县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规定要求,整治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重点抓好乡镇、村屯的零售单位和零售点的农资打假工作。加强源头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和化肥等坑农害农行为。
(三)分组行动,协同作战。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统一行动,按专项整治内容划分为三个小组,农委牵头,负责抓好种子、农药、化肥市场的整治;畜牧局牵头,负责兽药、饲料和种畜禽市场的整治;农机牵头负责农机及零配件市场的整治。各组于6月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目标明确、计划具体、职责清晰、指导有方”的要求,密切配合,采取“联动、互查、集中会审”的形式,保证全县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搞好专项整治,对治理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制假或失职、渎职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从严重办。
(五)立足长远,标本兼治。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把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综合运用法律、市场、行政、舆论等手段,积极构建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和监督功能,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和农资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动员组织广大农民群众投身到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中来。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努力加大农资监管执法力度,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县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