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有关读书的论文,要2000字的拜托各位了 3Q
陈平原: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读书zz 阅读这一行为,在我看来,本身就具备某种特殊的韵味,值得再三玩赏。在这个意义上,阅读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只是这种兼具手段与目的的阅读,并非随时随地都能获得。在《大英博物馆日记》的后记中,我引了刘义庆《世说新语》“任诞篇”里的王子猷夜访戴安道的故事。真希望“读书”也能到达这个境界:“吾本乘兴而行,兴尽而返”,何必考试?何必拿学位?何必非有著述不可?当然,如此无牵无挂、自由自在的“读书”,是一种理想境界,现实生活中很难实现。但虽不能至,心向往之。 一、读书的定义 什么叫“读书”,动词还是名词,广义还是狭义,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读书,还是“学得好不如长得好,长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读书?看来,谈论“读书”,还真得先下个定义。 “读书”是人生中的某一阶段。朋友见面打招呼:“你还在读书?”那意思是说,你还在学校里经受那没完没了的听课、复习、考试等煎熬。可如果终身教育的思路流行,那就可以坦然回答:活到老学到老,这么大年纪,还“背着那书包上学堂”,一点也不奇怪。 “读书”是社会上的某一职业。什么叫以读书为职业,就是说,不擅长使枪弄棒,也不是“商人重利轻别离,前月浮梁买茶去”。过去称读书郎、书生,现在则是教授、作家、研究员,还有许多以阅读、写作、思考、表达为生的。 “读书”是生活中的某一时刻。“都什么时候了,还手不释卷?”春节放假,你还沉湎书海,不出外游览,也不到歌厅舞厅玩乐。 “读书”是精神上的某一状态。在漫长的中外历史上,有许多文化人固执地认为,读不读书,不仅关涉举动,还影响精神。商务印书馆出版加拿大学者曼古埃尔所撰《阅读史》(2002),开篇引的是法国作家福楼拜1857年的一句话:“阅读是为了活着。”这么说,不曾阅读或已经告别阅读的人,不就成了行尸走肉?这也太可怕了。还是中国人温和些,你不读书,最多也只是讥笑你俗气、懒惰、不上进。宋人黄庭坚《与子飞子均子予书》称:“人胸中久不用古今浇灌之,则俗尘生其间,照镜觉面目可憎,对人亦语言无味也。”问题是,很多人自我感觉很好,照镜从不觉得面目可憎,这可就麻烦大了。 这四个定义都有道理,得看语境,也看趣味。以前说“学而优则仕”,现在变了,是“仕而优则学”——这后一个“学”,当然是装模作样的了,“‘官大学问大”嘛。中国特有的学历高消费,让人哭笑不得。如果有一天,连学校里看大门的,也都有了博士学位,那绝不是中国人的骄傲。眼看着很多年轻人盲目“考博”,我心里凉了半截,我当然晓得,都是找工作给逼的。这你就很容易明白,很多皓首穷经的博士生,一踏出校门,就再也不亲近书本了,还美其名曰“实践出真知”。想到这些,我才格外欣赏那些不为文凭,凭自家兴趣读书的人。在北大教书,自然是看好自己的学生;可对那些来路不明的“旁听生”,我也不敢轻视,总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室里有位子,你尽管坐下来听。这种不太符合校规的通融,其实更适合孔夫子“有教无类”的设想。 拿学位必须读书,但读书不等于拿学位。这其中的距离,何止十万八千里。1917年,蔡元培到北大当校长,开学演讲时,专门谈这问题,希望学生们以学问为重,不要将大学看做文凭贩卖所(《就任北京大学校长之演说》)。第二年开学,蔡先生再次强调:“大学为纯粹研究学问之机关,不可视为养成资格之所,亦不可视为贩卖知识之所。”(《北大一九一八年开学式演说词》)日后回想北大十年,蔡先生很得意,以为他改变了中国人对于大学的想像(参见《我在教育界的经验》以及《自写年谱》)。现在看来,蔡先生还是过于乐观了,成为“贩卖知识之所”的大学,以及视大学为“养成资格之所”的学生,当今中国,比比皆是。 大致感觉是,今日中国,“博士”吃香,但“读书人”落寞。所谓“手不释卷”,变得很不合时宜了。至于你说读书能“脱俗”,人家不稀罕;不只不忌讳“俗气”,还以俗为雅,甚至“我是流氓我怕谁”。 二、读书的成本 现在流行一个说法,叫“经济学帝国主义”,说的是经济学家对自家学问过于自信,不只谈经济,还谈政治、文化、道德、审美等,似乎经济学理论能解决一切问题。于是,讲机会,讲效率,讲成本核算,成了最大的时尚。你说“读书”,好吧,先算算投入与产出之比,看是否值得。学生选择专业,除个人兴趣外,还有成本方面的考量,这我理解。我不谈这些,谈的是作为一种生活方式以及精神状态的“读书”。 作为一种物质形态的“书籍”,与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读书”之间,有某种微妙的关系,值得仔细钩稽。这里所谈论的“读书成本”,带有戏拟的成分,可博诸位一笑。 那是一则现代文学史上的公案。这么多劝学诗文,最有趣的,莫过于《礼拜六》的说法:“买笑耗金钱,觅醉碍健康,顾曲苦喧嚣,不若读小说之省俭而安乐也。”也就是说,读书好,好在既便宜,又卫生。“一编在手,万虑都忘,劳瘁一周,安闲此日,不亦快哉!”(王钝根《出版赘言》)《礼拜六》诸君越说越邪乎,甚至在报纸上登广告:“宁可不娶小老嬷,不可不看《礼拜六》。”这下子可激怒了新文学家,叶圣陶撰《侮辱人们的人》,称:“这实在一种侮辱,普遍的侮辱,他们侮辱自己,侮辱文学,更侮辱他人!”宁肯不娶小老婆云云,当然是噱头,不可取;可也说出实情:随着出版及印刷业的发展,书价下降,普通人可以买得起书刊,阅读成为并不昂贵的消费。起码比起大都市里其他更时髦的文化娱乐,是这样。我说的不是赌博、吸毒或游走青楼等不良行为,比起看电影,听歌剧,观赏芭蕾舞、交响乐来,读书还是最便宜的——尽管书价越来越贵。 现在好了,大学生在校园里,可以免费上网;网上又有那么多文学、史学、哲学名著,可以自由阅读乃至下载。好歹受过高等教育,工作之余,你干什么?总不能老逛街吧?听大歌剧、看芭蕾舞,很高雅,可太贵了,只能偶尔为之。于是,逛书店,进图书馆,网上阅读等,成了日常功课。可问题又来了,阅读需要时间。 十几年前,在香港访学,跟那里的教授聊天,说你们拿那么多钱,做出来的学问也不怎么样,实在让人不佩服。人家说,这你就外行了,正因为钱多,必须消费,没时间读书。想想也有道理。大家都说七七、七八级大学生读书很刻苦,他们之所以心无旁骛,一心向学,除了希望追回被耽误的时光,还有一点,那时的诱惑少。不像今天的孩子们,目迷五色,要抵抗,很难。我的经验是,穷人的孩子好读书,一半是天性,以及改变命运的强烈愿望;一半则是无奈,因太时尚太高雅的娱乐玩不起。不过,没关系,这种选择的限制,有时因祸得福。作为生活方式的读书,对财力要求不太高,反而对心境和志趣要求更高些。麻烦采纳,谢谢!
学习知识产权法的心得体会
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体会和思考
[071231]
在中国互联网实验室“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保护”高层研讨会上的讲话
我们有一个中国网络观察网也是在关注这个网络的知识产权的方面的事情,我们就是所有的网络的公民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第一肯定是普通的网友,我们是最为弱势的普通网友服务。第二个为名人的网友服务,当然我们还会为网站、网吧和网站的管理部门服务。但是我们可能更关注弱势这一块,当然今天我们涉及到富士康这个案件的话我想确实是有很多造作的余地在里面,我们其实也涉及到几个我们网络的案子。
因为我不是法律方面的人士,但是通过做几个案子有了一些亲身的体会才知道,我们就是提一些我们的看法和一些思考。首先我们觉得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包括或者是公司的知识产权方面,一个是证据的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涉及到网络,网络法律现在应该说还不是那么的齐备,国外的网络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我们看到最近也报了很多的案子,涉及到很细节的。我们这一块网络的侵权的事件是马上会消失的,所以这个证据的保护很重要。比如说发表一个帖子一定要公正下来做充分的准备。
第二个要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的律师来负责,专业的律师是非常重要的,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应该说是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三个应该寻求网络,因为网络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可能要更多的涉及到网络的审判,可能不是事实的审判的问题。网民也是会提出他们自己的审判的观点,我们看到最近凯蒂不断的有案例在报,包括国学辣妹我和张星水联手做的案子在丰台法院获得了初审的胜利。但是我们在这里面也看到舆论和网友的力量是非常大的,他们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所以虽然可能判决不一定有利,但是我们还是推荐大家用网络的力量寻求网络意见领袖的支持,我们想刚才方总这里聚集了一万多名的意见,他们发言的重要性更大了,在法理上和娱乐上有帮助。
第四个在法律的举证的过程中间,我们一定要做到证据的充分,法律有可能在里面有一些,因为我们中国社会人情关系在里面,我们不能避免有一些模棱两可的事情,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不能丝毫的退步和让步,包括证据的提供,所以我们一定要掌握这一点。
第五个,最后一点就是说如果有不利的判决,我们一定要坚持上诉或者是二审,一定要坚决的推翻,因为不利的判决会对你未来的公司的运营,包括个人的声誉有很大的影响。得到了有利的判决以后要坚决的速战速决,这个中国现在就是这个执行问题上面也是面临一个困境,现在就是说毕竟我们还是有一个过程,法制化进程中间还有一个过程,所以他们会想出很多办法来让你执行不了,所以速战速决的办法最好,找到你的诉讼对象得主管方,主管人给他们施加压力最好。这个是不成熟的,但是我们觉得还是比较实用的。
最后一点我想讲在创新型国家的知识产权方面,黎明老师是我的老师,他在创新型思维上面提出了一些方面的想法,我们觉得可能就是用正反和用这种三元的逻辑会起到一些效果,他也在考虑如何让中国人聪明起来,在思维上面起到一些作用。我们讲利益的鼓励包括发奖章,包括发创新奖金是一方面,但是情感的激励和创新的机制是无法避免的。
对于知识产权,以前只是在电视、广播、报纸中看过、听过,觉得与我们相距很远,今天又学了,觉得知识产权与我们每一个人生活都息息相关。认识它,学习它越来越发现它真的很重要。
以前用别人的东西理直气壮,以为改个姓名就成为自己的作品,现在知道那是侵权,到电子市场买张光碟,现在知道那是盗版。并且知道如果人家追究就要负法律责任。
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
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
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
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
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
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
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
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
8、综述:服务与信息
9、综述:信息与财产
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
11、综述:作品与人格
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
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
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
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
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
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
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
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
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
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
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
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
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
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
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
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
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
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
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
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
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内容提要】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侵权行为的行政违法性通常是构成知识产权犯罪的基础或前提。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增长。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但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尤其是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还有不同的认识。我国刑法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构成的描述性原件尚不够统一、准确,建议以“情节严重”作为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共同描述性要件。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概念/客体 【正 文】 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 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该类罪的逻辑起点和基础,对于划定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范围、把握本类犯罪的本质和特征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义众说纷纭,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知识产权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或其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4.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5.知识产权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违反知识产权管理法规,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6.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据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概念可作如下表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知识产权法,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增长,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客体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其中的‘权’主要指权利,包括国家权利、法人等单位的权利与公民个人的权利,也包括国家机关的权力。其中的“益”是指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可见,知识产权犯罪是复杂客体,下面我们对之展开论述。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 1.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是动产、不动产,即有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则是基于智力活动形成的创新成果即无形财产,而这种创新性智力成果的物化产品或物质载体并非知识产权的客体。 2.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重性。知识产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原始取得知识产权的主体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只能由原始创新主体享有,但其财产权却可以进行转让。 3.有效期限的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一般是指其财产权利的时间性,而非人身权利的时间性。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法所确认的某项智力成果权利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超过时效的则不再受法律保护。而财产所有权则与其不同,只要该所有物客观存在,法律就给予保护,不受时效限制。 4.国家机构的确认性。知识产权的取得一般需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由行政主管机关予以确认。法律往往要求希望取得知识产权的智力成果要经过审查或登记程序,只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才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授予相应权利。 5.法律保护的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具有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情况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没有对一国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