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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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公约是什么

《海牙公约》是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通过的一系列公约,宣言等文件的总称,亦称"海牙法规"。公约内容: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类,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约,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约各缔约国承担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尽量避免诉诸武力"的一般性义务,并确定以斡旋,调停,国际调查委员会和国际仲裁等方式达到这一目标。

2、战争开始和中立国权利与义务类,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约。第3公约规定不宣而战是非法的;第6公约规定战争开始时对敌国商船的保护制度;第5和第13公约具体地编纂中立国及其人民在陆战和海战中的权利与义务的法规和惯例。

3、战争法规类,这类条约是海牙公约的主体部分,从陆战,海战,空战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战手段和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战斗员、战俘和伤病员的待遇。


海牙公约是什么

  1、海牙公约,全称为《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是指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国际公约,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1971年10月14日生效,共14条。

  2、主要内容是: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或其共犯,从事或企图从事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即为犯罪。

  3、缔约国应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处罚,并将其看作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

  4、缔约国遇下列情形应对被指控的罪犯行使管辖权;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着陆时被指控的罪犯仍在该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租机人在该国有主要营业地点,或无主要营业地点而有永久住所。缔约国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如不将此人引渡,应即将此案提交主管当局以便起诉。在已发生或行将发生上述罪行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对旅客和机组继续其旅行尽速提供方便,并将航空器和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的所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0年9月10日交存加入书,并声明保留第12条第1款。同年10月10日对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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