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21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2021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优化压力容器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进行修订,形成第1号修改单;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等7个气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现予批准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乙炔瓶使用安全规定
溶解乙炔气瓶是一种储存和运输乙炔气的压力容器,乙炔气瓶与氧瓶和液化石油气瓶不同,后两者是空心的,而乙炔气瓶是实心的,瓶内充满了多孔性固体硅酸钙填料,孔隙中充人溶剂丙酮,罐装的乙炔溶解在丙酮之中。乙炔气瓶使用注意事项:1、禁止用铁制工具敲击乙炔瓶及其附件。2、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3、乙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4、严禁用电磁起重机搬运。5、在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两种气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6、乙炔瓶在使用时,一般应保持直立位置严禁卧放使用。7、乙炔瓶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_L。8、乙炔瓶的最大使用压力,严禁超过0.15MPa。9、在使用乙炔瓶时,必须缓慢地打开阀门。10、瓶内气体严禁用尽,瓶内剩余压力应符合GB6819规定。11、乙炔瓶不得放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地和橡胶绝缘体上。12、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注意检查:通常乙炔瓶内的多孔性填料是采用质轻而多孔的活性炭、木屑、浮石以及硅藻土等合制而成的。将乙炔瓶逐支检查,并清洁气瓶上的污物和异物。检查瓶体是否有烧损、变形,涂层烧毁(漆皮鼓泡除外),瓶阀或易熔合金塞上易熔合金熔化及乙炔回火迹象。1、检查乙炔瓶的检验周期是否过期。2、检查乙炔瓶瓶身是否有裂纹或鼓包或凹陷变形或划伤及底座拼接焊缝开裂等问题。3、检查乙炔瓶瓶身各处腐蚀情况,尤其是认真检查乙炔瓶底部及边缝腐蚀情况。4、检查乙炔瓶阀及附件是否缺陷、损坏。5、检查乙炔瓶颜色是否脱落变色;若气瓶颜色不对,则认真检查确定是否乙炔瓶。若新瓶则应抽成真空,补加丙酮。打开气瓶阀,用余压表测量气体余压时,检查气瓶的内芯、阀杆是否完好不打滑。
乙炔瓶使用安全规定
法律分析: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按照要求限期修复或者更新。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法律分析:中国《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加强对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于1993年3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是对乙炔瓶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均应符合《规程》的规定。《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诀瓶。不适用十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茁力容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四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广]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第五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第六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中国《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劳动部为了加强对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的安全监察于1993年3月颁发的技术法规(以下简称《规程》)。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是对乙炔瓶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乙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检验、运输、储存和使用等均应符合《规程》的规定。《规程》适用于钢质瓶体内装有多孔填料和溶剂、可重复充装乙炔气的移动式乙诀瓶。不适用十盛装乙炔气体的固定式茁力容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四条 研制、开发乙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征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同意后,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与鉴定。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得少于四个批量的产品。试制产品经省级劳动部广]和同级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1《溶解乙炔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完成后,试制者应将鉴定资料和产品设计文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查。
第五条 进口乙炔瓶的监督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进口乙炔瓶,由检验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逐只打监督检验钢印。进口乙炔瓶的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和定期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表面的颜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六条 乙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乙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图上盖审批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