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语行为理论

时间:2024-10-03 00:36:30编辑:奇事君

言语行为理论研究评析(2)

言语行为理论研究评析



在((论言有所为》书中,Austin明确地把话语分成叙事句(performatives)和指陈性的语句,即施为句(consta-lives)。前者描述所做的事情,而后者是说事同时也在做事。他指出叙事句的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报道事实,是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如:1 am an English teacher.说此话时,此人只是陈述了自己是英语教师这一事实。施为句则不具有报道,描述或表述的功能,而是在说话的同时实施了某种行为。Austin认为对施为句不能用“真假”衡量,而是用“适宜性条件”或“得适宜性条件”“诚实”或“不诚实”“真实”(authentic)或“不真实”(inauthentic)“使用得当”(i n-yoked)或“使用不得当”(misinvoked)来衡量(张莉,2005) 如:I declare the ceremony open.此外,两者的句法特征也有所不同。前者可以用副词hereby来修饰,而后者则不可(张春隆,1994)。

Austin把言语行为分为五类:裁决类(verdictive),如“描述”、“预估”;施权类(exercitive ),如“命令”;承诺类(commissitives),如“应允”;阐述类((expositive ),如“否定”;表态类(behabitive ),如“埋怨”。Austin后来还根据施为动词的有无,把施为句进一步划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explicit/implicit performatives)。显性施为句即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包含有施为动词。隐性施为句间接实施某个行为的语句,它们不包含施为动词。

在此书的后半部分,Austin重新讨论了在什么意义上说话就是说事这个问题。他开始尝试语言研究的对象不应该是词和句子,而是应该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他提出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由三个层次的行为构成,即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言内行为所表达的是字面意思,如:I have a gun.其言内行为所表达的就是说话人有把枪。言外行为表达的是言外之意或者是说话人的交际意图,也称言外之力。如上句如果是抢劫者在银行里对银行工作人员说的话,其言外之意就是他将威胁银行人员交出钱财,否则将威胁其安全等。言后行为又称取效行为,涉及话语对听话人产生的效果。通过告诉听话人某事,说话人可以改变听话人对某件事情的观点,误导他,令其惊讶等。例如抢劫者说完“I have a gun."这句话威胁的话之后令银行人员交出钱财,银行人员或报警,或害怕得不知所措等都可理解为这句话的言后行为。换句话说,言内行为包含意思,它能产生可理解的话语;言外行为体现一种语势,它通过语调、态度、感觉、动机或意图来实现。言后行为包含因果关系,它对听话人产生影响。

二、Searle对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

任何一种理论的产生都会对后人产生深远的影响,给后人带来启示。Austin的学生Searle对言语行为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其著作影响深远。Searle系统地发展了Austin的言语行为思想,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指明了言语行为的分类原则及标准,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 speech acts)的相关问题。

(一)间接言语行为概念

Searle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是在Austin言语行为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指的是通过一种言外行为来间接地执行另一种言外行为。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意思”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Searle,1969)。听话人想要明白话语中的言外之意,就需要依靠他与说话人都知道的背景信息来进行推理。间接言语行为可分为常规性的间接言语行为和非常规性间接言语行为。常规性间接言语行为已经形成一种习惯用法或语言形式。例如“请人关门”这一功能,人们常用间接的请求形式如“Would you please close the door?”非常规性间接言语行为更为复杂和不确定,它更多地取决于共知的背景信息,取决于语境。Searle以下面这个例子来说明如何具体地进行对间接语言的理解和推理:A:I,et usgo to the concert tomorrow. B:I have to prepare for the finalexam.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碰到的间接言语行为无处不在。为了理解言语行为,听话人需要根据当时的语境、说话人的语气、双方共同的背景知识、语用推理等判断。

(二)言语行为的分类

Searle修正了Austin对言语行为的分类,他将言语行为划分成以下五类:

1.阐述类(representative)。表示言语行为必须具有真实性,即发话人相信自己的话是正确的,所表达的心理状态是相信。例如:I' m certain that this toy is made in China.


2.祈使类((directive)(也译作指令、指示类)。这一类言语行为目的在于发话人尝试让受话人去做某事,表达的心理状态是希望或愿望,愿望的表现程度可强可弱。如:Iorder you to come here early tomorrow.

3.承诺类((commissive)。该言语行为的目的在于发话人承担做某事的义务,表示言语行为的功能为发话人对未来某一行为作出承诺、保证或威胁,表示说话人对命题内容的心理状态是意愿(Intention)。例如:Give me yourmoney, orI'llkillyou.喊胁)

4.表态(expressive)。该类言语行为表达的是发话者对某种事态、某种事情所持的感情或某种态度。指没有话语与客观世界是否适合的问题。表示该类行为可能表达的各种心理状态:祝贺、欢迎、感谢、道歉等,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这类行为的主要特点。例如:I'm so sorry thatyour father passed away.

5.宣告类((declarative)。该类言语行为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如果该行为是成功的,那么命题内容就是事实。即该行为可以带来即刻的变化,说话本身即是一个动作的执行。这与Austin的施为句较为类似。例如:"I now declareyou husband and wife.”牧师在说这句话的同时,对方即刻成为了夫妻。与此类似的还包括任职、解聘、提名等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2)

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



20世纪前半期,大多数英国哲学家都认为语言学的分析是唯一合法的哲学的研究,这些哲学家自称为语言哲学家,称自己的研究为分析哲学。他们发展了新实证主义逻辑学家如卡纳普的某些观点,同时也受到了莫尔、罗素、维特根斯坦作品的影响,他们认为哲学研究过的大多数东西并不是错的,而是无意义的,只是从日常语言的误用中得到了一些显而易见的东西。一旦产生哲学间题的条件受到分析,这些所谓的哲学问题就会消失殆尽;一旦日常语言词语如“好”、“坏”、“责任”、“价值”等的意义得到澄清,道德哲学的辩论就会空洞无物,无以依附。自称为日常语言哲学家的牛津派认为是日常语言未得到适当的运用而导致了哲学问题的产生。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意义即用法,描述词语的意义就是给出其使用的方式,就是显示词语允许我们完成的语言行为。

  二、言语行为理论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在以上大的历史背景和各种思潮的影响下,约翰·奥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在1962年的出版标志着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在该书中,奥斯汀认为并非所有的可分真假的陈述句都是“描写”的,因此奥斯汀把有真假之分的陈述句叫叙事句,将那些既无真假之分又不是用来描述或陈述的句子叫施为句。

奥斯汀的研究重点是施为句。施为句就是具有行事能力的句子.这些句子一般都含有许诺、道歉等的动词。施为句的主语是说话人,表达以上功能的言语行为动词用一般现在时。为了使言语中的行为得到真正实施,奥斯汀认为必须满足三个大的恰当条件,否则就是不适宜的言语行为。这些条件是:a.必须存在允许某种人在一定环境下说某些话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环境必须适于这种既定模式。b所有参与言语行为者都必须正确而完全地遵照这种行为模式。c说话者必须言自内心而且言出必行。

施为句的言语行为是由施为动词来实施的,那么如何划分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呢?奥斯汀认为没有明显的区分界线,但粗略上可以下面两种标准来划分:

A施为动词可与hereby连用构成施为句。如果与hereby连用的不是施为句,句子会显得不自然。如:a. I hereby promise to give you a book. . b. I hereby run a race

B可用下列公式检测出施为动词:IN SAYING """""" I WAS…ING…。如:a. In saying“I promise" I was prornis-ing, b. In saying "I run" I was running

因此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组成的句子有区别,施为句的特点是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要有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的施为动词。奥斯汀把施为句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按照奥斯汀的说法,说话人要通过话语实施某一行为时,如果他用了施为动词作为一个陈述句的主动词,并且用了这个动词的现在时、第一人称和主动态,那么他用的就是显性施为句。隐性施为句中没有一个表示要实施的言语行为的动词。我们可以只说“Go !”来取代“I order you go"。

奥斯汀发现,所谓的叙事句也可以看作是隐性施为句,如"The mat is on the mat.”这个句子其实就相当于“I tell you that the cat is on the cat.”这说明叙事句也在实施着言语行为,如此,叙事句与施为句就失去了区分的价值和意义了。而且,奥斯汀还发现有些句子既非叙事也非施为,而是强调对听话人的影响或直接给听话人带来某种结果·如:"I convince you that Howard is innocent. ""I persuade you to join this society.”都是一些取效行为。另外,有些施为句像叙事句一样也有真假之分,施为句的恰当性与叙事句的真假性不是一个完全的二值问题,中间是有程度之分的。

正因为以上的问题,奥斯汀认为“言即行”,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由三种行为组成: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说话行为就是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施事行为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或称语力,取效行为就是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奥斯汀还把说话行为进一步区分为三种行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奥斯汀的研究重点在施事行为上。他假定施事行为和施事动词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又无法穷尽所有的施事动词,而且他还认为从最初的施事动词演化出了一些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词语以及显性施事动词如“I am sorry"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I apologize"(显性施事动词)。可见对施事动词根本无法列举,因此奥斯汀转而对施事行为进行划分与归类。他根据施事行为力(即语力)归并出了五大类:评判类、施权类、承诺类、表态类、论理类。

2.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社会活动一样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语言交际的最小的单位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句子等语言单位,而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意义就是句子意义的功能。奥斯汀提出了施事行为,但他没有把一句话的施事行为和这句话的内容联系起来。塞尔在研究话语时注意到了一句话的命题内容和它的施事行为之间的关系。一句话的命题内容由两个部分构成:所谈及的人或物和对这个人或物所作的论述。如下面几个句子:Will John leave the room?(提问)John will leave the room.(预测)John,leave the room.(请求或命令)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愿望)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假设)塞尔认为这五句话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都谈及了John,都谈述了John's leaving the room这一动作。但是在不同的场合,这五句话分别实施了五种不同的施事行为。

塞尔认为,表达施事行为的语句具有一个典型的逻辑形式:F(p),p是施事行为的命题内容,而这个内容是与一定的语力(F)相伴出现的。他说,在绝大多数用以完成施事行为的语句中,都包含有一个标志命题的成分和一个标志施事行为的成分。如在“我答应我要来”这个语句中,“我要来”标志命题成分,“我答应”标志施事行为成分,即标志这个语句具有的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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