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

时间:2024-09-29 08:05:48编辑:奇事君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财产保险合同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船舶﹑车辆﹑货物等。
根据投保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国家﹑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即以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即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包括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
二、责任保险合同的分类
责任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合同的分类
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的一种保证形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国外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保险的一种形式。当被保证人行为或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两种:
1)忠诚保证保险合同。
2)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近几年来,保险行业发展迅速,越来越多对保险重视起来了,保险也分很多种类的,有财产报销,疾病保险等,财产保险是个重要很重要的保险,怎样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呢?下面我分享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的相关文章,一起来看下吧。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1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分成若干家专业保险公司,比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有权作为保险人而开展各种保险业务的,只能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开展财产保险业务,除非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则是不确定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业主和一般公民个人。    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生效。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对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合同标的负责,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前的那一段时间。    财产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财产保险公司是以将来事故的发生为补偿条件的,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范围以内的事故,而且必须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发生的超出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财产保险合同是要求高度诚信的合同   所谓诚信,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赔偿,必须如实说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即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尽快了解情况,介入保险事故处理,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和最终赔偿金额。   财产保险是商业保险中的基本类别之一,其保险的对象是财产或与其有关的利益,其保险标的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但并不是一切财产和利益都可承保,在具体的财产保险合同中,各种财产和利益可分为可保财产,特约财产和不保财产。    合同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船舶﹑车辆﹑货物等。   根据投保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国家﹑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即以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所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雇主责任保险合同。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4、职业责任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   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放贷或信用售货的一种保证形式,当债务人不能清偿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信用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国外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保险的一种形式。当被保证人行为或不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主要分为两种:   1、忠诚保证保险合同。   2、确实保证保险合同。    合同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较,有以下不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特定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此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建立其他少数保险企业作为补充,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才能开展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一定方式为要件的合同。中国《经济合同法》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这都反映了财产保险合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的法律要求。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负有按期向保险方交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方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对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投保方、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的义务,双方互有给付义务,所以是双务有偿合同。但财产保险合同与一般双务有偿合同相比较又有其特殊性。保险方的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给所保财产或利益造成损失时,才需履行;而且除了两全保险外,保险费就归保险方所有。实际上,保险方的义务是对投保方(受益人、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因此,财产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双务有偿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格式都是由保险方事先拟好的,投保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的自由,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条款。   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机会性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方(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都是不能事先确定的,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倘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无损失发生,则投保人只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保险人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当发生事故时,他所赔付的金额可能大于其所收保费;如无事故发生时,则只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无赔付的责任。    签订履行    应遵循原则    1、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2、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基本程序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2    定值保险合同    简介:   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就应该成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数额的计算依据。如果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全部损失,则无论保险标的实际损失如何,保险人均应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的全部,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保险标的仅遭部分损失,那么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就是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同样无须对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进行估算。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   1、减少理赔环节。保险理赔是保险运作中的主要环节,它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理赔程序非常繁琐,它包括立案检验、审查单证、审核责任、核算损失、支付赔款、损余处理等一系列步骤。而定值保险合同可以减少理赔手续,因为保险价值事先已由双方确定,且载明于合同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当然就简化了手续。   2、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金额关系到保险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往往是合同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签订定值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赔偿金额完全以事先确定的保险价值为计算依据,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这样赔偿金额的确定便很简单方便。

财产保险合同条款包括什么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四)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五)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六)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一、订立财产保险合同的流程是什么?
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填制投保单,投保单就是要约的书面形式。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人只须依所列项目逐项填写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的规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人商空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盖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正式凭证,是当事人双方履约的根据,保险单应具体记载有关保险的事项。保险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一般不记载具体的保险条款,但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凭证多用于货物运输保险。
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有义务如实陈述保险人据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主要危险情况。保险人有义务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
二、财产保险合同签订应遵守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不能事先确定的,保险方对保险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的估计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请保险时的陈述和保证,如果投保方的陈述不真实,则不仅会使保险方无法正确估计风险,也不利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陈述不真实,有隐瞒或欺骗行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中有特殊的意义。
(二)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则
保险合同以不能事先确定事件的发生作为给予保险金的前提,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这种特点来牟的可能,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作了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具备下列条件:这种利害关系有经济上的价值;利害关系的经济价值可以用金钱估算或约定;这种利害关系为法律所承认。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无权作为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一)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财产保险的标的非常广泛,如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载明保险标的的名称、范围、价值、坐落地点。
(二)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故或凤险范围。保险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
该事故有发生的可能,根本没有发生可能的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该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发生或故意使之发生的事故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是未来的,事故已经发生或发生的危险已经消除则不能成为保险事故。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以保险财产的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额。如果投保方以保险财产的全部价额投保,则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险价额中的一部分投保,则保险方赔偿时一般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
(四)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这是保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代价和必要条件,必须在合同中订明。保险费是保险方建立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交纳保险费的意义不仅仅在于某一具体合同本身。保险费的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来决定的。
(五)保险期限
财产保险合同应明确规定保险的期限,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才由保险方承但责任。计算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年、月计算;另一种是以某项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险以一个行程为保险的有效期。
(六)赔偿办法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应载明保险事故发生后确定和支付赔偿金的办法和程序,以作为将来进行赔偿的根据。
一、财产保险合同是否能够解除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从以上五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可以看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必须尽到应有的义务,否则将会由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而受到损失。
二、财产保险合同怎么计算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

法律分析:(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必须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其它组织或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而投保人既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它组织。(2)财产保险合同是要式、诺成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双方必须通过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必须进行充分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履行必要的签订手续,合同才能成立。(3)财产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其投保人必须按规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金,来获取保险人对财产风险责任的赔偿承诺。如果在保险期内未发生保险范围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则无赔偿义务,其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到期自然失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您好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摘要】
保险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提问】
您好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有的法律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状况,合同被区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后者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即保险标的一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给予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即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回答】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要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的给予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就必须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关联的。但是,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与一般双务合同并不完全相同,即保险人的赔付义务只有在约定的事故发生时才履行,因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一般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定,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印就好格式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接受与否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大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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