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哪些权力分立
通常国人理解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此系清末以来翻译者之理解。分权学说确系洛克提出,但划分为立法权,与国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和与国内法事务相关的行政权,并以为后两者不可分割,国内学人多称之为立法权和有外交权的行政权。此系孟氏原文:“任何一个国家都拥有以下三种权力:(一)立法权;(二)与国际法事项相关的行政权;(三)与民事法律事项相关的行政权”。国人之理解则源于孟氏之解释:“以第一种权力为依据,国君或执政官们设立临时性的或永久性的法律,同时修订或废除先前制定的法律。以第二种权力为依据,他们与其他国家缔结合约或者向他们宣战,派遣使节或接受使节,维持公共安全,抵抗外国侵略。以第三种权力为依据,他们惩处犯罪行为或裁断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纠纷。我们把第二种权力省称作国家的行政权,而将最后一种权力称作司法权力。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哪些权力的分立?
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与伏尔泰、卢梭合称“法兰西启蒙运动三剑侠”。“拜占庭帝国”这个说法的流行,孟德斯鸠出力甚多。分权学说的完成者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是孟德斯鸠。他的分权理论主要表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马忠、郑观应、陈炽他们通过接触西方文化,片面地介绍了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并加以宣传和颂扬。在维新变法中康有为和梁启超更为系统地介绍了分权学说。至今,分权学说对中国的政治生活还有一定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的优缺点
优点: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缺点:一是影响国家权力的统一,特别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造成社会上人们的思想混乱,无所适从。二是由于三权之间的互相牵扯,往往导致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扩展资料: 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三种模式。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者互相制衡。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格局。英国没有成文宪法,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到2010年才设立最高法院。法国在第五共和建立时,创立并实施半总统半议会的民主制。因此,只有美国实行较彻底的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主要实行议会制,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完全分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