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指在党支部工作中,在安排工作前党员向党组织、下级向上级请示以得到支持,在工作中和工作完成后党员向党组织、下级向上级报告以得到指导的制度。首先,党的组织是一个整体,要求党员必须服从组织领导,遵守组织纪律,执行组织决议,完成组织分配的任务。党员个人在工作前必须及时向党组织请示,以得到组织的支持和帮助。当个人和组织发生矛盾时,党员个人要坚决服从党的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提出保留,也可按照党内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党的组织没有改变决定之前,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这样才能保持组织成员的行动一致,才能体现和发挥党的组织优势。其次,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存在着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下级组织要主动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要服从上级组织的领导和指挥;上级组织也要尊重下级组织,保证下级组织正常地行使职权,相信和激励下级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当上、下级组织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下级服从上级,下级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除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外,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可见,请示报告制度作为我们党内的一项重要制度,不仅科学而全面地反映了党内各种矛盾关系及其正确处理的途径,而且也是我们党保持高度一致,发挥党员积极性和创造力的重要途径。农村党支部对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有重大问题和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农村党支部还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什么是请示报告制度?
1、标题。请示的标题一般有两种构成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县人民政府关于××××××的请示》;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关于开展春节拥军优属工作的请示》。2、主送机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是指负责受理和答复该文件的直属的上级机关。每件请示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能多头请示。3、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和结语三部分组成。(1)开头。主要交代请示的缘由。它是请示事项能否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上级机关批复的根据。原因讲的客观、具体,理由讲的合理、充分、上级机关才好及时决断,予以有针对性的批复。(2)主体。主要说明请求事项。它是向上级机关提出的具体请求,也是陈述缘由的目的所在。这部分内容要单一,只宜请求一件事。另外请示事项要写的具体、明确、条项清楚,以便上级机关给予明确批复。(3)结语。应另起段,习惯用语一般有“当否,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以上请示,请予审批”或“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等。4、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标题写明发文机关的名称,这里可不再署名,但需加盖单位公章。5、附注。使用“请示”这一文种时,应出具附注。写法是,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注明发文机关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具体的范文模板链接: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2u4GtzipIojWiBH9ygckGA?pwd=7hpt 提取码: 7hpt
党政领导干部的报告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二)越级提拔干部的;(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