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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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第三条 公司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名 称:××市 有限公司。住 所:××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第二章 股 东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甲 方:姓名或名称:住 所: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乙 方:姓名或名称:住 所: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登记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二)股东的住所;(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四)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第四章 股东会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或: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或: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或: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或: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____________甲 方: 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日公司章程范本:https://www.91kaiye.cn/gsz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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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 规章制度 。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希望对你有用!   公司章程范本   一、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 公司住所:市(县镇)路(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 公司在册股东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认缴出资额: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出资方式: (货币或实物或 其它 ) 认缴时间: 年 月 日   2.……………………………………   第十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 证明书 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 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 年 月 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 报告 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 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 书面 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 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 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   10 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 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 、 、 、   第三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 3、4、5、6、7、9 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 3 人,每届任期 3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 2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1 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 3 ,其中: 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法官、检察官、警官等。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5.董事、监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董事、监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董事、监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不得违背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的授权,若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经理及其它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 30 天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在接到申请起 10 日内作出决议允许请求辞职的高级职员在 10 日后辞职,在批准辞职前公司高级职员必须继续履行其职责。若违反此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法定代表人应全力维护公司的利益。 现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述情况时,应予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股东会认为不再继续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东人数或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要求时;   4.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   5.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被执法部门撤销;   6.股东会特别决议决定解散;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1、2、3、6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公司债权人代表可参加组成清算组)   第五十二条 公司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债权人应在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在公司债权人债权申报期间不得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对因推延清偿而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六条 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所负债务时,必须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关程序报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七条 依照第五十条4、5项终止公司,应由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条 公司财产优先拔付清算费用,剩余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工资、奖金、劳动 保险 费用;   2.税款;   3.公司债务。   第六十条 公司清偿债务后,将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提交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目,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公司终止。   十二、公司财务、会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说明书 ;   (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十三、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订立日期为 年 月 日。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什么是章程   1、章程的特点   1)稳定性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如须更动或修订,应履行特定的程序与手续(经组织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审议通过);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   2)约束性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2、章程的种类   1)组织章程由各类社会组织制定,用以对本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机构、人员构成、内部关系、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纪律 措施 等做出明确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章程》、《XX公司章程》、《XX基金会章程》等。   2)业务工作章程主要由有关企事业单位制定,阐明其业务性质、运作方式、基本要求、行为规范等,如《XX学院办学章程》、《招生简章》、《招工简章》等。   3、章程的写法   (一)标题。   组织章程的标题,一般由组织或社团名称加文种构成。标题下面,写明什么时间由什么会议通过,加上括号。有关组织的代表大会通过了,就算正式章程。如果是尚未经代表大会通过的,在标题末尾加上“草案”字样。   (二)正文。   章程正文,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又称总纲,从总体说明组织的性质、宗旨、任务和作风等。   分则规定:(1)成员,讲成员条件、权利、义务和纪律;   (2)组织,讲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小组、名誉职务;   (3)经费,讲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等。   附则,附带说明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等。   写作要求   (一)内容完备。   章程的内容要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的缴纳和经费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项目要完备,既突出特点又照顾全面。   (二)结构严谨。   全文由总到分,要有合理的顺序。分的部分,一般是先讲成员,后讲组织;先讲全国组织,次讲地方组织,后讲基层组织;先讲对内,后讲对外。要一环扣着一环,体现严密的逻辑性,使章程成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   章程的条款,要完整和单一。一条表示一个意思,不要把一个完整的意思拆成几条,弄得零零碎碎;也不要把几个意思合在一条之中,交叉杂乱。这样,才便于称说,便于执行,便于引用。   (三)明确简洁。   章程特别强调明确简洁。要尽力反复提炼,用很少的话就把意思明确地表达出来。   章程用断裂行文法,用条文表达,句与句、段与段之间有一定的跳跃性,一般不要用“因为……所以……”,“虽然……但是……”等关联词语。   章程的语言多用词语的直接意义,不用比喻、比拟、夸张和婉曲等修辞手法。这样,语义毫不含糊,没有歧义,让人一看就明白。   公司章程的功能   公司章程对内部事务的安排主要通过权利的分配来进行,因此可以将公司章程的这个功能称为权利分配功能。而最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使财富创造一直处于最大化,同时又不会给第三方或社会整体带来不合理的成本。为了防止给第三方或社会整体带来不合理的成本之外部性,公司章程的第二个功能就是提供外部世界需要知道的信息,即公示功能。   一、权利分配功能   公司的传统契约理论已经揭示了公司制度之中,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管理者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围绕契约性质的公司章程产生的关系。在公司制度之中,公司、股东、管理者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他们建立关系的纽带在于公司章程。从本质上讲,公司法是有关权利交易的法律。公司之上的这种权利配置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契约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公司最基础的契约,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条件和基础。公司章程对公司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最基本的安排,对公司权力在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分配作出最合理的规范。因此,权利分配是公司章程最基本的功能。   二、公示功能   所谓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况的法律功能。公司章程虽然是公司内部的契约,但却是公开的,经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登记,就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公司向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明示自己的组织、内部关系和经营活动的基本规则,使外界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以便开展业务活动。   我国《公司法》规定章程必须对外公开,特别是向社会公众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披露要求更高,对章程的公开形式、置备地点均作严格要求。通过公示功能,潜在的投资者和交易相对人可以了解公司的组织状况、经营情况特别是公司的资信能力,可以据此决定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最大程度地减轻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法律分析:在公司章程订立中关于召开股东会,公司管理运营、资本增减、收益分配等事项必须严格。其次,就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审批并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书,不能提交的,应自行将相关项目删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制公司章程范本

法律分析:股份制公司章程:(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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