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客车

时间:2024-09-22 21:05:44编辑:奇事君

二手小客车管理条例

二手小客车管理条例第一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同时使用的周转指标数量不得超过其在本市合法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 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或者企业停车位数量。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具有道路停车位以外的固定停车位,且数量不得低于20个。二手车流通企业在交易市场内租用的停车位数量、企业停车位数量分别由交易市场、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核定并出具证明文件,第二条 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受指标管理机构和二手车流通企业委托,可以为二手车流通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工作提供服务。交易市场内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可以委托交易市场管理单位办理。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办理第三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申请周转指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 企业在本市的二手车经营备案信息(二)交易市场内租用停车位信息或交易市场外固定使用的停车位信息(三) 申请周转指标数量。

二手小客车管理法规

二手小客车管理法规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二手小客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经营依法纳税,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和有关规定、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 (以下简称“周转指标”) 是指在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下,本市登记备案的二手车流通企业收购二手小客车、办理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时所使用的指标第三条 周转指标不限制总量、实行无偿配置。第四条 市交通、商务、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负责周转指标管理工作。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周转指标的配置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周转指标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在本市的备案信息交通、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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