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后医保怎么办
法律主观:一、失业人员医保怎么办理如果是失业人员要办理医疗保险,首先要办理失业证。办理失业证所需的材料包括:户口册、身份证、两张证件照以及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如果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没有找到工作的,只要再带上学历证明也可以办理失业证。办理人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免费办理,一般当天办理当天就可领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生孩子医保报销吗生育费用通过生育保险来报销的,与医疗保险不相关。只要按规定正常缴纳了生育保险,并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期限(从1个月-12个月不等,根据当地规定),符合计生政策的,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以你得先看一下自己有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到话,只有医保也是报不了生小孩的费用的。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怎样的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当地社保局生育保险窗口。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法律客观:《失业保险金条例》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后养老保险和医保怎么办
1.凭单位开具的退工证明、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理失业登记,然后去户籍所在地的职介所/社保中心办理社保缴纳手续。2.个人缴纳社保费用必须自己全部承担,如果是短期失业,可以暂时不办,等找到新单位后通过单位继续缴纳。只要医保卡里有钱,本身医保卡也是个人终身的财产,可以用于门诊和药房买药,不受时间限制;而住院只有当月有用,次月不缴费,次月起就不享受住院的医保待遇。其实只要你的医保卡中有钱,就可以用医保卡来刷卡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可以办理灵活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也可以不买养老保险金,待劳动者重新就业后依法购买养老保险金即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新公司法法定公积金的法律规定有: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间享受医保吗
失业保险期间享受医保,具体如下: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选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如果不参保就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只能享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也可以不间断过渡到享受职工医保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失业保险期间医保怎么办
法律分析: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计作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无需缴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