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量刑建议调整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且有理有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书面发函或当庭提出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认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应当予以采纳;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提出。调整量刑建议后,被告人同意继续适用速裁程序的,不需要转换程序处理。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没有异议并当庭确认的,可以不重新签订具结书。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或休庭期间告知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协商沟通,重新签署具结书。
刑事案件中,量刑建议采纳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采纳:(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对于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人民法院不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