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局咨询电话
1、电话: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即深圳劳动局)0755-12333。2、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3、主要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二) 承担综合管理人力资源及其市场的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 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四) 负责职业能力建设工作,统筹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管理权限,综合管理公职人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五) 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时、工休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争议仲裁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六)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负责开展区域劳务合作。(七)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安置,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八)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九)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职位管理和公务员、职员、雇员管理;综合管理政府奖励。(十) 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按照管理权限,综合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退休、退职工作。(十一) 负责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留学人员来深就业创业以及外国(地区)企业代表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统筹管理引进海外智力、出国(境)培训、有关国际交流工作。(十二) 承担统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各项基金的责任。(十三) 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扩展资料:深圳各区的劳动局联系方式:福田区劳动局 (0755)82918291罗湖区劳动局 (0755)25438399南山区劳动局 (0755)26665374盐田区人力资源局 (0755)25228431宝安区劳动局 (0755)29990000 / 职介管理中心 27664832 /职介协会27891366龙岗区劳动局 (0755)28917172参考资料:联系方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劳动局24小时在线咨询电话
深圳劳动局24小时在线咨询电话是:0755-12333.12333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具备自动语音应答、人工接听解答、投诉等服务功能。为市民查询社保卡进度、医保余额、社保缴费、就业岗位等信息,咨询人事考试、小额贷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等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受理用工投诉、社保卡口头挂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自2021年11月30日零时起,12333热线归并至12345热线,实行双号接听。群众可拨打12333或12345热线咨询人社政策及相关事项。拨打12333电话可为用户提供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劳动关系等10大类信息的查询,前面加个0755可以拨打深圳市劳动局的电话。12333转人工的方法:般拨打0755-12333接通后:按2、1、(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具体业务的对应按键)、然后按0可转接深圳人社局人工服务。按2、2、(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具体业务的对应按键)、0可转接深圳社保局人工服。按2、3、(根据语音提示选择具体业务的对应按键)、0可转接深圳医保局人工服务。按完0后,如果语音提示咨询人数过多,等待请按1,那就按1然后等一会就行了。
深圳市劳动局电话多少
深圳各劳动局以及各劳动部门联系方式及地址如下:福田区劳动局投诉电话:(0755)82918291地址: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区委大楼21楼罗湖区劳动局投诉电话:(0755)25438399地址: 文锦中路罗湖区管理中心大厦南山区劳动局投诉电话:(0755)26665374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劳动大厦6楼电话:(0755)26666366劳动争议仲裁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四楼电话:26667278劳动监察中队地址:南山劳动大厦四楼电话:26561073深圳市劳动局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职能范围内的服务事项按照办理对象的不同进行分类,开设“个人办事”与“单位办事”两条通道,在“个人办事”通道下以办事人员的职业、身份为导向,进一步将服务事项进行细化,分为公职人员、高层次专业人才、社会保险等13个类别;在“单位办事”通道下以办事单位的办理业务类型为导向,进一步将服务事项进行细化,分为人力资源引进、就业管理、人才中介等13个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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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深圳市劳动局电话是1233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