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新政

时间:2024-09-14 13:11:15编辑:奇事君

北京公租房申请政策

北京公租房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政策:1、在北京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并且期限满一年的外省市家庭可以申请公租房。2、符合“三房”轮候家庭条件的人员,可向有关机构进行公租房申请。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家庭人口数量在三个人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十万以下的家庭或者家庭人数超过四口人且年收入低于十三万的家庭。北京公租房申请需要以下材料: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6、《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如下:1、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2、北京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

2022年北京公租房补贴标准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其他各区实行统一的分档补贴比例,具体如下:1.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5%;2.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90%;3.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70%;4.人均月收入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50%;5.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25%;6.人均月收入在2000元(不含)至2400元(含)之间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补贴比例为10%。

北京公租房最新政策

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在本地无住房、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标准的、收入财产低于标准无力购买的、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达到年限的等,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是可以按照规定来申请公租房的。一、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北京公租房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可以严格基于当地的公租房政策来进行认定,不同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那么所认定的公租房条件是不同的,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上一篇:大遣返

下一篇:陈宝国经典电视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