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时间:2024-09-13 04:45:26编辑:奇事君

买卖房屋如何公证

房屋买卖公证流程如下:(一)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公证。1、卖方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等。;2、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护照、军官证、户口簿等。;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若房产交易多人共有,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及其配偶),需到场。(二)公证员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三)公证员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4)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五)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6)公证员调查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七)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房屋买卖如何进行公证

1、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2、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3、公证员通知当事人填写《房屋买卖合同公证申请表》;4、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5、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6、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7、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一、车库买卖合同公证流程
1、买卖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卖方需要提交如下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土地证、结婚证等,买方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果交易房产是多人共有的,则卖方应为所有共有人(以及其配偶),需要全部到场。
2、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3、公证员在进行完上述八项初步审查后,认为都不存在问题,符合公证受理的条件的,通知当事人填写申请表,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
4、公证员受理申请后首先重点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契约。对于交易房产的坐落、建筑面积、建筑年代、权属状况、交易金额、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时且要逐向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且没有任何异议,如果对于其中的任何一项持有异议的都要暂停公证程序,等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再恢复。
5、公证员根据买卖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买卖合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
6、公证员对交易的各个相关环节进行调查。
7、公证员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出具公证书必须符合下例要求:对交的各个环节都调查核实后,发现买卖双方提供的材料和交易意图都是真实的;至少对于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都是约定明确、具体的;对于那些可能带给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条款经过公证员提示后当事人仍然坚持接受的。
二、买房子没有房产证怎么办公证
买房没有房产证公证应向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通知当事人填写《房产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按照规定交纳公证费用,启动公证程序;公证员分别与买卖双方谈话并且制作谈话笔录;出具房产公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房屋买卖手续手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人们都开始重视自己居住的环境,但是很多人都是初次经历房屋买卖,因此对房屋买卖手续以及房屋买卖手续流程不是很了解。首先,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购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买卖赠与等转让行为,转让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和四面界限、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成交的价格及支付方式,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签订了合同之后,应当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至此房屋买卖才算是完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房屋买卖手续如何办理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程序如下:1、双方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买卖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2、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百分数

下一篇:生命的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