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文论是什么
古代文论就是古代文艺理论或说文学理论。大学中文系有古代文论这个专业,是属于文艺理论教研室的。一种是系统的理论,这种由于中国古代文化的性质,所以比较少,但有很厉害的专著,最出名的就是刘勰的《文心雕龙》,体大思精。
还有一种是夹杂在各种经书、史书、子书当中的文学理论,即某人关于文学的理论,比如孔子关于文学会有多文少质的阐述。
第三种是诗话、词话之类,比如《沧浪诗话》,《六一诗话》,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写作方式,关于诗的,什么都可以往里写,在古代有很多很多著名的诗话,如袁枚《随园诗话》,对于诗话的研究成为古代文艺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
还有就是《文章流别论》啊,《诗品》啊,《文赋》啊,一些关于文学当中的某一问题的专著。
还有人用诗歌的方式来评论诗,也是古代文论的内容。如元好问《论诗三十首》等。
古代文论是什么
古代文论是古人关于文学的看法,包括文学本原论(文与道)、文体论、文学风格论、文学创作论、文学发展观、文学鉴赏和文学批评观等方面。中国古代文论的发展和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发展有及其深刻的内在联系。 古代文论具有的体系性特征,是因为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中国古代文学理论的生成、存在方式始终依附着儒家经学典籍,其体系始终随着经学的发展而发展。 汉代从《毛诗序》开始便确立了以“宗经”为本的文论体系,将文化的本体归结为圣人、六经。这一套经学体系,囊括了历代对经的注释,形成一种体系性理论。 非体系性文论,以严羽《沧浪诗话》为典范,代表了中国思维的特殊逻辑方式,即文论家不对文论中心范畴展开论述,而以自身直觉经验去体验、感悟,来阐释作品的美感创造。
于情于理是什么意思?
“于情于理”意思是:不管是从感情上还是道理上。【词语】:于情于理【拼音】:yú qíng yú lǐ【释义】:不管是从感情上还是道理上。当我们在陈述一个事实的时候,通常就会使用到这个词语,“于情于理”意思就是无论是在感情方面来说,或是道理上来讲,都是需要这么做的。“于情”就是从感情来说,通常我们在都会认为感情为先,比如照顾生病的爱人,是因为心底的爱,从而无微不至的照顾。“于理”是从伦理道德上来讲,夫妻本是具有相互扶持的义务,这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于情于理这个词,意为从感情和道理上都肯定了一个不可改变的事实,需要去遵守,有一种不能违背的意思。于情于理造句1、朝廷与辽通好百年,忽然想与大金一起将它灭掉,这于情于理都不适合。2、郑小池很快的回答,“汤医生救过我两次,于情于理,我都该当面谢谢他。3、封面灰尘有点厚,既然这个已经是自己的东西了,于情于理都应该好好爱护才是,朴佟将整本书的里里外外仔仔细细的擦得一干二净。4、如果断然拒绝二叔的挽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情理之中的意思是什么?
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意思是:出现了让人意想不到的情景(情况),出乎人的意料,但是又在情理之中,符合生活实际。换一种说法,乍一看让人意外,但是仔细一思考又符合逻辑。简介意料之外,指事情的情况、结果不在事先的估计之中。情理之中,指事情的情况、结果合乎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我个人认为,有些事乍一看是出乎意料的,细心一想又是合乎情理的,这便是情理之中,意料之外,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俯拾皆是。如:我的数学竟然不合格让我难过了好一阵,毕竟是以前没有过的事,够意外的了,但后来我仔细一想,作业经常缺交,上课老是走神,这些因素也就决定了不合格是迟早的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意料之外,情理之中,一切不曾预料的结果都有其必然之理,只需淡然接受,进而洞悉世间百态。
什么是情、法、理的关系?
情与法应具有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寓情于法,力求取得执法的最佳效果,情指的是执法为民的真情;法不容情,捍卫法律的神圣与尊严,情指的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外情;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性,情指的是具有廉洁从检的职业操守和品格。1、育法内之情,达到执法的最佳境界先哲们曾作出这样精辟的阐述:“法律之情理乃法律之灵魂。”这句关于法律之灵魂的论断,显而易见是建立在情理基础之上的,是法与情的最完美阐释与结合。法则代表人民之福祉、国家之福祉,而情是法得以合法正确实施的重要载体和手段。法是有情的,在特定情况下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运用“自由裁量权”和“无罪推定”等原则,无疑是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合理体现。只有将真情融于检察工作实践中,坚持人性化执法,切实体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情法相融,才能达到执法的最佳效果。2、弃法外之情,维护公平与正义英国思想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说,“一次不公的执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执法则把水源破坏了。”这一思想对于今人来说不乏启迪。法的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这是法的理想。通过法律可以实现公平,伸张正义。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公平正义没有得到实现,或没有得到完全和彻底的实现。首先,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其次,司法公正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司法的不公正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甚至成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障碍。说情风、行贿受贿风、拜金主义、官僚主义等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情交易、权钱交易现象出现,直接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曾有过失足的执法者抱怨:“没办法,碍于情面,不得不这么做。”诚然,中国经历了漫长的“人治”时代,重人情轻道理的观念根深蒂固。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这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司法现实的紧迫需要,人民群众的热切期望。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有情有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法律面前,我们既要遵循法内之情的客观要求,更要自觉化解情法冲突的矛盾现象,坚决杜绝和抵制有悖于法律的情感,不亵渎法律,就不会玷污检察官的崇高形象和高尚人格。3、树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古希腊先贤有过“正义胜似法律”的论述。也就是说,正义是法律的基础,离开了正义,法律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由此可见,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的结晶,更是现代社会人们追求的理想。因此,牢固树立正义之情,锤炼执法如山的司法品格尤为重要。树立正确的法制统一观自觉克服重实体轻程序思想,树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首先要求检察干警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办案。凡是程序法有规定的,要坚决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其次,要有尊重人权的意识,在办案中体现人性化。办案公开、公正,通过公开操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案,坚决杜绝超期羁押、变相超期羁押等现象发生。应履行诉讼权利告知义务,让犯罪嫌疑人享有法律给予的权利。提高办案效率,“迟到的公正是非公正”,司法效率是公正的保障和要求,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诉讼环节都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保证司法公正;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全面铺开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对具体案件坚持不引导、不干预、不施加影响。
情与理一定对立吗
不一定的
《牡丹亭》只是借用了话本中“还魂”的故事;汤显祖本人由于是个不得志的文人,在官场上屡屡受挫,看透了黑暗的朝廷,所以其愤懑之情大多抒发在他的传奇里。《牡丹亭》有两条线,一条是杜丽娘游园惊梦,死而还魂的情节,一条是杜太守、陈最良这些官场士大夫平乱的仕宦情节,两条线是并重的。
陈最良是一个腐儒,一生只会死读儒家经典,不通人情世故,是一个和范进一样为科举功名、八股取士制度毒害的老儒生。他和杜丽娘一样,都无法左右自己的命运,是很可怜的,可以说他的境遇与作者有几分相似之处。不过我认为陈最良最大的作用是把柳梦梅、杜丽娘这条线和杜太守这条线穿在了一起——他是情节上唯一看到了柳梦梅掘坟窃尸,又能为杜太守通风报信,且在道德上与杜太守站在同一阵线上的人。全剧中似乎他走的地方最多,得到的消息最多:比如柳梦梅掘坟,比如老夫人和春梅遇难等等,他的这些错误消息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剧情的曲折,丰富了人物内心,为我们呈现了当时社会的人情风貌。另外,他在平定李全叛乱的过程中也是关键人物,他与杜太守两人一个发令一个听令前往修书,看似展现了他们的才略,事实上解决事件的可笑和荒唐的方式也揭露了这些儒生们的天真和无能。
石道姑也基本上是一个调节剧情气氛、线索的作用。作者写这些三教九流的社会地位低下的人物一是为了搞些噱头引人发笑,使一些作者的讽刺和不满能借她们粗俗的口肆无忌惮的发泄出来,缓解一下紧张而悬念的剧情,二是隐隐含着作者或者说当时人们创作的一个观念:人生即是闹剧。从外部看,这是一部闹剧,它想要向人说明“欲”才是爱情的基础;从内部看,严正的崇高与卑微、风雅恶俗并存,是一部又悲又喜正剧。这里有青春、有、有调侃也有官场人生。所以我认为石道姑的出场正是符合“卑微”、“恶俗”、“调侃”、“”的人生社会真实而残酷的一面,她的形象正与青春的充满理想的杜丽娘是对立的,丰富了《牡丹亭》的内容,深化了它的主旨,使其不仅成为一部爱情传奇同时也是明代社会的一个缩影。这正是这部作品的伟大之处。PS:陈最良也是作者调侃的对象之一,作者创造这个人似乎一开始就是为了嘲笑他的,但在嘲笑的过程中我们也渐渐体味到这位小人物身上无可奈何的悲凉。以上~~个人陋见,主要是前段时间上了牡丹亭的赏析课,老师讲了一些,我自己也想了很多,不能说正确,不过提供一些思路罢了。见笑。参考书目:青木正儿《中国近世戏曲史》(这本书似乎比较难找了)
有一个《吴吴山三妇合评牡丹亭还魂记》挺不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