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

时间:2024-09-12 01:51:29编辑:奇事君

源泉扣缴通俗理解

一、正面回答源泉扣缴是指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实行源泉扣缴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有效保护税源,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纳税手续。二、分析详情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所谓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三、源泉扣缴什么情况可享受较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1、境外投资方是与中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国家的税收居民;2、满足协定所列的低预提所得税条件;3、境外投资方是此类收入的受益所有人;4、向主管税局申请享受协定待遇;5、境外投资方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区别

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这两种扣缴方式不同在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取得的所得类型各有规定;在税率方面,源泉扣缴目前适用10%税率,而指定扣缴一般为25%税率。但是源泉扣缴的话有一定的优惠,比如说满足条件的源泉扣缴享受10%的减免税率。一、源泉扣缴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没有机构,但有一些收入(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财产收入等)照规定的税率,由中国单位扣缴税款,也称为“源扣缴”或“扣缴属地原则”。适用源泉扣缴情形: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指定扣缴是指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扣缴义务人的征收方式,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收入类型不属于或者不纳入源头扣缴范围。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未委托中国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百零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对非居民企业的哪些所得实行源泉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哪些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

1、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其实适用源泉扣缴办法的所得,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对应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一般都不会符合机构场所的条件(注意:“构成机构场所”与“常驻代表机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由此类所得的特点决定的。

2、技术转让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10%(前提:先看协定)。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劳务又涉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分别处理。劳务所得实行自行申报或指定扣缴办法,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源泉扣缴,分别按规定办理备案、报送资料、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国税发〔2008〕120号及国税函〔2009〕50号两个文件的规定,劳务所得必须要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行源泉扣缴管理办法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要看中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哪个局征管的,就在哪个局申报缴纳。

5、另请详细参阅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两个重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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