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庆魁的人物评价
何庆魁提取500万元并拒绝退还警方提供的一份由何庆魁、陈相贵亲笔签名的“结算清单”显示:截至2004年1月31日,共销售林地22666亩,依据每亩(1亩300元的预计利润)20%的利润提成规定,何庆魁、高秀敏提成136万元。除利润提成外,司法审计显示,何庆魁已经从万里大造林公司以借款和形象代言费的名义提取了500万元。其中2004年5月24日,万里大造林公司支付松源庆魁影视公司200万元“借”款;2004年,何庆魁“借”28万元;2005年,何庆魁“借”117万元;2006年,何庆魁“借”80万元。最近的一笔75万元(2007年1月至6月的形象代言费),提款时间是2007年6月5日。“前不久,已经派人对其进行依法追缴,但何庆魁为了保住自身既得利益拒不退出。”乌日图表示,公安机关将全力追缴,绝不让投资群众被骗的血汗钱被万里大造林公司大大小小的既得利益者们非法占有。陈相贵与何庆魁夫妇经济利益绑定的“铁三角”2003年之前,陈相贵是“凭借500元打造全国著名洗涤品牌”的私营企业家,尽管事后中国新闻社驻香港办事处记者证明,这家把总部搬到香港的公司不过是个空壳。不过很快,在拍摄完《刘老根2》后,陈相贵结识了何庆魁、高秀敏这对当年最红的艺术搭档,并迅速与之结成利益伙伴。很多人相信,他俩让陈相贵谋到了13亿人民币的骗款。三人结交不能不提到赵本山2003年,陈相贵在赵本山执导的电视剧《刘老根2》中,扮演了一身正气的乡党委马书记。当时有传闻说,陈相贵能得到那个“书记”角色是因为他给赵本山提供了车辆和食品的赞助。对此,赵本山予以否认。在赵看来,马书记这个角色“毫不起眼”,没想到陈相贵将之挖掘并发挥出了“剩余价值”。此后多个场合,陈相贵经常拿与赵本山等人的合影以及剧照等印成宣传册发放,还以此为企业做宣传,赵本山几次对他提出警告。不久,陈相贵开始搞造林,并拉上了《刘老根2》的编剧何庆魁以及“丁香”高秀敏。陈相贵当时特别希望赵本山本人也能加入,但被赵坚决地拒绝了,赵还明确表态,也不希望何庆魁和高秀敏加入。赵本山、高秀敏和范伟这个小品“铁三角”散伙后,在陈相贵的500万投资下,何庆魁与高秀敏就另起炉灶,拍摄了电视剧《圣水湖畔》。该剧在央视一套黄金时间播出,并一举成名。其后,万里大造林借助“圣水”之势,依托各地分公司展开“大型文艺义演”。陈、何、高三人在经济利益之外,也有良好的关系。高秀敏去世的消息,都是陈相贵第一个通知何庆魁的。通话是以这种情势开始的:“大哥,把你的后半生交给我吧,我会尽全力把你照顾好,我就是你的亲弟弟……” “他说没有股份是不对的,我们是有合同的,他说的不对”2004年,“万里大造林”刚刚成立,就招来媒体的多方质疑。2004年10月13日,东北亚新闻的记者曾采访何庆魁,何当时作出三点表态:对于自己与公司的关系,他澄清“我本人及高秀敏并没有给该集团投资,也没有参与集团的组织、策划经营活动,只是名誉上的副董事长……股份的事儿也不能对外公布。但是我从没在公司领过工资,我只是在拍戏过程中在公司借过款。因为看中的是万里大造林的社会效益和利国利民的事业。”对于公司的夸大宣传语,他很气愤,“我们从没有过关于利润的任何承诺。今天我刚给员工开了会,就是不要误导消费者。”对于万里公司的信誉,他打包票,中国万里大造林集团确实是在干实事,他曾不止一次地到内蒙古林地去考察过,很具规模。“万里大造林计划真是一件造福子孙的好事,打心底里他支持陈相贵董事长的决定。”事隔三天后,该媒体在采访陈相贵时,一些说法被推翻:“他(何)这么说是看到我们业务员有时夸大宣传而说的,业务员为了赚钱啥都说,我们听了也生气,但我们对业务员没法儿约束。”“他们没有投资,但他(何)有股份,他说没有股份是不对的,我们不能亏待他。他也不能说是名誉性的副董事长,我们是有合同的,他说的不对。”陈、何的矛盾集中爆发在电视剧《圣水湖畔2》的拍摄中。2007年6月,陈高调宣布为纪念高秀敏拍摄《圣水湖畔2》,何庆魁对此深为不满,甚至要诉诸法律。何庆魁的二儿子何树成表示“圣水湖畔”四个字是属于庆魁影视公司的,他没有权利打着这个旗号大做文章。“他没有经过我们公司授权就这么做,绝对是违法的!”“我觉得栽树是栽不出罪犯的” 两人的关系出现转机竟然出现在陈相贵被拘捕之后。得知公司董事长陈相贵和刘艳英总经理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传讯调查后,“没有参与集团的组织、策划经营活动”的何庆魁以“万里大造林”名誉副董事长、形象代言人的身份发表了长达4000字的声明,表示:“我作为公司名誉副董事长、形象代言人……希望各方坚信我们所做的事业是利国利民的,坚信我们企业是合法经营的,坚信我们的近百万亩成长中的林子是我们合法经营的资产。……我们信守合同,从不违约,因此说我们这些年的经营一直是严格守法的……再过四年就到了第一个轮伐期……到那时最保守的估计按杨树胸径15厘米(计算),我们的百万亩林子怎么保守评估也不会低于40个亿。”声明还特别指出,“万里造林”与亿霖公司绝非同类。“我们是名副其实的‘造林公司’,而亿霖公司则是地地道道的'倒林公司'……”在其后接受《新文化报》记者采访时,何仍坚称“万里公司我没有股份,我连合同都没有!”“我个人认为陈相贵一直是踏踏实实干事的。我觉得栽树是栽不出罪犯的。”
何庆魁的个人生活
2005年8月18日,我国著名的小品演员高秀敏因心脏病突发,在睡梦中猝然辞世。在她的葬礼上,何庆魁悲恸欲绝。长久以来,人们都知道何庆魁、高秀敏一个写,一个演,两人珠联璧合,创造了演艺界“夫妻店”的佳话。事实上,鲜为人知的是,何庆魁和高秀敏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因为何庆魁没有和妻子张艳茹离婚,也没和高秀敏办理结婚手续。12年来,张艳茹一直是默默地站在何庆魁身后。在笔者的几经努力下,张艳茹终于愿意走到幕前。此时窗外,有秋阳轻洒,张艳茹的讲述如尘埃落定般极尽克制。但在我这个局外人听来,她淡然的语气里有些悲戚、有些隐忍,而更多的是在这场她自认为无法掌控的婚姻之战中,她存留的“美好”单纯的希冀以及对逝者的追思……
何庆魁被抓案
2008年的最后一天,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里大造林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相贵等10名被告人获刑。尽管代言人、名誉副董事长何庆魁不是被告人,但警方依然坚持要追缴他的488万元涉案款。最近,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万里大造林专案副总指挥范新义在接受内蒙古《北方新报》记者采访时更强硬表示,何庆魁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其非法所得必须全部退还。昨天,正准备回吉林老家过年的何庆魁接受本报记者电话专访回应了警方的最新说法,并表示“我已经做好被抓捕坐牢的准备”。
警方:何庆魁的代言报酬实质是分赃
案发后,万里大造林专案组为何一直紧紧盯着何庆魁,要求他退出所收款项?据《北方新报》报道,范新义认为:法院已经对万里大造林陈相贵、刘艳英等人非法经营犯罪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陈相贵等人以‘托管造林’为名,利用虚假宣传手段从事传销这种非法经营活动,已经构成犯罪。何庆魁作为合伙人、公司副董事长,始终负责参与万里大造林宣传这一块。在其活动前期,何庆魁按比例提取利润分成,后期提成名义上改为代言人报酬,但是实质都是分赃、获取非法所得。
范新义表示:“我们把高秀敏拿走的钱和办学钱以及还需要核实的钱剔除后,要求他退款488万,当时他写下承诺书,表示在两个月之内全部还清。结果呢,两个月后,他一分钱也没退还。截止到现在,他一共拿来了50多万现金、两台汽车以及吉林省松原市一套房产的房本,这些东西还未评估呢,加起来也就一百八九十万吧。他就是这样变来变去的。”
何庆魁:自己的收入是劳动所得
对于警方的最新说法,何庆魁昨天没有口软。“我是宣传过‘植树造林,利国利民’,但万里大造林公司在央视打的广告比我的力度更大,为什么不追究?”何庆魁说,他并没有参与万里大造林公司的经营、管理。至于警方指出何庆魁在活动前期按比例提取利润分成,何庆魁如此回应:“从来没有(在事实上)结算过。”他的解释是,一开始不懂持股,后来是当代言人获取报酬。何庆魁坚持认为自己的收入是凭劳动所得。
对于现在为什么不帮高秀敏还钱,何庆魁解释:“我跟高秀敏一直经济独立。而且她人死后(她的涉案资金)不追缴。”谈到陈相贵当年赞助400万元用于他和高秀敏拍摄《圣水湖畔》一事,何庆魁对这笔涉案资金的解释是,“资金是我大儿子和高秀敏在管,我只管创作,这两个人死了,我也不知道资金的事情。”至于“我一个月就能还清”这话,何庆魁表示,当时是因为朋友要借钱给他,后来不借他了。
对于警方追缴的488万元涉案款,何庆魁表示他会努力挣钱退还,但现在没钱还。“警方说要加大追缴力度,我也没办法还钱。我的新剧《幸福和幸福不一样》还没有卖出去。我只有在赚钱后才有偿还(涉案资金)能力。我现在随时准备去坐牢,他们什么时候抓人,我就跟他们去。”何庆魁说,他昨晚就回吉林老家,和原配妻子以及二儿子何树成过年。
昨晚,记者企图向范新义求证是否抓捕何庆魁时,他一直没有接听电话。
律师:何庆魁是否犯罪
代言费性质认定非常关键
四川蜀汉天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琼称,万里大造林案中,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涉嫌多种犯罪,聚敛了大量赃款。其中著名小品作者、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名誉副董事长何庆魁从万里大造林提取的600余万林地销售利润和形象代言费的性质认定非常关键。如果认定何庆魁事前和万里大造林公司有过同谋,这600万属于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聚敛的赃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依法追缴并返还受害人。而且,何庆魁也将因此被认定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如果认定这600万属于何庆魁的合法收入,将不在追缴之列。如果认定何庆魁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这笔钱的,但又缺乏合法来源的,则何庆魁虽不能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但这600万仍属于赃款,需要追缴。如果何庆魁转移赃款,拒绝返还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09年01月23日09:17 重庆商报 彭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