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文化

时间:2024-09-10 08:55:40编辑:奇事君

中国人如何看待“性”文化?

中国人是避讳不谈的。因为性文化在中国文化里是禁区,但实际上,中国文化并不是从一开始就对性采取禁锢。在唐朝以前,中国社会始终对性采取自由和宽松的态度。对性的禁锢,是从宋朝开始,程朱理学追求的是对人的精神控制,达到禁绝人的欲望,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唐朝以前的性自由和性开放唐朝以前社会对性的态度总体是宽松自由的,但是对性的态度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原始社会到秦汉时期和秦汉时期到唐朝。原始社会到秦汉时期,社会对性的态度是自由的、开放的。在原始社会初期,人类没有任何性禁忌,中华各个民族流传下来的兄妹成亲的神话可以证明这一点。2.宋朝以后的性控制宋朝理学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成为此后800年间影响古代中国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精神力量。其关于性爱的主要内容有:男女大防。“男女授受不亲”是其基本的规范。

中国人如何看待“性”文化?

所有的社会都认为性是重要的,即使在性受压抑的社会。有人以为这是因为性能够导致生育,但是,在那些不了解性与生育关系的部落社会中,性也是重要的。性之所以重要有三个原因,第一,性能带来巨大的肉体快乐;第二,性与人的自我有极密切的关系;第三,性与人的自由权利有关。因此,它是所有的权力都不会忽视的资源。由于性是权力要加以管制的领域,因此性也就成为个人自由与权力斗争的前沿。

对现代性文化变迁影响最大的是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在西方发生的性革命。性文化变迁的主要表现包括:性规范大大放松;两性首次性交的年龄大幅度下降,其中女性更甚于男性;婚前性活动显著增加,特别是在女性当中,大多数女性在结婚时仍是处女的情况已不复存在;青少年怀孕和非婚生育剧增,但是非婚生育率的升高被已婚生育率的下降所抵消,其结果是总体生育率的下降;每个人的性伴侣数量增加;人工流产的合法化;性教育的增强;避孕工具的普及;结婚率下降;离婚率剧增;未婚同居增加;由于非婚性行为的普遍存在,婚外通奸一词已不再被当做法律用语使用;对于兄弟姐妹之间乱伦行为的处置从逮捕逐步改变为帮助教育;由于大多数“体面”女性不再反感婚前性行为,卖淫活动的规模有缩小的趋势;淫秽色情品广为传播,很少受到法律干涉;社会对于非强迫性的自愿异常性活动的宽容度增加,例如发生在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异性恋夫妇的肛交活动和同性恋活动,在许多国家和美国的许多州已经非罪化;夫妻感情联系的增强;邻居亲属的关系减弱;个人独立感和追求快乐的个人自由权利增强;性快感与罪恶之间的联系感减弱;个人身体隐私欲望的增强。上述行为和观念首先在西方社会形成,随后通过广播、录像等大众传媒手段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

婚前性活动

在所有的性活动中,婚前性活动在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变化是最大的。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发生了性革命,那么其中最主要的指标就是婚前性行为的增加。

婚前性行为增加的过程不是突然发生的,而是从20世纪初年就开始了。例如,金西美国调查的数据表明,1900年以前出生的女性中只有8%在20岁时有过婚前性交;出生于1910至1919年间的女性在20岁时有过婚前性交的比例就已经增加至23%,是过去的3倍。《花花公子》杂志在70年代初的一项以已婚女性为对象的调查表明,55岁以上年龄组中只有31%有过婚前性交,最年轻的年龄组中有过婚前性交的比例却高达81%。最极端的数字来自瑞典,男女两性中有过婚前性交的比例均高达95%。

我在1989年所做的一项北京市随机抽样调查表明,无论两人确定关系与否,有过婚前性关系的占样本的15.5%。这一数据与日本70年代的情况接近,可能与我们两国的文化背景接近有关。根据最新调查,婚前性行为在上海达到69%,在广州更高达86%。

随着广大人群婚前性行为方式的改变,人们结婚时对童贞的要求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在美国,对18项择偶标准的统计表明,在30年代,童贞的重要性被列在第10位;到1977年,女性将其列为第17位(倒数第2位),男性列为第18位(倒数第1位)。另据对33个国家约10000人的调查,最看重童贞的有亚洲人、中东人和南美洲人,如中国、印度、印尼、伊朗、以色列;最不看重童贞的有瑞典、挪威、芬兰、荷兰、德国和法国。美国也不太看重童贞,但其程度不如北欧国家高。

对婚前性行为持肯定态度的人们认为,婚前性交的有益之处包括:在性交存在的意义上,它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为人的迫切需要不可以被拖延至成年期,人从进入青春期到成年期还有大约10年的时间。有些人结婚更晚甚至不结婚,很难要求他们保持童贞。目前在美国和法国,保持单身的人群都要占到人口的约四分之一,如果要求他们保持童贞是完全不现实的。无论社会对婚前性活动的规范有多么严厉,随着参加这一实践的人数日益增多,规范将不得不改变,过去被认为违反社会性行为规范的婚前性行为将逐步为社会规范所接纳,虽然在很多社会中,这种接纳是很不情愿的。

婚外性活动与同居

婚外性活动也是人类性行为改变的一种主要形式。社会学关于婚外性行为的研究发现:婚外性关系在美国男性中介于20%至50%之间,在女性中介于10%至69%之间。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男性45%,女性42%;在芬兰,男性44%,女性19%。根据我在1989年所做的一项北京市随机抽样调查,样本中承认有过婚外恋的人占调查对象的比例是6.4%。

在西方国家,最主要的变化是女性婚外性行为增加较多。例如在美国,金西调查中女性有婚外性行为的比例是26%,目前已增至30%到36%。男性婚外性行为比例仍保持在40%到50%之间。

婚外性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非婚同居。它与典型的婚外恋性活动的区别在于,同居当事人多为单身者,而不是像典型的婚外恋那样,至少有一方在婚。同居者的特点是保持一对一的关系,维系关系的力量主要靠文化因素而不是经济因素。二人关系中的劳动分工不如婚姻关系中的劳动分工那么明显,相互的性满足是同居的主要目标之一。在现代化及其后的社会中,同居现象大量增加。在美国,金西时代只有下层社会的人会同居,现在各阶层的人同居者都很多。

根据1990年调查,美国有40-50%的女青年到30岁时会有同居经历,1988年当年有4%的人同居。同居在美国虽有增加,但远远达不到瑞典的程度,在瑞典,90%的成年人有过同居的经历。已婚者中有99%婚前曾同居。在法国,这一现象从数量上已具备了具有统计学重要性的规模。1977年5月的一项调查表明,在18-19岁年龄组中,有10%的人同居。在同一年龄组中,已婚者中的30%在婚前有过同居经历。

如何对待日益增加的同居关系,西方许多国家都在现实需要和利益团体的积极督促下创立了一些新的对策。1989年,纽约州法通过批准同居者注册家庭伴侣关系(domestic partnership),美国还有一些城市也承认了这种关系,目的是使同居者享有同已婚者相似的权利,例如,在买保险时可以将一对同居者视同于一对夫妻。瑞典、丹麦和法国也批准了家庭伴侣关系的立法提案。根据家庭伴侣关系法,同性恋伴侣除孩子的收养权和监护权以外,将享有与异性恋夫妻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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