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

时间:2024-09-07 22:06:04编辑:奇事君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假按揭属于骗取银行贷款,会有刑事责任的。如果是以本人名义借款,已负有还本付息的责任。《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扩展资料:一、假按揭会使一些不知情的消费者会受到伤害。消费者的贷款最终违约的话,将导致个人信用记录上会有不良记载,导致其个人信用的负面评价,这是从所谓不知情的消费者角度带来的危害。而即便是知情的消费者,如果他去帮忙签字,也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样,其今后的人生道路将因此而受到很大影响。二、假按揭会导致银行房地产贷款资产质量的下降,将对银行经营产生极为严重的恶劣影响。在房地产按揭贷款质量下降的时候,必然会影响到几个方面,一方面可能会影响银行的盈利,也会影响到银行的股东,有可能又变成持有银行股的广大公众,收益会受到影响。同时,对银行本身来讲,可能由于资产质量的恶化导致资金流动性出现问题,而流动性出现问题就会给银行带来声誉风险。如果流动性问题比较严重的话,还可能导致银行的挤兑。如果银行发生挤兑,甚至发生破产将损害存款人也就是广大储户的利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假按揭

警惕假卖房骗取银行贷款

想通过假卖房换取银行贷款吗?提醒有这样想法的售房者要小心了,要回房子的时候,小心对方据不认账!A做生意,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曾向B借过5万余元。后来,资金问题仍未解决,A便想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本身信用不合格的他并不符合银行房贷的条件,而且,他了解到,办理房贷的话不但贷款金额高,而且利率也更低一些。于是,也想早日拿回借款的B就成了A的“合作伙伴”。2006年3月,A跟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A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卖”给B,房屋成交价格为20万元,并于同年4月办理了过户。事实上,B未付任何房款,该房屋也由A及家人实际占用并使用。B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以自己的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15万元贷款。随后,A与B订立一份“承诺书”,约定A一年内归还5万元给B,B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的15万元贷款由A使用并负责每月按揭;如有一期逾期不还,该房屋由B作价处理;贷款还清后由B配合过户。2013年3月,A还清了银行所有的贷款,便以双方当时承诺要求B归还房屋。但此时房价比签订“承诺书”的时候高了许多,B拒绝归还房屋,认为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应归其所有,A只可向其主张20万元的房屋价款。A想要拿回房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立即协助他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骗贷法院审理认为,A与B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据此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名为买卖实为骗取银行贷款的合同,故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判决B应协助A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为什么法院认定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由于A资金紧缺且信用不合格,故以买卖形式假借B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据此可以认定双方订立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是为了转移房屋产权,而是借助买卖这一合法形式来规避国家正常的金融监管秩序,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虚假卖出房屋恢复买卖前状态B取得的房屋,应该返还给A。虽然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已经登记在B的名下,但是该物权变动的基础是A与B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由于该合同自始无效,物权转移的基础已经不存在,房屋登记就应该恢复到房屋买卖之前的状态。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适用所有权登记制度,所以房屋返还方式不同于一般动产的简单交付,法院判令B配合A将房屋进行过户,A才能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假卖房非法骗贷买卖双方需承担哪些风险?买卖双方均承担民事及刑事方面风险以假卖房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不但是非法行为,也存在较大风险。对出卖人来说,由于房屋过户后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一旦购房者将房屋处分给了善意第三人,并进行登记或者抵押等,就可能导致原权利人丧失对房产的权利,纵然双方之间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也不能保证自身权利。假如牵扯到拆迁等问题,由于房屋出卖人并不是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可能就无权参与拆迁事宜的协调和商讨,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对购房者来说,由于购房者以自己的名义跟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履行贷款协议的法定义务人应为购房者,如该房屋买卖合同在贷款还清之前被确认为无效的,购房者不仅要承担返还房屋的义务,还需承担向银行还清剩余贷款的义务,所以对购房者来说,可能遭受更大的利益损失。而除了民事方面的风险,骗取贷款的行为还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可能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11-24,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点击查看更全面,更及时,更准确的新房信息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吗?

开发商办假按揭骗且贷款要负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依据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之处: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决定。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二、假按揭:1、假按揭是指开发商为资金套现,将手中的存量住房以虚构的买房人(内部职工或开发商亲属或素不相识的人)的名字购买,从银行套取购房贷款。程序一般如下:开发商通过给身份证持有人一定数额的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并由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签字完成,银行即根据合同向开发商放款,开发商提前收回投资。2、开发商和身份证持有人之间还会有一个协议,包含开发商承诺不需要身份证持有人承担任何债务以及保密条款等内容。三、贷款手续:1、请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并办理相关带齐以上的资料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然后接受银行对您的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3、接下来就可以办理借款合同,且由银行代办保险。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和公证。4、剩下的就是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本息后的注销登记。四、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1、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中国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体,不侵犯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销售假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如果侵犯的不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就不构成犯罪。2、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后果及其因果关系等。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不当为而为的积极行为,即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杀人。不作为是指当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是指行为人有条件、有义务实施某些行为而不实施,以至于使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受到严重危害的行为,如玩忽职守

“假按揭”行为具有一些共性特征,下列情形为判断“假按揭”提供了线索的有( )。

【答案】:A、C、D
假按揭行为具有以下共性特征:①没有特殊原因,滞销楼盘忽然热销,楼盘售价与周围楼盘相比明显偏高;②开发企业员工或其关联方集中购买同一楼盘,或一人购买多套;③借款人收入证明与年龄、职业不相称;④借款人对所购房屋位置、朝向、楼层、户型、交房时间等与所购房屋密切相关的信息不甚了解;⑤借款人首付款非自己缴付或实际没有缴付;⑥多名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很少,还款日前由同一人或同一单位进行转账或现金支付来还款;⑦借款人集体中断还款。


下列不属于“假按揭”的表现形式的是( )。

【答案】:D
“假按揭”风险。主要表现形式有:
1.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商业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未有任何承诺,与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结,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2.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的贷款。
3.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商业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
4.信贷人员与企业串谋,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5.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
6.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不允许零首付的政策限制。


上一篇:护肤品知识

下一篇:西贡的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