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分类管理名录2021
法律分析:
一是聚焦重点,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二是科学合理,尽可能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对应;三是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四是制度衔接,对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新的《名录》一是明确了名录之外无环评的原则,提出“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同时为确有必要的新兴产业项目等,明确了纳入环评的途径。
二是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扩建项目的环评进一步作出界定,明确应按照改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分类,解决执行中“就高不就低”问题。
三是加强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农副食品加工、设备制造等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行业,以及环境影响很小的蛋品加工、餐饮娱乐洗浴场所、农业垦殖、普通仓库等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共涉及40个二级行业;此外,引入“工业建筑”概念,明确酒、饮料制造业等26个二级行业,仅位于工业建筑中的纳入环评管理。
四是降低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如谷物磨制等,由报告书降为报告表;小规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等由报告书降为登记表;脱硫脱硝环保工程等,由报告表降为登记表,共有51个二级行业不同程度简化。
五是新增5小类生态影响型行业纳入环评管理,主要包括人工造湖、二氧化碳地质封存、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矿山生态修复、海洋生态修复;收严大型海水养殖、涉及敏感区的油气开采等10个二级行业环评管理,适当提高环评分类。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下列 区域: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基本农田、 基本草原、自然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等)、重要 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 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 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 区的影响做重点分析。
2021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18年有什么区别
您好[开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干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值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
护 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
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晶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摘要】
2021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与18年有什么区别【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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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开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干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值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
护 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
闭及半封闭海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晶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回答】
及其 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
第33号)同时废止。【回答】
希望能够帮到您,如果您觉得给您的回答还不够详细或者您还有其他的疑问,随时欢迎您实时咨询,谢谢~【回答】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信息: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名录。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 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审批效率而规定的。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修改决定》修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名录信息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4、201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以上参考内容:百度百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