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4-08-24 16:34:54编辑:奇事君

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稽察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或者政府设立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稽察的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第三条 稽察工作坚持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具体负责稽察省重点建设项目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

  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稽察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第六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稽察工作协作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稽察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七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稽察特派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并配备稽察工作人员协助其开展工作。

  稽察特派员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稽察工作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稽察范围和职责第九条 稽察范围包括:

  (一)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工作中,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土地利用、林地占用、水土保持等环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造价、安全生产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管理使用;

  (四)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管理;

  (五)项目投资概算控制、概算修编调整、设计优化变更、预算和决(结)算;

  (六)项目对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七)项目参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行为;

  (八)项目竣工验收。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稽察人员)负责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开展稽察;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对项目的稽察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对同一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稽查时间不得连续超过3年。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扰。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第十四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稽察单位商业秘密;

  (二)接受被稽察单位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四)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第三章 稽察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可以由稽察人员持稽察通知书直接实施稽察。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八条 稽察工作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了解项目的资金拨付与使用、工程质量管理等情况;

  (二)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汇报;

  (三)查阅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工程技术资料;

  (四)查阅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资质证书、合同文书、工程管理文件、工程档案等资料;

  (五)查阅项目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要时可以核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六)对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查验;

  (七)对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人员进行询问;

  (八)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和人员就有关情况和问题提供书面说明;

  (九)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

  (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或者评估。


云南省关于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奖励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工期,控制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 奖励对象:项目法人单位以及在项目决策、造价控制、工期和质量保证、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协调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第四条 资金来源一般为项目结余投资或工程降造费。第五条 奖励是对省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质量、概算、工期三大控制目标综合考核的结果,考核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为依据,主要考核指标为:各项工程合格率均达到100%,优良率达50%以上(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考核);工期控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工程造价控制在《初步设计》概算之内(含概算调整后不超过原《初步设计》概算的10%)。以上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进行奖励。第六条 奖励标准:达到奖励基本条件的项目,提取工程投资结余的10%-30%作为奖金。其中工程优良率每提高1个百分点,资金额相应提高1个百分点;工期每提前5天,资金额相应增加1个百分点(工期提前所增加的奖金额不超过10个百分点)。其中项目法定代表人奖励金额为奖金总额的5%-10%,具体金额报省政府确定。第七条 工程质量的认定必须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证书。投资结余的认定必须经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确认;属国家利率下调和减免税等政策性因素而产生的投资节余,不得作为奖金来源。第八条 对建设质量好、工期提前、投资得到有效控制但无节余投资的特殊项目,是否予以奖励及奖金来源等由省政府专项研究决定。第九条 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由项目法人单位自定奖励办法并给予奖励,资金从工程降造费中列支,并报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项目法人单位内部奖励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并报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资金获得者必须依法申报纳税。第十二条 开工前未经审计资金来源的项目,工程竣工后的投资结余不得作为资金来源;在概算编制过程中高估冒算及财务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查出,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应当根据入情节、影响及损失程度,扣减整个项目应得奖金的5%-100%,出现3次以上(含3次)质量事故,无论事故大小,即取消奖励资格。项目法定代表人按相同比例扣奖。第十四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属实,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当事人的奖励资格,并视情节扣减项目法人单位资金总额。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重点建设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奖励方案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提出,并报省政府审定。第十六条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邮政通信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一、不合格状况须另附文字说明。二、本表为月报,由省际质量检查点填报,于每月二十日前报邮政总局。三、本表为月报,由省际质量检查点填报,于每月二十日前报邮政总局。四、指标6“发生邮运行车事故”是指特快专递所用机动车辆在运邮过程中肇事使企业人员伤亡。“重伤”及“死亡”按劳动部门相关规定统计。机动车辆损毁是指特快专递邮运车辆损毁程度达到需要大修的,企业外车辆损毁不计。五、报送本表时,应附文字说明,内容同邮定1表。六、指标10“县以下文件业务量”是指县以下文件的营业接收量。第二章 邮政通信质量的分类和指标设置七、指标11空袋结存,即是各局邮袋进、出差额的反映,也是考核各局邮袋库存情况的依据。八、本表只填县以上质量情况,县以下文件质量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进行考核。九、发生文件失密丢损情况,无论文件找回与否,各省局应在问题发生后24小时内报部邮政总局。并随报告表另附机要通信质量报告书。第十条 省对市县局的考核内容,除部对省的考核项目外,对局内时限逾限,报刊损失率的指标也必须考核。除此以外,还要增设什么指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自定。第三章 邮政通信质量统计上报的原则第十一条 质量数据的统计是邮政通信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局要严格按照报表规定的周期、时间如实上报。第十二条 邮政通信质量数据的统计上报,分主观反馈和客观反馈两个渠道。对总包邮件损失、给据邮件损失、机要文件失密丢损,采取主观反馈的办法,由市局、县局全面统计、逐级上报。对邮件时限逾限、邮件处理不合规格,采取客观反馈的方法,由邮政总局指定的省际质量检查点直接报部。第十三条 属于主观反馈的指标和数据,不论市县局或管理局,都要经主管领导核签上报。属于客观反馈的指标数据的统计上报方法,在本办法附件中作出规定。第十四条 用户来信、查询和局间验单以及邮件损失赔偿情况是质量反馈的重要渠道,直接反映对用户的负责精神和企业管理工作的好坏,各管理局对所属市县局要加强检查,并按规定及时统计报部。第四章 邮政通信质量的控制措施第十五条 邮政通信质量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控制”的方针。各级领导干部和每个生产人员都要对自己负责范围的通信质量做到心中有数,管理有效。第十六条 建立明确的质量责任制度。横向的,各个生产作业环节,要划清责任段落,明确质量要求,规定检查把关措施,做到有问题能及时找到责任者。纵向的,从生产人员、班组长到科长(处长)、局长,出现了问题,谁负责任,也要作出明确规定,把通信质量的直接责任同管理责任紧密结合起来。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邮政通信作业组织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第十八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业务视察检查人员要尽职尽责搞好监督检查工作,企业要根据通信质量的需要,规定检查项目、检查周期、检查数量和检查方法。要把监督检查作为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形成制度,坚持执行。第十九条 建立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加强质量分析研究工作。企业领导要抓好三个质量信息源:
  (一)查单验单反映的情况;
  (二)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
  (三)人民群众的申告(包括社会监督岗、电话申告)。要规定各种信息收集方法和反馈制度,指定专人分析研究,定期提出改善质量的措施。第二十条 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建立正常文明的作业秩序。处理、储存邮件的场地,要根据条件,尽量作到封闭作业,无关人员不得随便出入。中间休息和下班后对存放邮件的场所要予以封闭或派专人看管。
  对暂时存放在站台、码头的邮件,也要设专人看管。第五章 邮政通信质量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一条 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邮政通信质量的考核方式分为两种:一是行政方式,定期发通报;二是经济方式,扣减质量得分。具体办法在部对省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中规定。第二十二条 奖励通信质量先进单位。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全年各项质量指标完成较好,无重大通信案件,通信质量管理基础工作扎实、成绩显著的,可评为“邮政通信质量先进单位”;单项质量好的可评为单项质量优秀单位。对于先进单位,单项质量优秀单位,由部颁发质量奖状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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