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惩制度

时间:2024-08-15 08:11:49编辑:奇事君

院感防控十项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对感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感控监测及报告管理制度。
三、感控标准预防措施执行管理制度。
四、感控风险评估制度。
五、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
六、侵入性器械/操作相关感染防控制度。
七、感控培训教育制度。
八、医疗机构内感染暴发报告及处置制度。
九、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十、医疗机构内传染病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
一、疫情防控临时隔离室制度
疫情防控临时隔离室制度如下:
1、保持临时隔离室通风换气。投入使用前窗户常开,投入使用后定时开窗通风;
2、、坚持定期消毒制度。由后勤安排专人对临时隔离室每日早上、中午和晚上进行喷洒消毒;
3、、临时隔离室只接待疑似病例、可疑病例以及早期症状者,其余患者及健康学生一律不得入内;
4、、临时隔离观察者,由隔离室负责人对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5、、接待临时隔离观察者必须戴口罩进行询问、接待、观察视情况进行处置。接待额温超过36.8℃腋下温度超过37.3℃的必须穿好防护服等进行接待。结束后必须立即洗手消毒;
6、、接到报告发现异常学生时,要依据处置预案安排应急人员前往处置并带往隔离室,减少其其他师生与该生的接触;且该班学生不串班;
7、、发现应临时隔离的观察着,立即按要求进行上报,被观察者和陪同人员不得离开隔离室,等待学校领导的进一步指示。严重者立即拨打120或送往医院并同时通知家长。
二、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是什么意思
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意思是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做好感控工作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底线要求,是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中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感性,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底线意识,重视并做好感控工作。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防控能力,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传播,杜绝医源性感染发生,防范化解感染暴发风险,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感控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院感防控制度

法律分析: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监控网,以医院住院病人和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住院病人感染率。医务科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点科室工作,做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的微生物学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院内感染漏报率的调查,督促病房如实登记院内感染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漏诊误诊对医技护人员的奖罚制度

法律分析:误诊漏诊是由于医院方的责任导致,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漏诊误诊对医技护人员的奖罚制度

律师解析:
按灵活就业交划算,政府有补贴,个人交费不多如果交灵活就业,她50就可以办退休,办完后延长缴费五年,交完再一次性不足剩余年限开始领养老金如果之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或者单位交过的,和灵活就业交的累计到一起15年就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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