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族区域自治政府的自治权有哪些,并举一个例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1)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8)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变通执行权是什么??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但由于地理、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各民族、地区之间还存在诸多差异,各民族都保留有各自的民族特色,为了维护民族团结,解决民族问题。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权益,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在不违背原则的基础上灵活运用自主权,做到“因俗而治”、“因需而治”,因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变通权也相伴而生。法律变通权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种特殊的自治权利。目前,我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长期的实践中,由于法制化建设的步伐较为缓慢,存在诸如立法水平不高、法律效力低、法律保障和规制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扩展资料: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对任何形式民族自决的摒弃。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民族自决可能导致的分裂危险。1946年2月,党中央明确指示:内蒙古工作,根据和平建国纲领中关于民族平等自治的要求,不应提独立自决口号。后来在起草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的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周恩来同志一再告诫,苏联加盟共和国或自治共和国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也不利于防止外部势力利用民族问题挑拨离间。从民族区域自治提出、确定的过程可以看出,我们党对基于民族自决的苏联模式的摒弃是高度自觉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巩固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与祖国领土的不可分割性、各民族与中华民族的不可分割性,体现了我们党老一辈革命家的远见卓识和政治智慧。总的来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发源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根植于中国传统政治文明,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是尊重历史、合乎国情、顺应民心的正确抉择,是我们党经过长期探索、反复比较而作出的伟大创举。环顾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仍处于左右徘徊之中。比如,有的实施“大熔炉”政策,试图推进民族同化;有的实施“马赛克”政策,放任不同社区异质性增强。习近平同志指出,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民族工作做的都是最成功的。坚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巩固国家统一。这是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点。近年来,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和案(事)件时有发生,如果不依法处置,就会进退失据。要着力推进民族事务法治化,决不搞法外的从宽从严,坚决防止和纠正涉及民族因素的歧视性言行,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三股势力”及其破坏活动,切实维护好边疆巩固和国家统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变通执行权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坚持好完善好落实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不包括
法律分析:1、民族立法权、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5、组织公安部队权、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自治权基本上就包括以上几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二十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第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第二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自治地方各项建设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权包括哪些?
1、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民族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地方性自治法规,按法定程序经上级机关批准后生效。
法律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2、经济建设自主权。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地安排和管理本地的经济建设事业。
3、财政管理自主权。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安排使用。
4、文化自主权。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管理和发展本地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和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同时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5、社会治安管理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获得帮助权。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