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判程序是什么样的啊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庭审判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为: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3、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刑事审判的程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一审普通程序为:1、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2、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3、公诉人和辩护人出示证据,进行法庭调查。4、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4、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出判决。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间被告人。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一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板垣征四郎这个人的军事才能怎么样
1904年10月,板垣征四郎从陆士毕业,11月1日被授予步兵下士军衔,任步兵小队长。此时,正值日俄战争爆发,刚刚19岁的板垣驰骋沙场的梦想可以实现了。1904年12月,板垣随部队开赴中国东北前线。在这场帝国主义利益争斗的侵略战争中,怀着粉身碎骨为天皇“尽忠”的信念,板垣狂热地投入到战争中。 板垣因作战勇猛而闻名军中。在一次大会战中,板垣的左胫部被子弹打穿,伤势非常严重,但他仍坚持战斗。后来部下才硬把他抬下火线,送到随军医院。待伤愈合,战争已经结束了,这次“打仗立功”的目标因而没有实现。这场战争历时20个月,以弹丸岛国日本战胜陆上强国俄国而告终。1905年9月5日,俄国被迫与日本签订和约,即《朴次茅斯和约》。日俄战争的胜利极大刺激了日本侵略扩张的野心。 在这场战争中,板垣跟随部队主要在中国东北的旅顺、奉天等地与沙俄军队作战,中国广大的土地、丰富的资源,都在板垣的脑海里留下了深刻印迹——他想到如果日本帝国拥有这些,将会更加强大。这种想法影响了他此后一生的命运。 1913年,板垣征四郎被调回国,进入日本陆军大学第28期学习。1916年从陆大毕业,晋升为步兵大尉。由于板垣征四郎自幼学习中国文化,深谙中国民情风俗,而且能够讲一口流利的汉语,因而毕业后的第二年,他就被日军参谋本部以研究员的身份派往中国云南。1919年,调任汉口派遣队参谋,这几年中,他辗转于昆明、汉口等地从事间谍工作。尤其是在汉口任职期间,与同任参谋的另一名法西斯军国主义狂热分子石原莞尔相识、一拍即合。结下了终身的友谊。1922年,板垣调任参谋本部中国课课员,同时兼任陆军大学教官。这期间,他仍非常关注中国问题,寻找各方面资料,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地探析了中国问题。两年后,板垣再度来到中国,任驻华公使馆武官助理,在武官林弥三吉和本庄繁手下工作。 1926年,升任参谋本部中国班班长。1927年5月,出任冈山第33步兵旅团司令部参谋,同年7月任第10师团司令部参谋。1928年3月,晋升为大佐,出任天津第33步兵联队联队长。1929年3月率部调驻奉天,5月改任关东军高级参谋。开始了他在中国的“黄金时代”。 从1904年第一次踏上中国这片土地,到1929年成为关东军高级参谋,板垣征四郎对中国的地理、政治、经济、军事情况无不了如指掌,因而与土肥原贤二、矶谷廉介一起, 被奉为日本陆军中的“三大中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