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分析:广州社保政策很多,建议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主要政策在法规一栏。广州市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公开。
法律依据:《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服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包括天河、海珠、番禺、黄埔、南沙、越秀、花都等分园区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新增设的分园区。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分园区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以“统筹规划、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突出特色”为原则,充分发挥所在区的作用,鼓励以多种方式推进产业园区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支持政府自有物业依法投入产业园建设,结合各区产业发展实际搭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平台,形成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产业体系,助力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和“四个出新出彩”。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组织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统筹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六)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贯彻执行国家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广州市社保局地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地址: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 对外办公时间:早9:00-12:00下午1:00—5:00 广州市社保机构一览: 海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宝岗大道1099号二楼 越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惠福东路483-485号 荔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逢源路127号一楼 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白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柯子岭景云路22号 黄埔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大沙北路333号3区政府大院 开发区/萝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四楼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广州市社保中心地址在哪
广州市社保中心地址在越秀区小北路65号。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社保的特征包括: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