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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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宜品的介绍

郭宜品,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河南洛宁人,1983年5月入党,1982年9月参加工作,河南省中等农业机械化学校毕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研究生。曾任洛阳市政府副市长。2014年8月5日郭宜品失联;2014年9月16日:公安介入排查1;10月07日:失联一个多月的洛阳副市长郭宜品被抓获,已被移交给郑州检察院。2015年9月7日,向郑州市中院提起公诉2。

郭宜品的人物履历

1981年09月——1982年06月 河南省洛宁县赵村乡团委干部  1982年06月——1984年01月 河南省洛宁县赵村乡团委书记  1984年01月——1986年10月 河南省洛宁县赵村乡经联社副主任(其间:1984年09月——1986年06月在河南农业大学农经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86年10月——1987年08月 河南省洛宁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1987年08月——1989年04月 河南省洛宁县小界乡党委书记  1989年04月——1994年07月 河南省洛宁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兼综治办主任  1994年07月——1997年02月 河南省洛宁县房管局局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经理  1997年02月——1998年03月 河南省洛宁县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998年03月——2003年03月 河南省栾川县副县长(其间:1999年08月——2001年12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法律专业学习;2000年09月——2002年08月在河南农业大学在职研究生课程班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学习)  2003年03月——2005年07月 河南省栾川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2005年07月——2006年05月 河南省栾川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其间:2005年09月——2005年12月在河南省委党校第25期纪检监察干部进修班学习)  2006年05月——2007年11月 河南省栾川县委副书记  2007年11月——2007年12月 河南省栾川县委副书记(正县级)  2007年12月——2009年03月 河南省伊川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9年03月——2014年02月 河南省伊川县委书记(其间:2013年02月——2013年06月在河南 省委党校52期中青班学习)  2014年02月——任河南省洛阳市政府副市长、伊川县委书记2014年4月——洛阳市副市长2014年10月07日:洛阳副市长郭宜品被抓获,移交至郑州检察院

蓄意伤人和故意伤人有什么区别?

本质上两者并没有区别,后果视造成的伤害严重情况而定。如果是故意伤人,经过鉴定属于轻微伤的,这种行为可以归咎于违反治安管理,公安部门会介入处理相关情况,并协商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倘若达到了轻伤的标准,伤人者就必须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扩展资料:人民网海南视窗6月5日消息:近日,临高县政协委员、新盈镇人大代表陈正大因故意伤人,被临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5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吴建良在临高县新盈镇新兴墟规划大街建君饭店吃餐时,在走廊处与前来吃早餐的陈正大相遇,陈正大认为吴建良挡其去路,觉得很没面子,再想到以前与吴建良的一些瓜葛,于是心生怒火。随后,陈正大便走到该饭店抽出一把铁铲朝吴建良的头部打去,打中吴的左手臂、头部等部位致伤。经法医鉴定,吴建良的伤势为轻伤。事发后一个多月(9月15日)陈正大被刑事拘留,9月23日被依法逮捕。临高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正大持械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陈正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吴建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161.6元。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觉得没面子就故意伤人,临高一政协委员被判刑

故意伤人罪怎么判?

所谓的恶意伤人,要看犯罪嫌疑人伤人的主观故意是杀人还是伤害,同时还要看造成的危害后果,综合决定判处具体的刑罚。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犯罪情节定罪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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