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招商

时间:2024-08-02 10:39:59编辑:奇事君

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地价优惠:吸引大中型企业投资为全面打造政策优势,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到企业投资规模、发展阶段以及运营效益三个层面,主要目的是减轻不同类型企业前期投资及生产成本,帮助企业成长壮大。由于龙头企业、大型项目对地方经济整体格局影响作用更为明显,因此首向大客户抛出了地价优惠政策。对于那些有能力自建厂房、仓库的大中型企业而言,市政府应给予用地出让价格优惠。入区企业一旦达到了集约节约用地标准,同时投资强度、进出口额、产值或销售收入、纳税目标等符合相关要求,该企业可优先供地;而加工贸易企业的优惠力度则更大,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后,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符合确定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于发展程度较好的大中型外贸企业,市政府还将给予专项支持,比如以资金奖励为主作为专项支持。2、租金优惠:助推中小型企业发展在全国各地的综保区中,很多从事加工、贸易等业务的企业规模都不大,大多属于中小型企业,而这一类企业为了压缩成本,一般不会自己买地建厂或建仓库,对于这类企业,在租赁标准厂房、仓库、保税商品中心商铺等方面给予大量优惠政策。与“拿来政策”不同,这些政策的地区指向性很强,成了他们的专属优势。3、外贸奖励:加速进出口额度增长地价及租金优惠能大大降低企业在前期的投资成本,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负担,帮助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就对外贸易制定系列优惠政策,企业进出口额度一旦达到相应的标准,便可获得现金奖励。对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如果企业对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市政府将进行奖励。此外,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可以制定了一定的奖励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关于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的要求,制定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对闲散地和废弃地有计划地整治、改造。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可以用作建设所占用耕地的补充。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招商引资土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企亚生产经营所需用水、电、通讯设施优先保证供应,水、电、通讯费按企业统一标准收取。
(三)、外商和境内客商来投资,购买自用住房,可视同直单位干部职工享受经济房同等待遇,并可优先供应经济房,根据其投资数额可免费照顾其若干亲属迁入城或集镇入户,属农业户口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手续,对其子女入托入学等问题优先予以解决。


农村有空地能招商吗

您好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搞开发建设。但作为宅基地使用的除外。
  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国家征收的农村的集体土地,不能直接使用村集体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请问土地(挂牌、拍卖、招标)、土地招商、土地融资三者有什么区别吗?谢谢

土地(挂牌、拍卖、招标)、土地招商、土地融资的区别如下:1、土地(挂牌、拍卖、招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2、土地招商:土地招商是指招商人提供土地,投资人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变更性质和用途费用。3、土地融资:土地抵押融资,准确的说应该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即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扩展资料:土地金融:土地金融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在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过程中的国防费、警察费、贷款、存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土地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种中间业务等信用活动。挂牌主持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招标、拍卖、挂牌

招商引资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招商引资的方式方法如下:1、政府组团招商。这是最传统的招商方式。经过一番策划和筹备,各级领导集体出行,到目的地城市召开招商会,声势浩大地推荐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招商项目。由于人财物的耗费巨大,时效性慢,不能和商家随时互动交流,正逐步过时、消失。 2、小分队招商。这是一种化整为零的招商方式,这种方式避免了兴师动众,改由三五人的小组不定期到目标引资地去洽谈项目。这种方式一般都是经过事先较为充分的沟通,选择的项目更有针对性,服务也更到位,成功率也比上一种要高。 3、驻点招商。一般是利用在招商目的地设立办事处的形式,成立专门一个团队,长期负责在当地进行招商。 4、展览招商。这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一种方式。比如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通过对项目和产品的集中展示,广泛吸收人气,从而达到招商的目的。 5、文化招商。很多地方利用自己的特色文化,打文化招商牌,效果不过。在特色民俗文化显著的地方,可考虑采用这种方式。 6、旅游招商。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同时,吸引投资者。这也就是各地民歌节、荔枝节、火把节、风筝节等旅游活动常盛不衰的原因。 7、以商招商。通过对现有投资者的优质服务,利用商人之间的内部网络,用口碑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8、委托招商。采取有偿或者无偿的办法,委托外商、外方驻华机构、华侨以及国外的一些特殊机构、特殊人员等,牵线搭桥,推荐项目,联络客户,招揽外商前来投资。这种方式特别弥补了招商者对外地情况不熟的缺陷。

如何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经济要发展,招商引资是关键。招商引资,既可以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又可以增加税收,带动就业,繁荣经济。要想在受重创、实力弱的现状中“突围”,实现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就要高度重视招商引资,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招商引资,科学招商、理性招商,因地制宜招商,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解放思想,营造氛围。一是努力营造全民招商的浓厚氛围。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关系,挖掘招商潜力,加大全民招商力度,努力在全市营造人人议招商、想招商、干招商的浓厚氛围。二是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把招商引资任务指标层层分解,层层落实,充分调动每个干部群众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建立健全项目引进考核奖励机制,按照文件规定严格兑现奖惩,做到赏罚分明。  二、因地制宜,找准结点。一是以服务好现有企业作为招商引资工作的基础和起点。二是着力围绕有地方特色的产业群体做文章。主攻同类的大企业、龙头企业, 在延伸产业链上下工夫,在加工配套上做文章,在壮大规模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是紧紧国家地域大建设的机遇,积极争取产业梯度转移带来的投资项目,寻找资源、产业的结合点,有目的、有步骤地引进一批大项目落户。  三、强化措施,活化形式。一是坚持主动“走出去”和积极“请进来”的招商方式,认真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招商宣传和项目推介活动,有重点、有目标,带项目、带任务地经常走出去开展上门招商;二是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各种各样的国内大型商贸、投资活动,提高参展参会的质量;三是积极创新招商方式。依托资源优势,围绕发展重点,开展主题招商;通过招商引资信息网,将一批较成熟的项目在网上发布,开展电子招商;依托已落户企业和工商联,开展以商招商。四是围绕当地外出创业人士,特别是庞大的人力资本进行招商,快速形成产业群。在全国各地特别是沿海经济区有大批有技术、有管理能力的人才若能返乡创业,其冲击力是巨大的。应该牢牢抓住这些资源,进行系统规划,出台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吸引这些人员及他们依托的企业到本地发展。  四、加快建设,发挥效应。一是要集中力量抓好对园区的基础设施投入,配套完善载体功能,不断提高建设档次和水平。突出抓好园区供排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等硬件建设,确保区内企业的水、电、气供应及排污畅通。二是加大园区招商力度。加大“区中园”建设力度,进一步优化项目布局。三是进一步加强园区管理。积极探索园区建设经营管理新体制,制定出台相应文件,认真落实优惠政策,营造政策性“洼地”,吸引外地技术、信息、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园区聚集。创造“引来一个,带来一批,辐射一片”的招商引资磁场效应,实现产品链招商。  五、优化环境,创造优势。一是要积极探索高效、便捷、优质、规范的招商引资服务管理新模式,健全“一站式、一条龙批办”和“全程式、契约型服务”的办事服务制度,逐项完善投资接洽、考察洽谈、立项报批、项目跟踪、落实政策等投资促进机制。二是要抓好服务创新,不断完善服务体系。对招商引资重点企业实行定点联系、跟踪服务、全程协调的项目责任制。建立健全领导联系制、接洽首问制、限时办结制、跟踪服务制、督查报告制和投诉问责制。三是要推进服务型部门创建活动,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延伸服务内容,扩展服务空间,提高服务效能,逐步形成宽松、有序、和谐的投资经营环境。进一步完善工作调研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全力做好跟踪服务。四是要突出抓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落实。组织开展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招商引资环境改善情况的专题督查,并结合发展现状,针对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改, 建立一种诚信、和谐的人际关系,营造“亲商、扶商、安商、富商”的投资氛围,真正让投资者舒心、安心、放心。


招商引资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企业

法律主观:所谓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奖励款,就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的土地竞拍金额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出让票据以后,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一定比例的返还或者奖励。一、土地出让金的返还由两部分组成:(1)土地的脱钩费用、拆迁补偿费、管理费及土地流转的费用;(2)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成本部分的返还流程:土地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经由评估机构核实、国土部门认可后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土地的增值溢价部分的返还根据框架性协议,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二、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税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有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以外,一般都属于应税范围,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当地政府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税费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把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费返还排除在“财政拨款”之外,计入当期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原因有三个: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后使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目前,土地出让金返还相关规定尚无全国统一的专门法律法规加以整合、规范和约束,土地出让金返还呈现一片乱象。土地收入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手中的“私房钱”,必须加强对土地出让收益监管,从根本上遏制土地出让金使用乱象。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变相减免税,造成了对中央税权的侵蚀。对企业从当地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三、出于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已经把政府补助记入了“营业外收入”科目,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招商引资土地转让合法吗

法律分析: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招商引资土地转让合法吗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1.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2.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3.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回乡创业。(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法律依据:《五个招商引资鼓励政策》(一)财政鼓励政策。切实落实国家、省、州出台的涉及招商引资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专项产业发展资金(产业扶持资金),对文化旅游、新医药大健康、特色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特色轻工业企业在缴清当年度税费后,可享受以下政策:年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实行“两免三减半”政策(即:前两年以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为参数,等额予以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 万元(含)以上,投入运营一年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且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按审计结果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当年达 500 万元以上,解决就业人员 10 人以上,纳税在 10 万元/年以上,且在县域内有银行贷款的企业,除政策性贴息外,剩余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贴息(最高年贴息不超过 100 万元)。(二)土地优惠政策。提高土地投资强度,促进集约节约用地。加强《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 号)政策的落实,对工业用地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我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三)金融服务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落户和发展。不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有力的融资担保服务。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通过财政引导基金和奖励政策,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招商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支持有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鼓励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四)人才支撑政策。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县战略。注重招才引智,注重考察企业(项目)的人才团队、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实现引进一个企业(项目),带来一个团队,巩固发展一个产业。支持省内外高新技术企业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落户雷山。坚决兑现人才政策待遇,为人才搭建成就事业的舞台,使我县成为人才创业创新的新家园、新热土。注重发挥乡情亲情纽带桥梁作用,吸引雷山籍在外的企业家回乡创业。(五)公共服务政策。加强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结合实际给予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六)一事一议政策。对地区发展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以及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可在享受我县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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