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推理的名词解释:
法律推理是从一定的前提中,以法律和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推论规则或规律,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性证明的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的种类:
(一)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推导出结论的推论。上述的大前提代表整体,小前提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演绎推理的经典方法是 三段论。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是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是小前提,“苏格拉底会死”是结论。由此可见,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演绎推理中正好有三个词项,是指逻辑学中的“大词”如“会死”,“中词”如“人”,小词如“苏格拉底”。每个词项恰好出现在两个命题中。中词不会出现在结论中。
在演绎推理中,我们遵循以下推论规则:
(1)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包含三个词,且每个词以一个意义在推论中使用;
(2)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有一个前提的中词是周延的;(在上例中,大前提中的“所有人”是 周延的,小前提中的“人”不周延。)
(3)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如“苏格拉底”在小前提和结论中均不周延)
(4)没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是有效的;
(5)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否定,结论一定否定;
(6)具有特称结论的三段论推论,不可能拥有两个 全称前提。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演绎推理的主张是,如果前提为真,结论就为真。归纳推理的主张是,如果前提为真,结论有可能为真或者不是假的。原因在于:在演绎推理中,一个既有的资讯和另一个推论出来的资讯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而在归纳推理中,一个既有的资讯和另一个推论出来的资讯之间的关联不具必然性。归纳推理的结论具有或然性,它的可靠程度依赖于推论人所举事例的数量和分布范围。
为了保证归纳推理的结论的可信度和确定性,我们遵守以下推论规则:
(1)被考察对象的数量尽可能地多;
(2)被考察对象的范围尽可能地广;
(3)被考察对象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地大:
(三)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其一般形式为:
A具有a、b、c、d属性
B具有a、b、c属性
因此,B具有d属性
与归纳推理相比,类比推理得到的结论也具有或然性,即可能为真也可能为假。
类比推论的结论是以重要的案情为基础的。在类比推理中,推论的结论的可接受性依赖于重要性或相关性的判断。但这种判断具有不确定性。例如:有两个孩子,一个10岁,一个6岁。一天晚上,你允许10岁的孩子在晚上9点睡觉,因为他明天没有课。你要求6岁的孩子晚上8点睡觉,因为年龄小的孩子需要更多的睡眠。6岁的孩子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的对待,理由是,他和10岁的孩子都是儿童,第二天都没有课,应当9点睡觉。(类比推理)但你认为他们在年龄上的不同比其他相似性重要,因为这种不同直接相关于待解决的问题——睡觉的时间。
由此可见,重要性问题是情景化的,而且依赖于待解决的问题。重要性判断的不确定性也是人们质疑类比推理的理由。在法律推理中,类比推理还依赖于以下两个标准:
(1)类比推论的可接受性与被分析的情况的数量成 正比;
(2)可接受性依赖于正相似与负向似的数量。
法律推理的特点:
1. 法律推理以法律和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例如,在傍晚看到晚霞时,有人说,明天会有好天气。这个推理以气象学的理为根据。同样,解决法律问题时,需要法律人必须按照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解释。
2. 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是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
3. 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因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内容为对人的行为的要求、禁止、允许,所以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