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庭

时间:2024-06-24 23:28:50编辑:奇事君

法庭上有哪些人

法庭上有下列人员: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书记员;3、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法庭组成人员有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的,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由三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两名陪审员和一名书记员审理。另外还有原告以及被告或者原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人。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4、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国法庭里的检察官一般干什么?

中国法庭里的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机关的作为公诉人的职责,也就是对触犯了国家法律并经过公安局侦察获得犯罪证据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检察官的职责包括: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2、代表国家进行检诉;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5、行政检察等等。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1、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4、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5、提出申诉或者控告;6、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七条 检察官的职责:(一)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官对其职权范围内就案件作出的决定负责。


法庭上都有那些人?

法庭上都有如下人员:法庭组成人员有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适用简易程序的,由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书记员审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由三名审判员或一名审判员、两名陪审员和一名书记员审理,另外还有原告以及被告或者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第一百八十五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中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不到信息

法律分析:网站可以查询到。 第一,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再输入网站发送的验证码,就可以上网查看到自己案件情况。 第二,必须是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输入律师证号码和验证码,就可以上网查看到自己代理的案件情况了。 第三,除查看自己的案件外,是不能查看到其他案件的信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不到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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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不到案件信息【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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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大红花][大红花][大红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大红花][大红花][大红花]【回答】
怎么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里查询自己的案件进展【提问】
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里查询自己的案件进展的步骤:1. 打开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站(http://cs.petition.gov.cn/)。2. 点击“进入网上办案大厅”。3. 在“个人查询”栏目中选择“案件查询”。4. 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案号,点击“查询”。5. 如果查询结果中出现了自己的案件,就可以点击“查看详情”来查看案件的进展情况。[大红花][大红花][大红花]【回答】


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从皇权到人权的演变

首先回答楼主的问题,再提供资料:
清朝法制与民国法制的区别。
其实民国法制在一定程度上是清末法制的延续,其民法刑法等都是继续沿用的清末颁布的法律,法律体系也是沿用的清末的六法体系。
如果说有什么区别,就是国体和政体的不同,清末是君主立宪,内阁制,民国是共和,先内阁制后总统制。

法制为什么会由专制护符转变为保障自由增进人权的保护神?
近代法制是建立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理论基础为“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目的是为了以人权对抗神权,以“天赋人权”对抗“君权神授”,以分权对抗集权,以民主对抗专制。在专制主义下,法律是为维护神权和君权而存在的,规定神权和君权神圣不可侵犯,近代为了反对专制主义和封建主义,于是提出人权不可侵犯的近代法制。

如何朝开拓现代人权法制建设的方向迈进?
首先需要启蒙运动,然后在全社会普及公民意识。接着进行自下而上的改革,树立宪法权威,再使政府在机制上实现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将法制同人权联系起来有什么重要意义?
将法制和人权相联系构成了古典自然法学的理论基础,构成了反封建和反专制的理论武器,在反抗专制和封建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构建了近代社会的法制理论来源,一切近代法律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

介绍几本参考资料:
清朝法制史. 作者:张晋藩主编; 出版社:中华书局
中华民国法制简史;作者:张国福著;出版社:北京大学

第三节 清朝(上)法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清朝立法活动及法律内容概况,掌握清朝法律及司法制度
☆一、主要法典
(一) 《大清律例》
(二) 《大清五朝会典》
△二、法制特点
(一) 严刑峻法
(二) 维护满族特权的法律制度
(三) 重法扼制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发展
三、 司法制度
(一) 司法机关
(二) 诉讼制度
(三) 审判
1. 秋审
2. 朝审
3. 热审
第一节 清(下)、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法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清(下)修律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掌握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的立法概况及现代法治的确立。
☆一、晚清修律的原因及内容
(一) 沈家本
(二)中国古代法制(人治)的衰落
△二、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 宪法性文件
1.《钦定宪法大纲》
2.《十九信条》
(二)大陆法传统的建立及其他立法成果
1.大陆法传统的确立
2.修律的其他主要成果
☆三、孙中山的立法思想与现代法治的确立
(一) 孙中山的立法思想
(二) 现代法制的确立
(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四、 北洋政府的立法与司法
(一) 立法
(二) 司法
第二节 中华民国法制
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民国法制的立法原则,掌握《六法全书》。
一、 立法原则
二、六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六法全书》

清末“预备立宪”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颁布,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其特点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实质为: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了宪法的外衣,以法律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911年11月3日发布。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谘议局--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资政院--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大清商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
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四级三审制
领事裁判权
观审
会审公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公布,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天坛宪草”--,又称《中华民国宪法》,1913年10月31日完成,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
“袁记约法”--又称《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贿选宪法”--又称《中国民国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是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1947)》--南京国民政府,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清末时期。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封建国家蜕变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中国也艰难地开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现代法律文明的转变。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民国时期。自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出大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民国时期。在此期间,先后存在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等政权。在20世纪初的特殊社会环境下,中国近代法制开始艰难迈步。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制度等,是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



清朝法制在关外经历了从习惯法向成文法的过渡,以及由简单到复杂的演变,入关后到清末经历了从封建法制到近代法制的演变。

关 外 时 期

努尔哈赤欣赏诸葛亮的治蜀经验,重视以法治国。明万历十五年(1587)“六月二十四日,定国政,作乱、窃盗、欺诈,悉行严禁”,开始立法。但法律形式粗疏,多为努尔哈赤口头宣布的某些“禁令”,或者是诸贝勒口头议定的规则,或者是八王发布的“文书”。努尔哈赤口头“禁令”是基于女真传统习惯的不成文谕令。四十四年(1616)后金政权建立,努尔哈赤对于以法治国的重要性理解更深,强制八旗将领乃至八旗之主严守法度。这时法则多了一些但不全面,“内容涉及到八旗的组织和制度、军令、围猎令以及诉讼等各个方面。”开始有了成文法,例如天命六年(1621)《禁单身行路谕》就是。

在“定国政”之前,努尔哈赤政权还没有什么司法机构。那时谁犯了罪,直接按照军中的刑法规矩处理。万历四十三年立国后努尔哈赤设立理政听讼五大臣,下设十名理事官“扎尔固齐”。司法机构就有了两级:第一级是牛录,第二级是诸王贝勒大臣。轻微案件由牛录处理。诸王贝勒大臣接受五大臣审问而未决和依努尔哈赤指定的案件。复杂案件,先经扎尔固齐十人审问,再由五大臣鞫(jū)问。之后报告诸贝勒。大家议定后,向努尔哈赤奏明三遍复审的结果。如果恐怕有冤屈,就让打官司的人跪在努尔哈赤面前,再详细审问,把是非搞清楚为止。如果是努尔哈赤亲属犯法,努尔哈赤就以汗和家主双重身份亲自审断。

诸王贝勒大臣审案时不许喝酒、吃肉,索贿、受贿。

努尔哈赤时期刑罚残酷,死刑有斩头、烧杀、炮烙、“乱刺鼻、耳、脸、腰”后斩首、磔杀、戮尸,体刑有打腮、穿耳、鞭打等。

皇太极的法制建设围绕集权、发展农业生产以及夺取明王朝的政权为目标来开展。制定了“参金酌汉”的立法路线,扩大立法范围,法律形式多样,成文法成为主要方式,法制建设已进入到封建法制阶段。

法律比努尔哈赤时期大为完善。如以下方面皇太极都立了法:一、行政。《崇德会典》汇集天命十一年到崇德元年的重要谕令,内容包括了礼、刑、户三部的主要法令,还为皇族立了法,建立了宗室封爵制度。二、调整社会关系。天聪五年七月颁布《离主条例》,就是为了调整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三、经济关系。规定按人口分配土地,禁止贵族大臣子弟放鹰,蹂躏田园,允许自由买卖粮食。四、刑事。汉族历代王朝刑律的“十恶”(谋反、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为十恶)罪被引入,犯上罪列为十恶之首的政治罪。不在“十恶”范围里的政治罪还有叛逃罪、逃人罪(离开奴隶主逃跑)和容隐逃人罪、通敌罪。一般刑事犯罪有盗窃罪、通奸罪、欺骗罪、杀人罪、赌博罪、左道惑众罪、贩卖武器罪等。经济犯罪有经商漏税罪、隐匿壮丁罪、行贿受贿罪、隐匿俘获罪、种烟吸烟罪等。刑罚有杀头、拘禁、鞭笞、穿耳、鞭打、圈禁、流放、籍家、罚银、革职、解任等。四、典礼。为了集权的需要,皇太极还制定了显皇位之尊的典礼。在他登基之前,他要求王公大臣以及内宫遵守从汉族宫廷学来的各种礼仪。五、军律。为了有效地与明战争,皇太极迭次颁发军律。六、婚姻。天聪六年还下达了禁止乱伦婚娶,禁止没到十二岁的女子出嫁的法令。

法律形式,有与努尔哈赤一样的上谕,如“禁隐匿壮丁令”、“禁诸王贝勒违法令”;成文法则有条例,如《内外牛录首告离主条例》、《纵畜入田罚例》。崇德元年(1636)效法《大明会典》颁布了清朝第一部行政法典《崇德会典》,是天聪时期各种法令的汇编。

皇太后时期,牛录还是基层司法机关,而由于天聪五年六部设立,中央有了最高司法机关和折狱审案的专职部门——刑部。审案,有时各旗旗主、诸王贝勒大臣仍须参加,最后报告皇太极,由他裁夺,付诸实施。

顺治到鸦片战争时期

清朝入关后,在全国范围建立起封建政权,关外那些简陋的法规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开始了涉及面广大的立法活动。多尔衮认识到单靠武力不能统治全国,还必须实行封建法制。顺治元年王朝以《大明律》为蓝本,参考后金满制,于顺治三年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此律是清朝大法典,用到宣统三年才废止。该法典弁以“六脏图”、“五刑图”等八种图像。律是基本大法,436条;例是辅助法,824条。律文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刑律、工律等。此法在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续修,更名为《大清律例》,俗称《大清律》。律文相对保持稳定,而附例即条例不断续增,由原来的824条到同治时已增至1892条。

除了《大清律》这个基本法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各部院的则例,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嘉庆会典事例》、《光绪会典》、《光绪会典事例》、《六部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还有各部管辖的事项规则,如《钦定八旗则例》、《钦定户部漕运全书》等,监察法规有《京察法》、《大计法》,民族法规有《蒙古律》、《回律》、《番律》、《钦定西藏章程》等。此外还有各种经济法规和涉外法律。

法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维护皇权和封建统治。《大清律》明确规定皇帝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规定对犯有推翻王朝罪行的凌迟处死并株连到祖父、伯叔、兄弟之子。被凌迟处死的,其子孙如不知情可以免死,但须阉割并发配新疆。

二、以刑罚加强思想专政。从顺治朝直到宣统朝以文字狱打击对清朝有不满情绪的知识分子,其中以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为甚,详《文字狱》一文。

三、维护旗人特权,对他们刑罚可以换轻刑、减等。《大清律例》规定:“凡旗人犯罪,笞杖照数鞭责,军流徒免发遣,分别枷号。徒一年者枷号二十日,每等递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号五十日,每等亦递加五日;充军附近者枷号七十日。”减等是指所犯死罪斩立决,可以换成斩监候之类。

四、维护宗族特权。宗族是同一父系的家族。为了通过宗族的领导管理同族,以巩固清朝统治,清朝统治者要求立族正,并赋予他们以调处、裁判的权力。清朝利用族正征税、治安、禁盗贼、禁犯上、守国法等等。同时法律规定维护宗族的特权,允许对“悖逆子孙”予以严惩,规定对族产予以保护。

五、刑制规范。清废除了明代厂卫和镇抚司使用的一些酷刑,如脑箍、烙铁、立枷等,而将建于五代的五刑——笞、杖、徒、流、死当作正刑。笞是用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杖是用大竹板或荆条打脊背或臀部、腿,徒是拘禁并强制劳动,流是流放僻远之地,死就是处死。其中死刑分立决和监候两种。立决是犯大罪,立即处死;监候是犯罪较轻,经过秋审才决定是否要杀。五刑之外还有一些非正刑,例如迁徙、充军、枷号、赎刑、刺字、凌迟、枭首、戮尸。枷号是将犯人上枷,标明罪状示众,赎刑是用钱抵刑,刺字是用满、汉两种文字在面、额、项、臀部等处标明犯罪原因,凌迟是酷刑:先割两乳、两臂,然后开膛取出内脏,最后割脑袋,枭首是斩首并悬挂示众,戮尸是陈尸示众,以示羞辱。

六、民事经济方面。严令旗地买卖(这个规定到咸丰五年松动),实行地丁合一(详《经济·从一条鞭法到地丁合一》)。清初为了镇压郑成功的抗清斗争而颁布《禁海令》、《迁海令》,限制对外贸易,限制开矿,维护旗人地位,也给了奴仆一些小保护权,但雍正时期有开豁贱籍政策。

七、涉外法律以闭关自守为原则,讲究自尊,限制贸易,警惕外患,排除天主教。

这个时期法律特点与其内容密切相关。一是维护中央集权和满族、宗族特权,二是刑罚严酷,三是实行思想专政,四是闭关自守。

这个时期的司法制度比关外严密多了。其中央司法机构维持明朝“三法司”制度: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监察百官,并参与审理大案。地方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有督抚、臬司、府、县四级。

审理案件程序是:诉讼先经州县审录,如判徒刑须经府、按察司,然后报督抚。督抚同意后还要报刑部备案。判流刑、充军、发遣,须由各省督抚审结,案卷报刑部,由堂官侍郎批复,由各省执行。判死刑特别慎重,由三法司会审。有秋审和朝审。州县将判死刑的案犯和案卷送省城(乾隆三年以前还要经过府,才到省)。臬司审核后报督抚。督抚根据情况判为情实或是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具题上奏皇帝裁决。皇帝将题本转交三法司。刑部提出处理意见,别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将意见分送天安门会审各衙门。八月一天,天安门会审。书吏宣读刑部决定,会审会议通过。再报告皇帝裁决。朝审是复核京师死刑案件。过程与秋审一致,时间是八月初。皇帝判决算是终审。判可矜、留养承祀就是免了死刑,批缓决就是继续监押,留待下次秋审或朝审。批情实就要处决。

非常大案要王、大臣、九卿会审。宗室、觉罗罪犯由宗人府、刑部会审,蒙、汉相涉案由蒙古官员与汉族地方官共同审理,地方大案由布政使与按察使会审。发回及驳回案件由督抚与司道会审。

鸦片战争后到清末时期

鸦片战争后,清朝丧失了部分司法主权。在新政变革中,清朝封建法制迅速解体,向近代法律体系演变。

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新阶段,也开启了清朝法制新阶段。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司法制度也开始半封建半殖民地化了。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攫取了领事裁判权,并从同治三年开始在租界内任意设置司法公廨。列强侨民在民事、刑事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而由他们在中国土地上设立的领事法庭公廨审理。这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侵犯,也是中国丧失司法主权的标志。

八国联军侵略中国后,慈禧太后发布上谕变法。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提出改革法制的建议被采纳。清廷成立了宪政编查馆和修订法律馆负责法律改革。经过10年的努力,对旧有的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新的法律体系建立了起来。封建法制演变为近代法制。法制变革包括司法制度的变革与新的法律体系的建立。

司法制度变革。一、司法独立。光绪三十一年(1906)清政府改革官制,改刑部为法部,为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审判事务;大理寺改名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法部设总检查厅,成为最高检察机关。这个改革使司法终于独立,过去司法行政混一的体制崩溃了。二、审判诉讼制度改革。西方一系列的近代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被引进。废除三法司会审和九卿会审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审判衙门分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四级(宣统元年,开始筹措经费,建立审判厅,培训新型司法人才)。民事、刑事案件,由初级审判厅审判;不服,准赴地方审判厅控诉;再不服,准赴高等审判厅上告。民事、刑事诉讼分开,建立了起诉、预审、公判、上诉、判决等程序和公审、回避、陪审、辩护等制度。三、监狱制度改革。设“模范监狱”、“罪犯习艺所”,改变以往以监狱惩罚罪犯的传统。光绪二十九年(1903)建立了京师模范监狱,随即在一些省府州县也陆续筹建。

新法律体系建立。新法律体系的建立仰仗新的法典的制定。经过十年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近代法律。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钦定大清商律》、《公司律》,三十二年颁布《破产律》,三十四年(1908)颁发《钦定宪法大纲》,同年制定了近代行政法《钦定行政纲目》,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又诞生近代刑法《大清新刑律》,宣统三年编成近代民法《大清民律草案》。此外,三十四年拟订的《大清商律草案》、宣统二年编成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尚未经清廷审核,清朝就已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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