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光指挥棒

时间:2024-06-20 10:47:35编辑:奇事君

交警测速执法规范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法律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当使用测速仪、摄录设备等装备。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公路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选择安全且不造成交通堵塞的地点进行。(二)需要在路肩上设置测速点的,应当在测速点前方200M处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灯。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00M。在高速公路上查处超速违法行为,应当通过固定电子监控设备或者装有测速设备的机动车进行流动测速。第四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超速违法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交通警察在测速点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查处点交通警察做好拦车准备。(二)查处点交通警察接到超速车辆信息后,应当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拦车。(三)对超速低于50%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超过50%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七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下列装备:(一)交通警察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二)执勤警车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摄像机)、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拦车破胎器等必备装备;根据需要还应当配备枪支、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装备。(三)执勤摩托车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四)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交通警察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主要内容有:
1、交警要文明执法: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使用规范用语;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执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主动提醒交通违法行为人遵守交通法规;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
2、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3、不得在行车道上检查车辆:除执行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交警测速规定最新

法律主观:交警在路上测速的,不属于违法行为。要科学合理设置和使用交通监控设备,必须在交通信号或通行规定明确的道路上使用监控设备,必须在流动测速点位置前的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公开告知提示。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七条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发光灯棒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发光灯棒属于商标分类第11类1101群组;经统计,注册发光灯棒的商标达23件。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1.选择注册(家具的照明装置,群组号:11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2.选择注册(灯座和防护物,群组号:11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3.选择注册(杀菌灯具,群组号:11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4.选择注册(荧光灯,群组号:11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5.选择注册(照明灯用的电气变压器,群组号:11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6.选择注册(灯罩,群组号:11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7.选择注册(灯的悬挂托架,群组号:11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8.选择注册(配有突出支架的灯,群组号:11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9.选择注册(电灯,群组号:1101)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10.选择注册(煤气灯,群组号:1103)类别的商标有1件,注册占比率达4.35%


发光信号面板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发光信号面板属于商标分类第9类0906群组;经路标网统计,注册发光信号面板的商标达1072件。注册时怎样选择其他小项类:1.选择注册(电子公告牌,群组号:0906)类别的商标有6件,注册占比率达0.56%2.选择注册(电池,群组号:0922)类别的商标有5件,注册占比率达0.47%3.选择注册(集成电路,群组号:0913)类别的商标有5件,注册占比率达0.47%4.选择注册(发光信号灯塔,群组号:0906)类别的商标有5件,注册占比率达0.47%5.选择注册(发光标志物,群组号:0906)类别的商标有5件,注册占比率达0.47%6.选择注册(闪光灯(信号灯),群组号:0906)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0.37%7.选择注册(发光道路标志,群组号:0906)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0.37%8.选择注册(发光安全信号板,群组号:0906)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0.37%9.选择注册(发光车辆故障警告三角牌,群组号:0906)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0.37%10.选择注册(穿戴用防止交通事故的反射盘,群组号:0906)类别的商标有4件,注册占比率达0.37%


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推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日出台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紧密结合交警业务工作实际,进一步厘清了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的范围、类型、身份和定位,界定了职责权限和禁止行为,细化了招聘录用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岗前和脱产培训时间、内容及考核办法,严格了违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完善了经费、待遇、表奖、抚恤等职业保障,为依法、合理、规范使用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规定》出台后,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并通过在非执法、非涉密岗位使用辅警,置换民警充实到一线执勤执法岗位,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缓解基层警力需求压力。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三)勤务辅警的岗位职责。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1.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2.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3.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4.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5.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6.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7.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8.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9.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10.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交警辅警执勤执法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减少执勤执法伤亡事故,公安部交管局10月17日印发修订完善后的,明确执勤执法实行分级防护,细化了路面执勤执法、查处交通违法、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时现场安全防护工作要求。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和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催泪喷射器、警棍、手铐,根据需要携带警绳、约束带等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防弹(防刺)背心、防刺(防割)手套、防弹头盔、警械武器等装备。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交通警察履行前款职务时应当穿着反光服,佩带多功能腰带、对讲机、执勤记录仪等装备和必要的防护装备,夜间或者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还应当佩带挂肩警示灯、发光指挥棒、强光手电等主动发光装备。警用巡逻车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标准的反光或者发光锥筒(以下简称“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以及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警示灯、灭火器、牵引绳、急救箱等装备。装备的数量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状况和执勤执法实际需要确定,执行拦截检查违法犯罪嫌疑车辆等任务时,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破胎阻车器、防暴盾牌等装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中央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抢险救援等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需求。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负责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袭击警务人员的处罚袭击警务辅助人员,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处理,这是因为警务辅助人员不是国家公务员,无执法权限。只能按殴打他人等法律处理。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收起更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 辖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七条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第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第二节 回 避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第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
  (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四)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执法部门代为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执法部门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执法部门。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五)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执法部门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摘要】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提问】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回答】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定。前款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包括公路、水路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第三条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回答】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管 辖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执法部门管辖。第七条 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八条 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机关。第九条 下级执法部门认为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 跨行政区域的案件,相关执法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相关行政区域执法部门共同的上一级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回答】
第二节 回 避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回答】
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第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十七条 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送达执法文书:(一)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二)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三)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回答】
第四章 调查取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 执法部门办理执法案件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第三十条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第三十一条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节 证据收集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三十三条 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四)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五)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六)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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