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还有《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工伤认定办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另外,还有各省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等。扩展资料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法
工伤法律法规
工伤法律法规
2006-05-26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2004-06-17】
★. 工伤认定办法【2003-09-23】
★. 工伤保险条例【2003-04-27】
★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2002-04-22】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2002-04-05】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2001-12-03】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2001-04-23】
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2000-12-14】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2000-11-22】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04-11】
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1999-09-17】
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进行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09-09】
1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1998-02-17】
14.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7-06-06】
1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1996-12-30】
16.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996-12-05】
17.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08-12】
18.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996-07-11】
19.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1996-06-17】
20.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996-03-14】
21.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1996-02-13】
2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复函【1995-01-14】
23.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1994-09-22】
24.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1994-09-09】
2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1994-06-03】
26.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1993-09-27】
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1992-10-26】
28.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1991-07-25】
29.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1991-03-01】
30. 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办法【1990-03-23】
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被害人与凶手有何仇怨?
被害人与凶手没有仇怨,凶手为在逃窜过程中再次作案首先,本案被害人为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员工柴媛,被害当天是在家办公,根据电脑记录可以证明被害前柴媛还在向单位传输文件。根据其姐姐柴芳的说法,被害人与凶手之间无任何感情纠纷,所以不大可能存在因爱生恨蓄意谋杀的情况。其次,本案凶手在这一次作案之前就是另外一起案件的在逃嫌疑人,嫌疑人靳某曾经在受害人所在小区做过餐饮小吃一类的生意,于6月16日杀害了同一个小区里面中医馆的一名大夫和他的亲戚,还致使另一名小孩受重伤。也因此靳某成为了大庆市公安局悬赏的在逃嫌疑人,一直未被抓到,可能也未有人想到,嫌疑人会大胆的在同一个小区犯案。而且嫌疑人靳某在杀害在27楼的被害人柴媛后,原本是打算到26楼杀害另一名女子,但是因为听到警察要上27楼,于是就想要爬窗到25楼避开警察,结果失手坠楼身亡,此事也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的悲痛。柴媛可以说是一家人的骄傲和希望,家境贫寒,姐姐主动辍学务农,助妹妹上大学,而柴媛也很争气,不仅考上了一个好的大学,还考上了同所大学的研究生,可以说未来可期。如今柴媛被害,一家人陷入巨大痛苦之中,而凶手身亡,一家人甚至连将怨恨寄托的对象都没有了。因凶手死亡,被害者家人还可能陷入得不到任何赔偿的窘境,由于凶手家属没有任何赔偿责任,只能在凶手遗产范围内要求赔偿,如果凶手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则受害人家属得不到任何赔偿。因为柴媛在被害前仍是处于工作中,所以其姐姐柴芳认为妹妹的被害属于工伤,希望能得到工伤赔偿,也一直在为此事奔波。
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凶手为何要杀人灭口?
在黑龙江大庆市,一位女孩在家办公的时候不幸遇难,被凶手用数据线勒颈身亡。凶手和女孩并没有深仇大恨,为何凶手如此残忍要置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女性于死地呢? 1、凶手此前因杀人被警方发布了悬赏通告因为害怕,凶手害怕自己被抓。这个选择用数据线勒住女孩,导致女孩死亡的凶手靳某是有过杀人经历的,受害者柴媛并不是靳某杀的第一人。靳某本是该小区内做餐饮生意的小老板,不知为何他在6月16日那天杀害了该小区内一家中医馆的医生及其亲戚,还导致了一名男童受了重伤。中医馆内的两死一伤迅速引起了警方的重视,经过调查锁定了重大作案嫌疑人靳某。靳某随即潜逃,警方发布了悬赏通告,而谁能想到,凶手如此胆大包天竟敢偷偷潜回案发的小区内进行藏匿。而柴媛此时却还不知道危险已经向自己逼近了。 2、女孩不幸成为凶手的目标,凶手只是想再次作案柴媛是当地自然资源局的员工,因为疫情原因不得不在家办公。而柴媛所住的房子是单位统一安排的员工宿舍,而且这个小区的物业资质都是一级的,但偏偏短短三天时间凶手却能连杀三人,还是在同一小区进行的作案。因为警方下达了悬赏通告,靳某肯定特别害怕有人发现自己的踪迹,所以对于一丝一毫可能泄露自己踪迹的东西和人他都想要抹去。于是他来到柴媛家后,决定把柴媛杀了,毕竟他害怕柴媛会泄露自己的踪迹,让警察抓到自己。难以置信的是靳某在杀柴媛后还想杀了26楼的另外一位女子,只不过该女子运气好,因为警察的到来惊动了靳某,靳某想借助被单逃到25楼,结果不幸坠楼身亡。这种事也算的上是凶手罪有应得吧!
黑龙江一女子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为何家属申请工伤无果?
黑龙江大庆市自热资源局有个女员工在宿舍工作的时候被入室的匪徒用数据线勒住导致死亡。但是她的家属认为,该女子是在单位的宿舍被杀,而且被杀的时候是在宿舍整理材料,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宿舍所在的小区电梯和楼层间没有监控,进入小区没有门禁,从地下车库可以随意进入才导致该女子被杀,所以物业也有一定责任。大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伤科已收到了被害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而且也已经在7月21日正式受理,正在认定过程中,还没有出结论。一,物业有没有责任?我觉得小区监控设施不完善,门禁系统不完善在,在这些方面小区物业是有一定责任。但是小区出现了杀人犯在逃的情况下如能足够重视加强巡逻可能会避免悲剧的发生,所以我觉得小区物业确实有一定责任。二,工伤的鉴定认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在工作场所,因公外出,或者上下班途中。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然并发;维护国家利益;因单位派遣受伤害等情形被是痛工伤。很显然被害女子好像都不符合。三,用人单位该不该赔偿材料已经递交上去,大庆人社局工伤科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工商申请正在受理,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结论。事发时由于大庆疫情严重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去单位,都是在家弹性办公,由于情况特殊我觉得女子遇害场所虽然不是正式工作场所也是单位要求的工作场所。所以应该属于工伤。不是所有的杀人事件都是有预谋的,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给出答复,给死者和家属一个交代。
黑龙江一女子疫情期间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算不算工伤?
柴媛,这个活泼开朗,长相漂亮的姑娘,有着一份人人羡慕的好工作。她所在的大庆市英伦小镇小区于6月16日发生了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在逃被通缉。当时柴媛跟同时朋友还提及,小区出现了杀人案,自己有点害怕。家里也是不放心提议让她回家住几天,但是被她拒绝了。6月18日谁也没想到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还敢回来,更没想到的时候他会从窗户翻进27柴媛的住所。当时候的柴媛刚做完了工作汇报发给同事,而后被翻进来是犯罪嫌疑人控制,并用被用数据线勒死,翻窗逃跑的时候坠楼身亡。由于同事长时间没有联系到柴媛,再加上知道她所在的小区发生命案于是报了警。晚上警察破门而入以后才发现柴媛已经遇害。当时由于大庆地区严重,柴媛所在的单位规定,没有特殊情况她们只能在家办公。柴媛的家人觉得她是在家办公才会被害,属于工伤,但是一开始人社局是拒绝这个工伤申请的。工伤必须满足3个条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与工作有关。虽然柴媛的遇害场所是家里,但是单位的要求,而且柴媛的单位同事也能证明柴媛给她们发了自己的工作汇报,单位领导也开具了书面证明。现在柴媛的家属又将材料递交给了相关部门,目前正在受理当中。我觉得柴媛这个情况完全属于工伤的范围,不管是不是在工作或者工作有没有做完,如果不是疫情,那个时间的柴媛肯定是在单位,在单位的柴媛也不会这么倒霉。而且柴媛的领导同事都愿意出具书面材料证明当时的柴媛就是受单位安排,也是在做与工作内容有关的事。不管怎样,逝者已逝,理应给活着的人一个交代。
女孩疫情期间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这是怎么回事?
这名女子因为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正在办公时被一名男子入室并且用数据线勒死了。这名男子在此之前曾经也杀害了同一个小区的一名大夫和亲戚,而且还导致了另外一位小孩重伤。就在警方发布了通缉公告之后,他又再次作案,杀死了这名女孩。这名男子作案之后,又企图到26楼杀害另外一名女子。幸好这个时候警方来到27楼查询情况,男子听到了警察的声音,本来想要利用床单逃到25楼,但是因为逃跑的过程中失足而摔死了。根据姐姐和同事的反馈来看,受害女子跟这名凶手应该是完全不认识的。这名男子究竟为何要杀害一名在家办公的女子,这其中的原因不得而知。或许就是杀红了眼,随机挑选对象,没有理由的胡乱杀人。目前警方还在继续调查中,杀人原因究竟是什么还需要等待进一步的查询结果。死者的姐姐认为女孩是在工作中被杀害了,所以也应该要被认定为工伤。姐姐在女孩死后10多天,拿回了死者的手机和电脑。根据电脑的传输数据来看,女孩死的时候的确是还在办公,还有文件传输的记录。从家里的环境来看,女孩在死之前发生过明显的挣扎,但是因为力气不敌男子,最终没能逃过一劫。这位死者非常的聪明,也很乖巧,是一家人宠爱下长大的。家里有三个孩子,因为没有办法供3个孩子读书,所以姐姐早早就辍学打工赚钱给妹妹读书。女孩也很争气,考上了大学之后又考上了研究生,现在也有一份不错的工作。但是却遭遇了这样的飞来横祸,她的父母都非常伤心和难过。现在姐姐就想要为妹妹讨回一个公道,不能因为犯人摔死了就结束了。
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被害人与凶手是何关系?
要说今年疫情就足以让我们大家操心,从月初疫情爆发的时候,那可是弄得人心惶惶,每一个人早晨醒来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看关注疫情,最后经过我们大家所有人的努力渡过了疫情最艰难的时刻,我们也可以恢复正常的生活,大家也可以不用再宅在家里,也可以开始我们充实的生活,也开始了我们工作的旅程,可是在这个世界上,总会有些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总有那么一些人和别人的思想不一样,最后做出一些无法挽回的事情,不仅使自己也使得别人也受到伤害。要说在家里办公不会遇到什么危险,可是总会有意外情况的发生,就在最近这段时间发生了这样一起事件,一位女孩在家里办公时被一名男子勒劲而亡,看到这里的时候,有点揪心因为近些年来总是能够在网上看到一些关于女孩被杀害的新闻报道,不知道这样的事情什么时候才可以结束。据了解,这件事情是发生在黑龙江大庆市,在事发前女子还在家里办公,可是谁又能想到自己的家中还能出现别人,最后这位女子被一位同在这个小区的男子潜入自己的家中,并用数据线勒死。据了解,这位男子前段时间就在这个小区杀害了一家中医馆的一名大夫和这个大夫的亲戚,还导致一名男孩重伤,而且据姐姐说,妹妹一直以来都很本分,不可能与嫌疑人有感情纠纷,现在也由于嫌疑人不小心逃窜是摔死,具体的杀害原因也不是很清楚,所以女孩子一个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不能确定别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好自己的安全,自己安全才是对家人的最好回报。
女孩疫情期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此案凶手是谁,抓到了吗?
这是发生在2020年6月18号的一起事故,34岁独居的女子在家办公期间竟然被陌生人勒死,凶手究竟是谁?为什么会对陌生人下手如此之狠?被害女子是大庆市城乡规划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属于事业编制,由于疫情原因,案发当时她正在公司租赁的宿舍办公,当天她还与同事联系过,将她写的一份一周的工作总结发给同事,但是自从发完这份报告之后,同事便再也联系不上她了,由于该小区之前已经过一次凶杀案,同事便不放心了,于是赶紧报了警,待警察赶到破门而入时,该女子已经不幸遇害了。该事件并不是该小区发生的第一起凶杀案,在这之前该小区已经发生了一起一家三口遇害的案件,经警方调查,凶手为在该小区开早餐店的靳某某,靳某某由于与该一家三口有矛盾,遂痛下杀手,靳某某杀人后便逃窜了,让人没想到的是,过了几天他又回到小区进行了第二次行凶,杀死了被害女子,之后,该名凶手又向该小区的另一户进行了行凶,但是没有成功,从窗外逃跑时不慎摔出窗外摔死了。由于凶手已经死亡,警方给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该被害女子的姐姐称,妹妹从小学习优异,已经考取了硕士学位,是因为人才引进才被安排到大庆市城乡规划局工作的,其实在案发之前,因为小区发生了凶杀案,妹妹曾向家里人表示非常害怕,家里人便和她说让她回家住住,但是她表示还有工作,让人没想到的是厄运竟然就这样降临了,姐姐同时还表示,妹妹是在工作期间遭遇不测的,这个是属于工伤,之后她应该会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补偿。
黑龙江女孩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为啥不能算工伤?
截至2020年9月1日,还没确认不算工伤,大庆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表示,工伤申请已受理,但还没有结论。 所以究竟算不算,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判断审核。符合法规规定:履职时遇害。在《工伤保险条例》 中第三章 工伤认定中有对应的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遇到意外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当时这个女孩正是由于疫情关系,所以才在家办公,虽然不是在工作场所,但是也是在完成上司安排的工作,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时遇到意外伤害的。同事证言:办公时遇害。当然了,在家里面,究竟是在办公,还是在做自己的事情,在追剧吃喝玩乐,并不能女孩的家属说了算。但是在公安局出具的一份口供证言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案发当天,被害的女孩确实是在办公的,而且还完成了任务。另外,有跟她对接工作的同事还表示,案发当天,跟她还有联系,并且有一些需要对接的工作等待确认,但是没有想到在那时候,她就已经遇害了。而这个同事还出具了当时一些聊天记录,证明了她的所言属实。警方说明:是逃窜作案,是意外。此外,在女孩被害之后,由于申请工伤需要证明是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警方还针对这个事情出了一份情况说明,具体清晰地说明女孩在家办公被逃窜的犯罪嫌疑人控制后遇害的,不是因为其他“情杀”、“仇杀”、“经济纠纷”产生的伤害事情……相信综合种种证据及资料,最终当地人社局能做出准确判断,还女孩及其家人一个公道。
黑龙江一女在家办公被勒死申请工伤无果,这合理吗?
在身边人的口中被害女子柴媛年轻漂亮,性格好,有份好工作。谁能想到这个花季少女在家里工作竟然能遇到穷凶极恶的杀人凶手?由于大庆疫情严重,他们单位要求没有特殊情况不能去单位,在家办公。遇害前一天柴媛还跟朋友的聊天中提及所在小区有凶杀案,表示自己很害怕。家人也很担心,要他回家住一阵,但是被她拒绝了。柴媛姐姐很后悔,哭诉如果坚持让她回家就会避免悲剧发生事发当天,姐姐说柴媛在中午点了一份外卖,11点40的时候外卖小哥送餐听到屋里回话的是个男声,据外卖小哥回应,对话过程中隐约听见有女生呼救,但是由于自己戴着耳机也不确定,送完餐就离开了。柴媛的同事在收到她的工作总结以后便没有了音讯,又加上她所在的小区有凶案所以就报警了,当晚警方破门进入才发现柴媛已经遇害。根据外卖小哥的供述警方断定柴媛的遇害时间应该是在当天12点到14点之间。而凶手也在逃离过程中坠楼身亡。事已至此,柴媛家属认为是在家中工作导致的遇害,说以应该是工伤。当时柴媛的电脑是开机状态,她所在的单位也出具的证明,证明当时柴媛是在完成她的工作。工伤鉴定的要求有三点,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与工作有关。有单位证言是在工作时间,有证据显示柴媛是在完成自己的工作,至于工作场所,虽然是在家中,但是由于疫情原因被要求在家中工作,我觉得这算是特事特办。所以满足以上三点。我觉得柴媛是属于工伤。目前家属已经把相关材料递交给了大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据相关人员回复,正在认定过程中,目前还没有结论。我觉得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给予答复,让死者安息,生者得以告慰。
黑龙江女子疫情期间在家办公被勒颈身亡,家属申请工伤,你怎么看?
扯淡的工伤!我认为该起凶杀案,造成女子死亡的因素与工作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既然是凶杀案,就应该追究凶手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找公司赔偿。这让我有一种凶手赔不起钱,就“谁大找谁”的感觉。那么?其他被杀害的人又该算作什么伤呢?该起连环凶杀案,发生在黑龙江大庆某小区内,凶手在3天内连续作案3起,造成共计4人遇害。其中,6月18日遇害的女子媛媛,原本是大庆市城乡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当天上午正在家里办公,不料惨遭凶手杀害。而该连环凶杀案的凶手,正是小区内一名叫靳某琦的住户。第一起凶杀发生在6月16日,由于该男子与小区另一家住户有过节,遂将其一家三口全部杀害。杀人后,凶手潜回自己家中,并试图报复社会。6月18上午,凶手将孤身一人在家的媛媛用数据线勒死。当天晚上他又继续到26楼作案,但作案失败后逃跑途中失足坠楼身亡。如今凶手已经死亡,索赔对象似乎没有了,媛媛的家人则认为,媛媛出事应该算作“工伤”,应向其所在单位索赔。对于媛媛与凶手的关系,媛媛的姐姐表示,两人此前并不认识,没有纠葛,更没有产生任何矛盾。当天媛媛是应公司要求,没有到公司上班,而是在家里面办公,不想引发了悲剧。媛媛的住所,是单位提供的公租房,当天上午11点媛媛还在聊天软件上给同事发了一份工作总结,当晚9点同事联系不上她,这才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后,发现媛媛已经遇害,据推断大概是中午12点–下午14点遇害。媛媛家人表示,自该小区发生一家三口灭门惨案后,媛媛一直透露,自己很害怕,但是由于工作需求,她拒绝了亲朋好友提出的让她“请假回家休息”的建议。家属认为,被害人处于在宿舍上班状态,正在处理工作材料时遇害,且所住的宿舍也是单位安排的,因此应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家属还认为该小区监控系统存在漏洞,凶手可以避开监控从地下车库进入楼层,因此小区物业也应该承担责任。其家属已经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并于7月21日正式受理。至于认定结果如何?目前尚未有相关通报。我认为这似乎有点“不怪老虎怪青山”的感觉,其家属在提出赔偿问题的时候,丝毫未提及凶手应该承担的责任,似乎让人感觉公司与物业才是罪魁祸首一样。事实上呢?造成该起惨剧的罪魁祸首只是凶手,至少有99%的责任应该归于凶手,就算要赔偿,也应该以凶手的遗产作为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