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部制改革

时间:2024-06-01 10:47:03编辑:奇事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什么级别

法律主观:下面就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法人的流程: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 公司法人变更 预约。 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 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带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 开户许可证 和印鉴。法律客观:《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您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内设分局,主要分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物价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有14个下设部门,分别为:市场监管综合处主要职能:承担市场监管日常业务的协调、综合性文稿等综合性事务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业务的督办反馈;承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交办的综合性工作。市场处主要职能:负责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完善市场监管治理机制;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市场监管工作,负责对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开展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和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整治工作,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工作。标准处主要职能:指导深圳标准建设,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导、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打造深圳标准的格局;统筹深圳标准法规体系建设,拟订深圳标准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深圳标准指导意见和行动计划,推进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深圳标准建设;推动各行业各领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制定更高水平的深圳产品、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建立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多层次、创新性、引领性的深圳标准体系;宣传推广深圳标准理念,组织开展标准基础和前沿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标准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深圳标准认证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质量处(认证监管处)主要职能:指导深圳质量建设,推动建立质量引领、创新驱动、内涵发展、绿色低碳的质量型发展体制机制;完善深圳质量工作机制,促进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质量发展格局;统筹深圳质量法规体系建设,拟订深圳质量和质量强市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加强质量政策措施与产业、科技、金融、财税、环境、人才等方面政策措施的协同;组织拟订促进质量发展的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质量的全面提升;宣传推广深圳质量理念,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深圳质量指数指标体系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深圳质量实施情况考核评价;负责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和认证监管工作,管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开展质量状况分析及产品质量问题集中整治,依法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公平竞争管理处主要职能:依法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反垄断执法和案件调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海关监管区外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货物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知识产权促进处主要职能: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指导、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管理知识产权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和人才培养;组织实施重要行业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处主要职能:承担知识产权市场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代理市场规范整顿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承担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主要职能: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调解消费争议;宣传消费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企业信用管理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处)主要职能:组织构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体系;组织实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指导监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组织指导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指导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工作。广告处主要职能: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管广告活动;组织指导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广告监测工作;核发广告登记证;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计量处主要职能: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和检定人员,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监管市场计量行为、商品量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管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校准机构和计量认证实验室;监管能源计量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主要职能:依法组织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及充装)、经营、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检查、监督抽查、宣传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标准化评价、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指导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记业务;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信用监管;组织完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体系,指导特种设备风险预警;组织调查处理有关特种设备投诉和事故。电子商务监督管理处主要职能:监管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拟订电子商务市场规范与监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的行为;承担开展电子商务的网络监测工作;指导电子商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前海发展促进处主要职能:拟定市场和质量监管职能范围内促进前海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服务前海发展工作;指导和管理前海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工作;参与前海发展政策的调研、制定工作。相关扩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统筹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市场监管机制。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商事主体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协调督促相关审批许可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对商事主体加强监管;组织实施商事主体信用监管工作。(三)依法承担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四)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监督检查责任。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五)统筹推进深圳标准建设,牵头制定深圳标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行业各领域采用国际一流标准,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服务、安全、环保等方面标准,建立健全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深圳标准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基础和前沿研究,推进深圳标准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深圳标准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法开展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六)统筹推进深圳质量建设,牵头制定深圳质量和质量强市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各领域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城市、生态和政府服务等领域质量全面提升;推进深圳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支撑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各行业各领域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深圳质量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依法承担产品、商品质量监督责任。(七)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责任。负责专利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组织实施专利优惠、鼓励政策和措施;依法承担专利、商标、特殊标志和著作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指导著作权贸易活动及著作权集体管理和代理机构工作;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维权援助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八)承担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负责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建立有利于新技术应用的新型准入和监管制度;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应急管理和产品召回的监督实施工作。(九)统一发布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性规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承担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十)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以及药品再评价和淘汰工作;指导临床试验、临床药理基地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十一)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依法监管拍卖行为。(十二)按规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处理消费者投诉。(十三)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监督管理计量检定及检验检测机构。(十四)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督管理责任。承担特种设备事故查处和相关应急救援责任;监督检查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公告活动,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而向社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适用本规定。
  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关内部管理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政府公告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中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组织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市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二)“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三)“行政措施”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就具体行政事务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
  (四)“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向社会发布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政务信息应当采取规定的形式,让与该文件、措施和信息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针对确定管理相对人发布的行政措施,必要时,发布机关应当将该行政措施的内容以适当的方式让每一个相对人知悉。第五条 政府公告通过以下形式发布: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
  (二)《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域名为www.sz.gov.cn,下同);
  (三)深圳电视台、深圳有线电视台、深圳广播电台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网站;
  (四)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五)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适当方式。第六条 下列文件以《市政府公报》为法定载体,在《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发布:
  (一)市政府规章;
  (二)以市政府名义或者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
  (四)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外,上述文件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发布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需要即时施行的,可以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先行发布,但应当在发布之后的最近一期《市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第八条 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公报》发布后,还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全文刊登。第九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与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行政措施,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上刊登全文或摘要。未刊登全文的,应当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全文。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的,发布机关应当在文件中规定具体生效日期。但该日期应当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没有规定生效日期或者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的,以实际公布之日为生效起始日期。第十一条 《市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机关在发布公文、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引用上述文件时,应当引用《市政府公报》刊登的标准文件,并说明该文件在《市政府公报》的具体位置。第十二条 未在《市政府公报》上刊登,但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措施,以《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以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方式发布行政措施的,应当制作适当格式文件作为备案和归档使用,并以该文件为标准文本。第十三条 《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应当按发布机关的要求及时刊登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需要统一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和《深圳信息网》刊登的文件和信息,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其授权的人员签署刊登通知。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公开其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行政决定及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依本规定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提供政府信息,除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介质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第六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并主动以适当方式将目录中的信息予以公开。第七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本规定,要求有关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向其公开该单位除主动公开以外与其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八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的保密机构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审核。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应暂缓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予以保密或公开。第九条 主动公开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条 依本规定第六条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除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外,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告示牌、通知书等一种或多种有效方式公开。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深圳市政府门户网站(www.sz.gov.cn)的要求及时发布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构建相应的业务网站(页),并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所公布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第十二条 属主动公开目录内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在时限要求内及时全面公开。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七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效证件,向相关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的理由。

  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第十四条 收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对申请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接受申请的单位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通过电子邮件予以答复。第十五条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责任单位不予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提出异议时,相关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说明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理由、法律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


深圳市物价局管理什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物价局主要职能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监督落实;负责对全市价格的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2、对列入价格管理目录中属于县(市)级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调整价格及收费标准。3、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作价方法;指导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价格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全市价格(收费)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4、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对属于县(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规定合理利润率和批零差率;负责对农贸市场价格进行指导和管理。5、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调、处理各种价格争议。6、管理国家机关收费、公益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重要的经营收费;严格控制收费规模,合理确定收费水平,规范收费秩序,监督各项收费政策的落实。7、负责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处理价格违法案件;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对群众性义务检查组织进行业务指导。8、负责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组织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的成本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成本调查;负责全市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动态信息反馈;开展各种类型的价格培训工作。9、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价格认证、价格咨询、价格鉴证、价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10、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更多详细职能请参阅当地物价局网站


什么叫深圳模式和顺德模式?要详细点的!

广东顺德大部制改革




一、改革的原因(背景渊源):
一、外因:中共十七大召开后,政府机构改革提到议事日程,确实目前行政体制已经不适应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二、直接原因:在顺德806平方公里这样一个小地方,它创造的经济总量已经非常庞大,去年工业产值3900多亿元,今年截至目前工业产值已经超过4000亿元。高速增大的经济总量,我们的行政管理体制却难以适应。民间组织与政府组织没有分化导致了政府的运行成本非常昂贵,运行效率却低下,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部门利益争夺愈演愈烈。
三、根本原因:过去的政府架构在整体上存在的三大问题。一是政府内部各个部门间职能交叉,多头管理问题严重;第二,在党政系统中,职能重叠,如中组部与人事部,中宣部和文化部,广电总局等;第三,在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上,政府和社会组织没有分化。
二、顺德大部制模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党政联动”模式)
主要内容
将现有41个党政群机构整合为16个大部门,其中政府部门由29个调整为10个,机构精简近2/3。调整后,设置党委机构6个,全部与政府机构合署办公;设置政府机构10个。
区综合设置16个党政机构,包括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5个党委工作部门、9个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公安分局。党政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区领导或副处级干部兼任。区委书记、区长、副书记和1名常务副区长,可不兼任大部门负责人。建立部门首长负责制,实现党政决策和管理的扁平化。
例如,四区的区府办将与区委办合署办公;而区文广新局(区版权局、区旅游局)除文化许可、旅游市场监管及文化综合执法外的职责,区体育局除体育许可外的职责,都将划入区委宣传部(区文体旅游局)。
顺德16个部门首长由常委和副区长担任,目的在于提高执行力。但是,日常政府管理还是有交叉内容,还是需要设立专门的协调领导。
大部制改革的主要任务为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本着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的原则进行,明确佛山市政府履行职责重点,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在这一原则下,原由佛山市政府管辖的37个政府部门,最终简化为31个部门。
其最大的特点是合署办公与经过裁撤合并后新设行政机构,其中,有四个部门合署成两家办公,新组建的五个部门则合并了18项职能,原有的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不再保留。
顺德改革方案最大特点就是其大部制改革思路,而且是党政联动的改革路径。
合并同类项的思路来裁减政府部门。企业和市民关心的是,改革后政府为市民和企业办事时,效率有无提高,公共服务内容有无增加。我们就参照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标准,将政府部门按照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市场监管、政务监察等标准,对政府进行合并。
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党政统合的组织架构,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党政两条腿的机制。由于职能合并而不是取消,只是换了一个名字,因此也与现行体制不相矛盾。到目前为止,顺德是全国唯一进行了党政统合改革的县,其他地方还没有迈出那么大的步子。
三、顺德大部制模式运行效果跟踪评估
其一是顺德改革方案最独特之处是党政联动。顺德的改革是党政机构改革,而非政府机构改革 熟悉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人都知道,两者虽一字之差,意义却是完全不同,顺德无疑是第一个吃螃蟹者。顺德这种层级进行这种试探所拥有的特殊优势。这种试探性改革首先突破了原来“党政分开”的认识水平。在改革开放30年的改革路径中,党政分开是相对于改革开放前党政不分的弊端进行的改革,但其实际效果却是党一套机构、政一套机构,经常相互重叠交叉,导致重复行政、人员庞杂、责任不清。对于执政党如何变“执政”为“行政”,中国共产党是不断地进行探索的。因此,顺德改革方案中的党政联动,结果是,原来的一些政府机构归并到党委机构去了,如审计局、人事局部分、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部分、旅游局部分、司法局、民政局部分,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党委管的东西更实了,只要是党政有交叉的,一般都划归党委。其次,很多地方政府原来党政在一个大院办公,后来都分开办公,形式上的分开并没有把职能分开得很清楚,现在职能分清了,但又可能产生“两个政府”的误导。这是值得顺德党政联动改革注意的。
其二是顺德改革方案另一个值得称道之处是同类项合并的原则。党政联动的指导原则是根据社会需求,凡党政机构有同类项的职能进行合并,避免机构的重复设置和职能的交叉。应该说,这是顺德改革幅度比深圳大的关键之一。党政联动、同类项合并是机构大幅度减少近2/3的主要因素。这种精简幅度可能是空前的,决心很大,探索的力度也很大,对各地的机构改革是一个巨大震动,真正体现了“大部制”改革的真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次行政改革,很少有如此大的精简幅度。相比之下,深圳由46个减少为31个,顺德由41个减少到16个。当然不是机构越少越好,但肯定不是越大越好。“大部制”不配之以“少机构”,其“大”就没理由。
其三是运行机制创新 改革后顺德的16 个大部门首长全部由目前的区位常委副区长以及区务委员兼任,改变了过去区位常委和副区长分管和副秘书长协调两个环节,实现扁平化管理 副秘书长也由8个减少为3 个。
其四是推进速度快 改革方案之前高度保密, 9 月 16 日上午召开干部动员大会宣布方案,下午人大召开常委会议任免相关领导 17 日上午召开区委和区政府会议,宣布16个大部门班子成员名单,同时这些部门集中揭牌按要求,全部工作要在10 月底前基本完成。
顺德改革在上述两大突破之外,也有很保守之处,这就是“人员一个不减”。精简机构、人员分流,历来是行政改革的基本招式。顺德改革不进行人员分流,这就使机构改革可以减少摩擦,得以顺利进行。但是,顺德副职不多,却创设了政务委员、局务委员这种新型职位,据说创意来自国务院的国务委员。这种创设保证了“人员不减、待遇不降”,是一大创举。但是,从长远来讲,应该考虑相关岗位的“只减不增”、自然淘汰。虽说顺德G D P1500亿元,只有900个公务员不算多,但如跟西方国家城市的公务员与G D P之处对应一下,就没有什么值得自豪的了。当然,如果把公务员也作为就业的重要安排路径来考虑城市发展战略又另当别论。人口众多、G D P量大都不是公务员队伍要壮大的理由。目前公务员队伍庞大,主要还是政府管得太多。只要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公务员就会忙个不停,队伍就会膨胀壮大。
五、顺德大部制模式改进思路
先要弄清改革存在三大考题:如何对接公众。公众并不关心改革的过程,他们只关心改革的结果,各部门究竟怎么合并,他们不想也没必要知道,但合并后有没有效果,他们就非常关心了。大部门并不必然地等同于高效率,如果各小部门缺乏有机融入,那么大部门就只是一张皮,皮下依然是各小部门各自为政。
再是部门如何磨合。让一个公务员去适应一个部门很容易,但让一个部门去适应另外一个部门,甚至几个部门相互适应则困难得多。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办公流程与习惯,这些流程与习惯都是多年养成的,突然之间就让他们革故鼎新,必然影响办公效率。因此,如何让部门尽快磨合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是如何对接上级。很多部门在这次改革中被整合了,以顺德质监局为例,它被整合进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从此顺德再无质监局。今后广东省质监局、佛山市质监局有任务下达,该找哪个部门对接?从长期来看,这些问题都将被解决,但眼下它的确会令人无所适从。
因此我们总结出改革思路是:事先在诸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等地方收集民意,可从侧面提升公众参与度。顺德大部制改革中,公务员虽然没有裁撤,但领导职级发生变化。因此要通过改革人事制度,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在顺德行政服务中心办事时,因大部制改革部门调整,很多部门被合并进新的部门,办事时觉得指引牌不够,介绍不够详细和突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通过引导、分流等形式,方便群众办事。
补充资料和参考文献阅读
大部制改革改革相关分析:
重要性:机构重叠等落后的管理体制来管理先进的生产力,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最大限度释放生产力,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在顺德的土壤上进一步发展,一定要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目的:丰富政府服务的内涵。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使公权力的公平公正。
“大部门制”的改革,是从整体上对国家权力运行机构进行一体化制度设计。除了外交部、公安部、安全部等政治性的机构外,其他的部门都应该按照大部门的思维进行整合。尽管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不能一步到位。
政府内部部门的整合的同时,亦需把党政系统功能重叠的问题进行解决,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功能也要分化。要把大部门制度的改革放在整个国家权力架构运行中来观察,才可能进一步认识到它的意义和重要性。
“大部门制”政府机构改革,比较鲜明的特点是更重视了法制化,强调了权力运作过程的法制化以及权力在运作过程中的艺术性。

施行的阻碍:
权力重新划分和利益分割的科学操作
思维惯性思维的束缚(我们国家以苏联为样本设置党政机构,60年来虽然历经数次机构改革,但根本架构并没有改变。决策者的突破思维定向,需要见识与胆识。)

改革的意义:
此次机构改革,表面上看是机构的合并,实质上是党政组织结构的深刻变革,是政府职能的重大转变。顺德通过改革建立决策、执行与监督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改革探路。顺德1992年的改革是以产权为核心,以行政体制改革为配套的综合体制改革为目标,是解放生产力的改革。尽管以产权为核心,但行政体制改革最大限度释放生产力,奠定了顺德此后的大发展。对比1992年,这次改革在于探索政府如何适应新的管理模式,以建立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为目标进一步推行。建立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务体系。
顺德大部制(合署式行政成效)
(一) 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了大部制体制
大部制改革的核心是转变政府职能。就需要对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改变政府机构繁多、职能交叉的现象。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了各部门协调困难的难度,使政府运作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因此,能否切实有效的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功能,解决好政府机构中存在的部门过多、职能交叉现象,成为大部制改革成功的标志。(改革必要性)顺德区将现有41 个党政群机构通过整合,形成了16 个职责明确的大部门,大大低于《广东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提出的“由县级市改设的区设24 个以内”的机构限额。顺德区也因此成为我国地方政府中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大部制体制政府。
(二) 优化了人力资源结构,解决了人员分流难题
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中富余人员分流问题,一直是地方大部制改革所面对的一大难题,也是历次政府机构改革陷入“精简- 膨胀”的怪圈的原因之一。顺德区在解决人力资源结构上,主要是通过在大部门之间统筹安排人力资源,解决以往存在的人员配置不平衡的问题,形成更合理的人力资源结构。在解决富余人员安置问题上,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改革中,对涉及调整的干部和人员都做好安置,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在改革后,建立了一系列配套的人事制度方案,如事业单位的改革和政府雇员的改革方案,确保人员的平稳过渡。
(三) 健全了权责分配体系,明确了各部门的权利责任关系
在改革过程中,顺德区对部门进行了优化组合,避免了简单拆分机构的做法,确保合并后的机构产生“化学反应”,实现“1 + 1 > 2”的良好效果。严格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相应承担的责任。在全区范围内形成了大规划、大建设、大监管、大文化、大保障的工作格局,从而有效防止了推诿塞责、重复管理的现象出现。改革的内容,但是作为地方政府,它的改革切中行政体制改革要害,如果将顺德区合署式行政放在中国县域地方政府改革的大背景下,其成功经验是可以被复制的。
对我国地方政府改革创新的启示
(一) 因地制宜,探索创新模式
顺德区合署式行政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一方面离不开顺德区自身的先天优势。顺德区一直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龙头,有着丰富的改革试点经验和历次改革试点积累下来的可喜成就。另一方面,在1999 年,广东省就赋予顺德市行使地级市的管理权限,并直接对省负责。与顺德区相比,我国大部分地方政府的大部制改革,都或多或少的受到自身条件不足或是受到改革调整权限的限制。因此,必须因地制宜的开展改革创新实践。
(二) 抓住重点,务求改革实效
顺德区进行的合署式行政改革,更是牢牢的抓住了此次中央关于大部制改革的核心内容———转变政府职能。合署式行政有效的整合了党政机关的职能,形成了16 个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协调有序的大部门体系。合署式行政也是务求改革的实际效果,注重具体政策的执行力和社会实际问题的解决,所形成的大监管、大设计、大司法格局,在实际运行中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这也就启示其它各地区在改革实践中要抓住改革重点,务求改革实效。
(三) 统筹兼顾,减少改革阻力
任何改革的成功,一方面需要有强大推动力,另一方面需要减少改革的阻力。为减少人事改革阻力,顺德区采用“人随事走”策略,按照职能划分将科室整体平移,编制和公务员数量基本保持不变,为获得领导干部支持,采取“人员不降级”。因为没有破坏整体利益格局,使得合署式行政得以顺利推进。各地区在改革中要重视改革阻力带来的影响,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分流人员,合理调配各部门的权力责任关系。
(四) 循序渐进,推进长效机制
顺德区的合署式行政改革,看似疾风骤雨般,其实是一个循序渐进、稳步连续的长效改革实践过程。目前,我国已经推广的纪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就是借鉴合署式行政的实践建立的。因此,像地方政府大部制改革这样的大幅度改革,不能一蹴而就,地方政府要有恒心,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循序渐进式的展开,不断改革和完善政府职能,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国家行政单位。其职能是:1、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3、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4、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5、监督管理市场秩序;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9、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10、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建议被批准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第十四条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什么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日常工作。(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扩展资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二)综合规划司。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三)法规司。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以及国际合作协定、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四)执法稽查局。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国性影响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五)登记注册局(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在中央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百度百科

省及以下都有那个部门可以合并或者合署办公

合署办公是一种编制组织形式。两个具有不同编制、职责的党政机构由于工作对象、工作性质相近或其它原因而在同一地点办公,两个机构的人员、资源可在上级统一指挥调度下视工作需要而灵活运用!随着改革的深入,大部制改革遇到一些瓶颈制约因素。其中关键一点就在于,大部制改革一般只涉及政府部门层面,很少涉及党委层面。在基层政府的设置中,许多政府机构后面的领导权和协调权,实际上在党委层面。如果简单合并政府机构,而党委部门设置依旧分立,其改革效果必然有限。扩展资料:在基层政府的设置中,许多政府机构后面的领导权和协调权,实际上在党委层面。如果简单合并政府机构,而党委部门设置依旧分立,其改革效果必然有限。有鉴于此,十九大报告提出探索“双合”改革,被视为大部制改革之后更深层次的改革创新。从内容来看,有五层含义:第一,改革的主体。党政机关联动,一起参与改革,包括党委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更包括党委和政府部门之间。第二,改革的形式。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两者之间要根据不同情形选择最合适的方式进行。第三,改革的原则。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并不适合所有领域,而是在“职能相近”的机关之间才能开展,工作性质较为专业的部门可能并不适宜开展“双合”改革。第四,改革的范围。在省、市、县三级政府同时开展,并非只在省级开展,也没有扩展到乡镇一级。第五,改革的属性。总体定位是一种探索性改革,先在一批试点地区试行,待成熟之后再全面推开。长期以来,我们党就有归口管理的制度传统,把政府工作按性质划分为工交口、财贸口、文教口、政法口、农业口、外事口等,由同级党委常委分口负责,以加强党对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署办公

(32分)回顾“十一五”辉煌成就,描绘“十二五”发展蓝图。2011年是我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开局之年,“

(1)描述:图表一反映十一五期间,我国国家财政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都增长很快,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地发展。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08、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两者有所下降。(2分)(2)图表二反映了十一五期间,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依然取得了较大成就:经济发展方式得到进一步转变,投资、出口、消费三者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更趋于平衡;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第三产业得到较大发展,带动了就业;国家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益并行,淘汰了落后产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西部增长速度连续三年高于东部。(4分)如何:①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② 财政是促进社会公平、改善人们生活方面的物质保障。国家通过财政支出,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教育公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保障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③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④ 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⑤ 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发展差距。(每要点2分,学生回答其中四点,可给满分)(2)①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体现了公民依法有序、主动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了政府的工作能够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也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得以提升。(6分)②政府坚持依法行政,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体现了政府坚持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履行好管理和服务职能,以及自觉接受市民监督的勇气,真正做到了权为民所用,造福人民。(6分)(3)①能动地认识世界。制定预期目标体现了意识活动的目的性、计划性;辩证地看待山东经济发展的新形势。(2分)②能动地改造世界。淡化增速观念,引导强化转型意识,制定规划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2分)③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立足于A省经济发展的现实做具体调整,更注重环境和社会效益,做到主观符合客观。(2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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