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哥被砍

时间:2024-05-26 04:22:58编辑:奇事君

昆山龙哥案怎么判

法律分析:1.被告人刘海龙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两年零两个月的合并监禁。2.被告人焦伟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3.被告人朱继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2348法律咨询热线是免费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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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龙哥案怎么判?

法律分析:
1.被告人刘海龙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他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入狱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两年零两个月的合并监禁。
2.被告人焦伟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3.被告人朱继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哪里人?

昆山龙哥,刘海龙是甘肃省镇原县人。一、人物简介:刘海龙,“8·27昆山持刀砍人案”中宝马男死者,外号“龙哥”,甘肃省镇原县人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五次坐牢,从19岁开始偷窃,五次被判刑加起来10年5个月。二、生平个人经历:1、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3、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4、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3月24日释放。5、2013年1月25日凌晨,刘海龙在昆山市陆家镇宜家花园小区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许某生纠纷,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与被害人许某互殴,致被害人许某左侧胸腔积液。6、2013年6月3日晚,刘海龙等三人酒后至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好声音KTV,无故殴打被害人杜某,致被害人杜某鼻骨粉碎性骨折。7、2014年5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罪,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扩展资料案件定性及理由: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参考资料:8·27昆山持刀砍人案—百度百科 百度百科--刘海龙

昆山龙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昆山龙哥: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我来自甘肃屯村,从小老天爷没给我太多选择。每次我都从中选择一个最好的。所走的每一步路我都认为是对的,结果却是大错。

唯一可以自慰的是,这个错误足够大。

十八年前,在村口的土庙旁,狗蛋对我说,“出去行走江湖的,是生是死,该由自己决定。”狗蛋又说,"刀如果太长,不能横着砍。你长得不高,要想唬得住别人,得纹个身。"

那一天烈日当头,神像灰头土脸,没有上香,我掏出三支烟,狗蛋一支我一支。我发誓不回屯村。

二十岁的我站在北京的街头,望着在电视里曾见到过的建筑,任凭一辆辆小车从我眼前划过,我觉得我属于这里。

尽管那时候我还不知道宝马开起来很舒服,就算知道,也不会有一辆宝马摆在我面前供我选择。

我只能走路。天安门广场上的人很多,我用余光来回瞄他们的口袋、钱包,不一会儿,就有位平头兄弟要检查我的身份证

从那以后,我天天闲逛各个小区。这里都是有钱人,白天大多不在家,门也不难打开。幸福来的如此简单,我沉醉于这种状态。

直到2001年的7月,有两位平头兄弟找到了我。带我到了一个叫监狱的地方呆了四年半,我也因此避开了一场灾难--非典。

北京太难缠了!得换个地方,我想到了台湾人最聚集的城市--昆山。在来的路上,想起了狗蛋和我说过的话。

我去纹了个身,一定要花里胡哨;我去理了个发,一定要凶神恶煞。不能再偷鸡摸狗浑浑噩噩了,我要很有钱,我要开宝马,我要花天酒地,我决定重启人生。

光靠唬人不行,我需要点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有天晚上在KTV,有个小子斜看了我一眼。这TM就是对我的不尊重,我就要让你难看。

我又进去呆了五天,五天算个屁啊

出来之后,听到有人叫我“龙哥”了,吃早点也可以不用给钱了,但我并没有满足于这些。

从小我就明白,做人不能只看眼前。

2007年,我帮高利贷收债。外形给我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优势,平时都很顺利。3月份的时候,遇到一个僵硬的,结果又给我整进去9个月。

这算个屁啊,北京的监狱我都呆过,昆山的又能如何?

9个月的时间稍纵即逝,但在业界也算小有名气了。出来就有兄弟给我接风,我喜欢喝酒,喜欢光着膀子在外面喝酒。

从小我就明白,做什么事都要做得比别人强。

别人在交涉得时候,我就动手了,靠得是胆量;别人在犹豫得时候,我就动手了,靠得是速度;对方比我高的时候,我用刀;找不到人的时候,我砸车。

能动手就尽量别吵吵!尽管又进去了几次,每一次都是一种历练,都是一种资本。

从小我就明白,做人要低调、低调再低调。

当我开着宝马,飞速在娄江两岸。

当我踩在金鹰国际的楼顶,光着臂膀,我觉得这里属于我。

2018年的这个夏末,车内依然是熟悉的酒气熏天,车外依然是那条熟悉的震川路。……(详情见视频)当回车拿刀的时候,我竟忘了这把刀太长!倒在娄江岸边的草坪上,我感觉有点冷,身边没有一个兄弟……

这一刻,我又想起了屯村口的那条土路,想起它背后那座山坡,没有树木,多是杂草,每到冬天,我就和狗蛋一把火给烧个精光,火光冲天时我内心冷静,犹如一头野牛;想起土庙里斑驳的功德箱,年代已久略有缝隙,我喜欢把它翻过来倒出钢蹦,或用铁丝勾出纸币,去村里的小店买烟,狗蛋一支我一支……

昆山龙哥职业生涯高光时刻:

200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7日因打架被行拘五日

2007年3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九个月

2009年5月11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三年

2013年7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两年两个月。

2018年8月27日,卒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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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于正当防卫是如何定义的!

1、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3、歹徒侵入你家中,如果只是盗窃,你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但不能致他死亡。致死了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扩展资料正当防卫限度把握:1、不法侵害的强度。所谓不法侵害的强度,是指行为的性质、行为对客体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的轻重以及造成这种损害结果的手段、工具的性质和打击部位等因素的统一。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2、不法侵害的缓急。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3、不法侵害的权益。不法侵害的权益,就是正当防卫保护的权益,它是决定必要限度的因素之一。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的主要意义在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鼓励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震慑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可以说正当防卫不仅是免除正当防卫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而且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的法律武器。正确认识正当防卫,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做斗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香港黑帮头目李泰龙 哪里人

李泰龙(1968-2009),香港人,香港社团新义安领袖人物,绰号「泰龙」,乌合之众称「尖东霸王」。李泰龙是新义安「十杰」之一,任四二六双花红棍高职,活跃於尖沙嘴。

李泰龙生前为新义安社团「四二六双花红棍」,因为外形出众,穿着时尚,是少数被江湖后辈模仿以及追捧的大哥之一。他亦曾在香港警方留有多宗案底,长期被警方监控,坊间流传牛佬著名漫画以及后来改变成电影的《古惑仔》中,太子的原型亦是出自於李泰龙。

2009年8月4日,李泰龙在尖东五星级酒店九龙香格里拉正门外被伏杀。杀手先驶车撞向李泰龙再下车斩杀,泰龙身中多刀,送院后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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