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文物犯罪A级通缉令在逃人员有多少人落网?
9月8号的时候,公安机关发布消息,说到目前为止十名文物犯罪A级通缉令的逃犯,现在已经有半数的逃犯人员落网了,公安机关表示正在对这些已经落网的涉案人员进行审查,相信很快能将所有的通缉犯抓捕归案。9月4号的时候,公安机关发布了通缉令,对十名名文物犯罪人员进行通缉。而且各地的公安机关也都是相互合作,对这次的抓捕工作也是给予了很大的支持。抓捕工作也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在三名逃犯落网后,警方在9月7号的时候,又相继抓获了两名逃犯,目前已经是有半数逃犯落网。现在由于国家的发展非常的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经济收入也是不断增加,基本上没有什么违法乱纪的人。像偷盗,抢劫这些事情也是很少发生的,更何况敢偷到文物的基本上是没有的。这十名文物罪犯,可以说是非常的胆大包天了,竟然走上了偷盗文物的道路。不过他们也并没有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因为公安机关很快的将他们半数抓获,虽然还有一些在逃人员,但是相信各地方的公安机关通力合作,很快就能将这些不法分子一网打尽。如今这种违法乱纪的事情,在我们国家也是非常少,可见现在国家的发展也是非常好的。虽然有极少数的不法分子,违法乱纪,但是也都很快被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处理了,人民的生活环境还是非常安全的。更别说像这种偷盗文物的事情,更基本上不可能发生的。这10名文物偷盗者可以说是在和法律叫板,不过法网恢恢,相信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定能将这些违法乱纪的人尽快抓捕归案,保护国家的文物安全。
公安部通缉10名重大文物犯罪在逃人员,这些人对文物做了什么?
对文物进行了破坏 中国的历史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我国的文物就是这些美丽历史的体现,每一件文物都是无价之宝,这些文物又珍贵同时也非常脆弱,需要人们悉心爱护,但是这些犯罪分子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对文物进行的许多破坏,比如挖掘古墓,破坏墓中文物,对文物进行了不可逆转的破坏,这种行为是不能接受的,这些文物的损坏可能就会造成这一段时间的历史产生空缺,也许永远都不能了解那段时间的故事,这样的后果是不可以估量的。对文物进行非法贩卖 这些犯罪分子冒着被抓捕的风险也要去收取珍贵文物,就是为了可以贩卖出珍贵的文物,这样一件珍贵文物的价值连城,一旦卖出去就可以够犯罪分子生活一辈子,但是这样对我们的历史研究和文物收藏是有非常严重的影响的,这些文物往往是流传到私人卖家手中,也许用不见天日,也有许多流传到了国外,让中国的瑰宝成为了外国人的收藏品,这对国家的损失也是极其大的,对我国的考古行业也是影响极大,所以才会通缉这类罪犯。保护文物很重要 保护文物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为这些文物已经经过了上千年的沉淀,已经非常的脆弱了,一个不小心就会对文物产生损坏,这样的损坏是不可逆的,而类似文物也是不可多得的,可见是非常珍贵的,比如秦始皇陵的兵马俑一开始是有颜色的,但是因为被氧化了,所以在短时间内就已经褪色,这已经是一个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失,所以对文物的保护需要十分重视,不能因为盲目发掘而损害文物,这些都是我们民族的瑰宝。
致上千人被隔离的山西男子被批捕,他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我认为该名男子的行为已经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按照我国相关方面的法律,警方已经对他进行逮捕。由于我国各地区普遍还存在病例的情况之下,于是各省市地区对于外来人员有严格的限制。一旦外来人员到达本地之后必须进行强制性隔离,并且在隔离期之间内不能与外来人员有任何接触。除此之外还设立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任何违反隔离规则的人员进行严格处罚。山西男子违反隔离规则致上千人隔离。根据山西省法院的判罚,在当地山西一名男子违反当地的隔离规则。据了解,该名男子从上海地区前往山西本地时没有向当地社区及时报备。而且在此期间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比如超市商场等娱乐场所。在事件发生之后,导致上千名居民被隔离。警方随即对该名男子提起诉讼,截止目前为止,该名男子已经被当地警方逮捕由法院进行审判。这种行为造成影响是非常恶劣的。首先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尤其是该名男子从高风险地区前往山西当地,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却仍然出入各种娱乐场所,导致本地多个社区的居民被迫隔离。这对于当地居民而言带来了诸多不利,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居民的日常出行以及生活安排。对外来人员加强管理。我认为在当地发生如此恶劣的事情,说明当地的防疫部门没有做到位。因此在今后的过程当中,对于外来人员要进行及时审核。如果确认人员是从高风险地区到达本地,应该要及时向当地法院部门报道并且采取隔离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高风险地区的疫情不会传染至各个地区。
山西女教师17年前被害抛尸井底,凶手到底是不是其丈夫?
山西女教师17年前被害抛尸井底,杀人凶手到底是不是其丈夫?早前在山西比较轰动的案子“女教师失踪案”这件案子再度引起关注。山西新婚刚到,8个月的女教师离奇失踪,事发后在井底找到女教师的尸体,及家人辨认确定死者就是女教师。该女教师的丈夫有重大嫌疑,该丈夫承认自己杀人抛尸,但是在庭审中当庭翻案,法院宣判该丈夫王某无罪释放。该丈夫到底是否有嫌疑? 一,王某承认杀害女教师,为何又当庭翻供? 在17年前,女教师丈夫承认伤害了女教师,却在法庭面前翻供称被逼供,这是为何?法医做的尸检报告,尸体的头部,腹部,大腿部都有伤口,是被钝器所伤。王某称。和女教师吵架打了,她用被子捂住他的头,还用手掐了她的脖子,一会儿女教师就挣扎不动了,没有呼吸就把该女教师运到了10公里外偷偷抛下井底。王某却在开庭的时候当庭反驳,称是受到了公安人员的威逼利诱。 二,婚姻并不幸福。 从该女教师的父母口中得知,该女教师和丈夫王某的婚姻其实并不幸福,两人经常吵架,在结婚之前,该女教师还和家人哭着说自己并不想嫁。家人问起为何不想嫁给王某该女教师。却什么都不肯说,只是一个劲的说自己并不想嫁。既然不想嫁给我,我为何又嫁给了王某?是不是受到王某的威胁? 三,疑点 承认伤害了女教师,却又当庭翻供,这是为何?根据相关报道中称该女教师床上有尿液,可以判定和窒息死亡有很大关系。该丈夫曾是用手掐死女教师的,为何他的血管没有充血等等问题,这和死者丈夫描述的问题有非常大的区别?从这些。疑点中可以感觉到王某的嫌疑非常大。
山西女教师失踪半年,井中现尸体,丈夫供述杀人后为何突然翻供?
山西女教师失踪半年,井中现尸体,丈夫供述杀人后为何突然翻供?男女之间自愿结为夫妻,本来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帮助。但是杀妻案件却是屡屡发生。俗话说得好,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仍然有的人不念情分,心里只有仇恨。一、事件梳理受害人路某毕业以后在一个小学里当老师,后来经过介绍结识了王某,两个人交往了半年左右,王某提出了结婚,后来两个人经过双方父母的同意,开始筹办婚礼。但是两个人结婚八个月以后,路某突然失踪了。后来半年以后,一个村民在一个水井里发现了一具女尸,通过身高和头发的因素,路某到父亲判断这就是自己的女儿。经过法医的鉴定,该女子的死亡是因为头部遭钝器的殴打。她的丈夫有重大的嫌疑。经过审讯,王某交代,在案发当天,两个人发生了争吵,后来上升为了肢体冲突,再后来他打了妻子两个巴掌,并用手按住了她的脖子,但是一会儿他发现妻子不在挣扎,他意识到自己可能错杀了路某,这就把自己的妻子用摩托车带走。他担心妻子没有死,于是她又用砖头砸了妻子的头部,并且用水果刀在她身上捅了六刀,确认万无一失的时候,然后又找了一口水井,将妻子丢了下去。但是等到开庭的时候,王某突然当场翻供,他不承认是自己杀了妻子,因为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没有办法做DNA的检测,也没有找到作案的砖头和水果刀,所以因为证据不足,王某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最后被无罪释放。二、事件本质其实这件事情的本质,就是因为一个不念情分的丈夫,两个人新婚才八个月,动手打了妻子不说,甚至还要了妻子的命。其实在结婚之前,路某哭着和家人说不想结婚了,但是当时已经把婚礼的筹办很多,现在悔婚实在说不下去,但是在新婚后的八个月,他就这样离开了人世。三、事件反思其实从这件事情当中,我们会得到很多的反思,首先是在择偶方面,如果对方有暴力倾向的,还有家庭暴力的,这些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我们现在是一个文明社会,暴力早已经被淘汰,而且暴力解决不了问题,只会无限的放大问题。其次,我觉得在夫妻相处的过程当中,沟通是非常有必要的,沟通是解决一切问题,最好的方法,所以夫妻之间应该加强沟通,这样才能够互相理解,才能更多的帮助到对方。如果一味的抱怨,或者是直接的发泄,只会让事情不断的恶化,最后弄得感情也没有。
《风声》五个人真实身份结局是什么?
《风声》五个人真实身份结局如下:1、白小年:娘娘腔一个,和伪政府的司令有点后台的关系,由于自己的笔迹被老鬼故意模仿所以头一个被害,用了钉椅、宫刑,最后司令为了撇清关系将他活活打死。2、李宁玉:纯伪政府工作人员,平时负责情报解密,自己的男朋友是地下共产党的,她被利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泄露了不少情报,男朋友被抓后;负责抓内奸的日本人武田用非常变态的方式,摧毁她的意志,测验后确定了她不是内奸,最后她活了下来。3、金生火:挺无辜的人,胆子小,看到同伴一个个被害,眼见着特务要把自己架走认为自己被用刑一定会生不如死,所以开枪自尽了。但是实际上特务拽走他的本意是想放了他,他的嫌疑已经被排除了,所以他死的很冤。4、顾晓梦:她就是老鬼,她眼见情报传不出去,不得已决定用自己的生命来传出情报,所以拜托好友李宁玉揭发了她,受尽非人折磨,最后武田威胁她要杀害她的家人所以决定招供,却在最后一刻差点咬死武田(咬脖子),被杀,她把情报缝在自己的内衣上,靠尸体把情报送出。5、吴志国:老鬼的上线老枪,和顾晓梦两人真实身份相见后命令顾晓梦揭发自己,然后受尽整部电影里最惨烈的折磨,却什么也没说,顾晓梦决定用自己的性命换他的生命死掉后,他被认为是无辜的人送至医院,在医院里装作神识混乱的样子唱起了戏曲,医院里的接应者通过戏曲曲调得到情报。
《风声》电视剧五个人真实身份结局是什么?
《风声》电视剧五个人真实身份结局分别是:白小年:娘娘腔一个,什么用都没有,和伪政府的司令有点后台的关系,由于自己的笔迹被老鬼故意模仿所以头一个被害,用了钉椅、宫刑,最后司令为了撇清关系将他活活打死。李宁玉:测验后确定了她不是内奸,最后她活了下来。金生火:挺无辜的人,胆子小,看到同伴一个个被害,眼见着特务要把自己架走认为自己被用刑一定会生不如死,所以开枪自尽了。但是实际上特务拽走他的本意是想放了他,他的嫌疑已经被排除了,所以他死的很冤。顾晓梦:武田威胁她要杀害她的家人所以决定招供,却在最后一刻差点咬死武田(咬脖子),被杀,她把情报缝在自己的内衣上,靠尸体把情报送出。吴志国:吴志国伪装后杀死了已经被遣送回国的武田烈。《风声》评价对于俩位女主的感情描写则不够深刻、细致。剧本风声里不仅对每个人都丰富了其自身的背景设定,看完全剧,你几乎为里面的每一个人意难平,是一部非常好的群像剧。而其中的俩位女主角,更几乎是国产剧里少有的双女主,俩位都很优秀,互相欣赏,互相爱慕,编剧写百合真的太强了,应了桃白白的那句话,文化人写百合,不怕过不了审!里面没有一句表白,却凭着每一处细节告诉你,是的,我们的感情就是真的。
《风声》这部电影怎么样?
《风声》是一部非常精彩的电影,在前十分钟内,安排了一场群戏,以此强化密室的概念。群戏,顾名思义,即一群人在演戏,它对于故事情节的峰回路转,起了关键性作用。但不同的地方在于,其他影片中的被囚者,往往会被威严的阵势吓残,或者直接激发小型崩溃,然后才能冷静下来。不可否认编剧很强,有些情节猜得到,有些情节猜不到,甚至最后都要留个悬念,手法上又高了一个层次。悬念片在于你提前知道了结局,也不影响电影的趣味性。因为每个镜头每个人物都有戏。而推理就如猜谜,如果提前知道了谜底,那故事怎么都少些滋味,过程往往就不那么重要了。但电影很聪明,在这样一个答案,为最终结尾的电影中,它把所有噱头都放在了推理的过程。这部谍战片,印象比较深刻,当初就是冲着大牌去的,众多大牌飚戏也很过瘾,非常难得啊,都是实力演技派,剧情节奏感还行,为了找出谁是老鬼,各自猜疑各自设计栽赃。影片在节奏的把握上,也较为突出,几乎紧张到没有给观众任何喘息的机会。当然,好电影不仅仅是热闹就行,电影很聪明的一点是,在快节奏的氛围,与群星耀目的表象之下,电影在剧情上,还给观众留下了深深思考的空隙,这使整部电影,显得回味悠长。电影看下来,直到最后顾晓梦的那段话,才让我真正感动。其实我想说的是,关于信仰。这个很俗套的东西。这部电影里打动我的某种生命的精神,就渗透进了血液。爱情在那个时期如此隐秘,人人都是一部机器,还原出最终的兽性,人性的高贵和低贱在那个环境中尤其突出。像一群围困的狮子,人人都在寻找出口,困兽之争,势必要两败俱伤。电影情节紧凑,演员表演到位,画面感强,剧中的几处酷刑尽管有所保留,但也足够血腥了。我想,瑕不掩瑜,总的来说,这仍是一部很值得一看的影片。这个影片,也许并不以一部最成功的主旋律商业大片,但她感动了许多人,情节揪住了许多人的心,不失为一部好作品。要提醒一下小朋友和胆小的女生,许多涉及到用刑的镜头确实有点血腥,还需要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
电影风声结局是什么?
1、顾晓梦结局死了:顾晓梦决定用自己的性命换吴志国的生命,让装作神识混乱的吴志国能把情报传递给抗日组织,粉碎了敌人抓捕行动。2、李宁玉结局活着:李宁玉男朋友被抓后,负责抓内奸的日本人武田用非常变态的方式把她扒光了。然后拿一堆解剖用的东西比划来比划去的,总之目的是摧毁她的意志,测验后确定了她不是内奸,最后她活了下来。3、龙川肥原死了:顾晓梦按照“老鬼”留下的线索,成功除掉了内奸,并在“老鬼”的上级“老枪”的指引下,利用裘庄的秘密,逼死了他。4、金生火结局死了:金生火是一个非常享受生活的人,一开始进入城堡坐在那边等消息,不忘吃上一块甜饼,后面大家互相指认饭桌上闹翻后,也是他第一个动筷夹菜,这样一个人他很清楚自己是无法忍受一丁点的折磨,那比死亡让他更加恐惧。而在判断出自己即将受刑的一瞬间,他内心已然崩塌崩溃,随即选择开枪自尽,解脱自己。5、吴志国结局活着:吴志国和顾晓梦两人真实身份相见后命令顾晓梦揭发自己,然后受尽最惨烈的折磨,却什么也没说,顾晓梦决定用自己的性命换他的生命死掉后,他被认为是无辜的人送至医院,在医院里装作神识混乱的样子唱起了戏曲,医院里的接应者通过戏曲曲调得到情报。扩展资料:《风声》讲述了1940年春,原中国国民党副主席汪精卫与日本政府媾和,在南京成立新的"国民政府"。自此,汪精卫的南京国民政府,蒋介石的重庆国民政府,毛泽东领导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势成三足鼎立,各自为政,互为掣肘。汪精卫上任后展开三大政策,同时诱招失意蒋派军政要员入阁。1942年10月10日,在汪伪政府举办庆祝国民政府成立三十周年的盛大仪式上,一名汪伪政府的要员被枪杀。这件事引起了日本方面的高度重视。皇军特务机关长武田怀疑这一系列暗杀行动是北平地区共产党领导人老鬼策划的,希望通过清查彻底破获他的组织。武田调查到负责发送指令的老鬼就潜伏在剿匪司令部内,于是将最有可能接触到电报的五个嫌疑人带到了封闭的裘庄。伪军剿匪大队长吴志国、伪军剿匪总队司令侍从官白小年、伪军剿匪司令部译电组组长李宁玉、伪军剿匪司令部行政收发专员顾晓梦、伪军剿匪总队军机处处长金生火。调查的期限只有五天,武田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甚至残忍的酷刑才能找出老鬼。被软禁的五个人为了保全自己,也在处心积虑的观察着周围其余四人,都希望尽快把老鬼揪出来以便自己能够安全地离开裘庄。
贪污受贿5万以下,现取保候审可能会判几年
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审判通常需要五六个月的时间,不过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时间可能会较长。具体结果还要看更进一步的细节和律师辩护情况。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可以进一步联系。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是关于贪污罪概念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构成贪污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本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救、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 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并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即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协助人民政府进行有关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2、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九十一条对公共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3、贪污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会计、出纳员伪造、涂改单据,虚报冒领等等。所谓“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的规定。这里规定的“国有财物”,与第一款规定的“公共财产”是有区别的。前者只限定于国家所有(或全民所有)的财产,后者还包括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财产等等。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是对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以共犯论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伙同贪污”,是指伙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贪污,其犯罪性质是贪污罪,对伙同者,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贪污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其中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处理贪污案件,贪污数额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情节。根据本款规定,贪污数额虽在五千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应当定罪判刑。这里所说的“情节较重”,主要是指贪污的情节较严重,如贪污党、团费,贪污扶贫、救灾款,或者贪污后拒不退赃等。“情节较轻”,一般是指贪污的数额很小,系初犯,或者在案发前退赃,有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对于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本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通常是指因贪污犯罪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或者贪污后拒不退赃、销毁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等等。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是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如何计算贪污数额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以前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累计计算贪污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 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820次会议讨论通过)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