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冥币买火车票

时间:2024-05-20 14:00:41编辑:奇事君

火车上让带烧纸吗

火车上可以带烧纸,但是不让点着烧纸。如果你在火车上点着烧纸,按故意纵火抓捕,移交给铁路公安部门,按造成的后果参照刑法第114、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爆炸等行为。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冥币坐火车可以带吗?有啥影响吗

可以
火车.动车.高铁禁止携带物品:
这些物品禁止携带上火车
1.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2.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则主要包括:枪支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3.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4.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
5.规格或重量超过行李说明中的物品。
火车限量携带物品:
1.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
2.不超过20ml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ml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ml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
3.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
4.初生雏20只。
另据铁路相关人员表示:除了指甲油,家用的空气清新剂、杀虫剂、真皮保养剂、发胶、香水、香氛喷雾等日用化工品由于它们制作原料均属于易燃、易爆物品,故在乘坐火车时也是禁止携带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携带上述物品进入火车站,一经发现铁路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收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菜刀、餐刀、大型水果刀、工艺品刀、大型剪刀、斧头、锯子、钢锉及其它生产用利器钝器也不能随身携带。


云南60岁大爷用冥币骗8旬老人获刑2年,我们该如何避免家中老人被骗?

云南60岁大爷用冥币骗8旬老人获刑2年,现在老人被骗的情况是非常多的。因为现在的诈骗分子的诈骗对象主要是老人,因为老人更容易被骗。那么,我们该如何避免家中老人被骗?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老人是一个弱势群体,是需要被人们所保护的。 然而,这是因为老人是弱势群体,这些诈骗分子专门找老人下手,因为诈骗老人成功率比较高。我们应该要经常和老人交流沟通,让他们外出的时候一定要警惕那些主动找老人聊天的陌生人。特别是一谈到钱,或者是让他们购买什么保健品等之类的商品,一定让老人们谨慎再谨慎,不能随便在街上购买东西,以防上当受骗。现在街上的很多人已买保健品的方式来诈骗老人,因为很多老年人身上肯定会有一些疾病缠身,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诈骗分子就会夸大保健品的作用,说什么只要购买他们的产品,就能够药到病除,包治百病等等之类夸大的词语。老年人知识薄弱,所以,这种时候就很容易上当受骗。所以经常回家和老人在一起,有事打电话和他们聊天,这样老人们也不容易被骗子骗。老年人总是会精打细算,在用钱方面会仔细计算,也会有一些贪小便宜的心理。许多诈骗分子是根据这个特征设定的,就是会利用老人的贪婪心理,以此来进行相应的诈骗。比如:买1送1,或者是买一送很多的东西等,让老人们觉得他们赚到了,不亏。这种时候老人们也很容易上当受骗。所以,希望各位老年人不要有贪小便宜的心理,这个世界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情。最后,经常和老人宣传一些防诈骗的知识。以上只是我的个人看法。

60岁大爷用冥币骗8旬老人获刑2年,他是如何作案的?又是如何被捕的?

60岁大爷用冥币骗八旬老人获刑两年,他在作案之前都是以套近乎聊天来获取老人的信任,随后称在民政局工作为由给老人推荐高龄补贴,办低保的优惠政策,骗取老人先将钱交给他,最后在老人的儿子报警之后,警察将其抓获。60岁大爷诈骗其他老人这位大爷已经60岁,但是却干起了诈骗的勾当。他先后作案三起,骗了三位高龄老人。都是以聊天套近乎,慢慢骗取老人的信任,接着给老人介绍他在民政局工作,可以给老人办高龄补贴或者是低保等等。骗取老人的信任,让老人先交一部分钱给他,最后他拿钱跑路,给老人留下信封,让老人在原地等待拿礼品或者是后续的手续办理。最后这几位老人发现了被骗,叫来自己的孩子才发现信封里面装的是冥币,孩子们报警,警方将这位60岁的大爷抓获,才发现他是一名惯犯。亲人报警,抓获诈骗犯在现代社会中,很多诈骗团伙都是集中作案。而这名大爷却在自己60岁高龄时候干起了诈骗的勾当,他的目标都是一些高龄老人,防范意识比较低。先是获取老人信任,接着再实行自己的诈骗话术,最后在警察的帮助之下将其抓获,根据他的供述,发现他是一名惯犯,而且诈骗金额高达19,000元,最后由于他认错态度一般,将其判为诈骗罪,获刑两年,想必他在监狱里面也能够自我反省。坏人真的变老了从这件事情可以印证那句话,不是坏人变多了,而是坏人变老了。现在诈骗犯也不再是以年轻为主,而有些老人也开始从事诈骗的手段。仗着自己长着一副慈眉善目的样子,却在心底算计别人。这样的老人也不值得尊重,不过法律从来都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因为一个人的年龄大了而减轻刑罚,每个人获得的处罚都是跟他所犯的案件息息相关的,法律也是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人的。

地铁票怎么买

地铁票购买方法如下:1、首先在出行的地方,找到可以坐地铁的地方。可以自己下载个手机地图软件进行搜索,附近地铁位置,然后根据地图导航前往地铁站口。2、到达地铁站后,找到地铁站的自助售票机,可以使用现金购买地铁票。3、在自助购票机的界面选择你要去的站点,然后投入相应的金额即可买票。4、没有现金的可以到地铁人工售票处直接告知工作人员目的地,然后购买地铁票。5、地铁票购买完成后,过地铁安检。6、然后使用地铁票过闸机,进入站内。7、进入站内后,在地铁口依次排队乘坐地铁即可。

坐地铁要买票吗

坐地铁需要买票。
而且很多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导入了自动收费系统,这样可节省大量人工,节省运营成本。只要插入专用车票或IC卡,地铁自动收费系统的验票闸门就可自动放行。
使用地铁票的注意事项:
1、车票当日当站有效,隔日无效,不予退票。
2、请保持车票清洁,勿弯曲折叠,勿接近磁场。
3、进站时请在检票机上方感应,出站时请插入检票机回收。
4、车票一经进站,不予退换,地铁运营方另有规定除外。


使用“冥币”嫖娼,被发现以后,这种行为算诈骗还是算强奸?

察接到一女子报案,称自己遭到男子QJ,听着语气相当愤怒,接警的警察以最快的时间赶到了报案女子描述的地点,并且当场找到了报案女子及一名男子,警察赶到时,二人仍争吵不断,警察在简单询问过二人事情原委之后,事情的真相让警察都感到不可思议。案情简介孙某系卖淫女,自己在家中接待嫖客从事卖淫活动。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大老板刘某,二人商量好以五千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刘某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孙某并未检查两人就开始发生性关系。完事后,刘某以有急事为由快速离开孙某家。孙某在刘某离开后打开信封一看才发现是冥币,后孙某报案称自己被强奸。使用冥币来付嫖资,是否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应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币是法定的流通货币。另一方面,有禁止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防止他们进入流通领域的规定。因此,持有、使用的假币必须具有流通性。冥币不具有流通性,因此马某不涉嫌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否涉嫌强奸罪?强奸罪(刑法第236条),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与女士发生关系,是在女士愿意的情况下,马某并没有违背邢女士的意愿,虽然马某承诺的金钱并不存在,但是依然不能算作强奸。双方的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的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孙某与刘某之间不是朋友关系,双方又达成了五千元钱的性交易,因此,双方的行为为卖淫嫖娼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对孙某和刘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综上分析,刘某的行为无罪,但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对孙某、刘某二人进行治安处罚。

使用冥币嫖娼构成犯罪吗

法律主观:患有性病的行为人所作出的嫖娼行为是会构成犯罪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刑法》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法律客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诈骗罪的法律条款全文

  一、概念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 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诈骗未遂的,不构成犯罪。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诈骗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四、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 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 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本解释中使用的货币数额是指人民币的数额。审理具体案件涉及外币的,应当依照行为发生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本解释所称“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 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199.10.20 法释〔1999〕18号)
  第六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 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5.12 法释〔2000〕12号)
  第九条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经营会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本解释所称“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法律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法律上对 诈骗 的定义

诈骗罪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同时指出: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男子用5万冥币包养18岁女孩,他这种行为构成诈骗罪吗?

男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包养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包养的行为在我国来说,是不合法的行为,从事这种不合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不能受到合法的法律保护。1、包养的名词解释。先给大家普及一下什么是保养的行为,具体说明如下:所谓的包养就是行为人为婚外同性或异性(多为女性)提供房屋、金钱等并与之长期保持性关系。俗称的包养也称之为为傍大款,是一种以金钱物质为基础,以维持较长时间的关系,出资者和被包养者通过类似商业协议的包养协议达成共识,被包养者的生活费用大多由包养者所提供,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变相的交易。2、包养的行为不合法,没有法律保护效益。对于我国的法律来说,包养的行为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因为从事这样的活动本身来说就是不合法的,而诈骗罪的形成是需要建立在合法的行为之上的。这样的行为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举个例子就很好的说明了,就好像赌徒输了之后去法院诉讼一样,赌博本身就是违法的,而赌博的过程中被骗了,也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3、自爱才是最好的生活方式,无谓去自找麻烦。女孩这次可谓真的是损失大了,事件曝光之后,对于女孩的精神伤害应该是蛮大的,而这些伤害对于心理造成的阴影都必须由女孩自身来承担了,真心不应该的。很多时候人生并不是只有一条路可走的,自弃者扶不起,自强者击不倒,自强不息才是真正生活的开始,而选择走捷径赚块钱,终究是需要自己付出代价的。结束语:女孩的遭遇有令人同情的地方,也有令人不可原谅的地方,只能说好自为止吧。

男子拿5万冥币"包养"18岁女子,是否构成诈骗?

一、男子花5万元冥币“包养”18岁女子情况介绍一个女子长相很好,她一次接触到了一个男子,这个男子假装自己是富人,然后就到女子屋里,他们两个发生了关系,男子声称要拿5万元包养女子,女子也同意了。男子由于没有钱,就拿冥币充当人民币给了女子,放在桌子里,当这个男人走后,这名女子发现抽屉里的五万元是冥币,她找到了派出所,这才发现是这个男子欺骗了他。二、这名男子没有构成诈骗如果刘某原本打算支付一定费用,在发生性关系后,采取欺骗手段,用冥币冒充现金支付了这部分费用,可以认为刘某以欺骗手段逃了“包养费(嫖宿费)”支付,应认定为欺骗吴某使其免除非法债务。吴某无效债权的丧失不能视为财产损失,无法通过法定程序恢复。综上所述,刘某欺骗行为没有侵害吴某的财产法益,吴某也没有财产损失,即不构成诈骗罪。三、网友对这件事情看法这名女子就是不尊重自己,一个女人干点什么不好,非得贪图男人这点钱,结果被戏弄,这就是自己咎由自取结果,这个女子如果不贪图金钱,就不会发生这样事件。有 一句话说得好,苍蝇不盯着有缝隙蛋,这个女子要不是这样,那个男人也不会找到门上,就不会使用冥币欺骗这名女子,总归来说,这个女子不值得同情。四、女人应该自尊、自信、自立一个女人就应该靠着自己劳动生活,而不是靠着男人生活。女子要在年轻时候多学习本领,多学习技术,这样就会在社会上立足,就不会靠着男人生活。在这里我奉劝这名女子要反思自己行为,好好学习一门技术,做一个好人。总之,男子拿5万元冥币包养18岁女子,不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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