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财税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财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规章制度。承担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四)贯彻执行中央的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制定和执行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省级财政专户;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五)在中央赋予我省税收管理权限范围内,提出地方税立法计划、地方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建议;参与税收政策的研究制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建议;根据预算的安排,确定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六)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八)负责办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省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省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十)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制定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十一)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拟订和执行会计委派制,指导和管理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十二)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规范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加强对困难县财政指导监督。(十三)牵头起草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负责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承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财政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管理和协调厅直属院校的有关职责。(三)增加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的职责;增加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职责。(四)加强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五)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市县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六)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七)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八)积极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会计证信息采集有什么步骤?
1、以青岛市会计信息采集为例(信息的管理遵循属地化原则。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没有工作单位或尚未参加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员自主决定在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采集信息),登录青岛市财政局官网,点击“会计管理”。2、点击“会计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入口。3、点击信息采集或者信息更改(集中采集阶段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 1 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个人信息有变化的,应根据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录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根据说明和提示注册并填报相关信息。 4、基础信息的采集(证件上传使用身份证)。5、学历信息,可以填写最高全日制学历、非全日制学历等。每选择一次添加增加一项学历信息。如有多个学历信息点击多次添加,在全部信息提交前可删除或修改添加错误的学历信息。毕业学校、毕业专业、学历、学位、毕业时间、学历教学形式及相关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附件,扫描件要以jpg格式,大小要小于200K以下。6、专业技术资格,有则按要求填写,无就不需要操作。每选择一次添加增加一项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如有多个专业技术资格可点击多次添加,在全部信息提交前可删除或修改添加错误的专业技术资格信息。7、会计领军人才信息,有则按要求填写,无就不需要操作。每选择一次添加增加一项领军人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有多项领军人才点击多次添加,在全部信息提交前可删除或修改添加错误的领军人才信息。8、保存,一字不漏的按要求填承诺信息,写上姓名,提交即完成采集。
会计信息采集在哪里
会计信息采集入口是什么会计信息采集入口为各省的深空网,省份不同有所差别。会计证信息采集指的是,主管机关采集会计从业资格证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学历、职称、工种、就业、行业等基本信息。一般是自行申报,机构审核,给财政部提交数据信息使用。主要作用包括收集与识别信息需求,也就是弄清收集数据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即确立收集会计信息的目的;确立收集对象,即决定收集单位,一般是经济活动或从事经济活动的社会机构或个人;制定收集纲领,即规定收集容体的属性,以及这些属性如何描述;最后是资料的实际收集,包括现成资料收集和原始资料收集。现成资料收集主要是各种可读,可视听的文字和声象资料的收集;原始资料的收集主要是从实际直接调查中所取得的第一手资料,可以通过直接观察、测量、试验和各种专门调查方法获得。 会计信息采集归属地如何规定的会计人员按以下原则选择地区进行信息采集: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按工作单位性质、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通的部、省属企业以及市属企业选择市直进行采集,其他单位选择所在地行政区划进行采集;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行政区划进行采集,也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进行信息采集,也可在户口所在地采集.如何填会计人员信息采集?1、首先要知道身份证所在地,或者是报告会计信息所在地,在前面加上某某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信息,登录到你规定的网站进行采集.2、进到登录页面,一般你都还没有注册过,要先注册会计证书,真实姓名加上会计证书上的批准号就可以了注册了3、注册完以后再登录,登录以后会看到一个采集的地方信息,需要哪些资料,4、按照提示去填写你的会计信息,这些信息您和保证真实可靠,最重要的是,在上传一寸照片的时候的时候要用电脑上传,而且要以白底为好.之前我的就是没有白底的一寸照片和没有审核通过5、把所有的信息填写完以后,再上传相关的证书以及证明,最好是扫描上去,身份证也扫描上去比较好,填写完以后就可以提交申报了,过几天就可以查询一下有没有审核通过.?关于企业在会计信息采集归属地上的规定,小编老师在上文内容中都有详细的介绍,也相信你们读完上文内容后对此会计信息归属地的规定都是有所了解的.关于会计信息采集的其他办法和资料还有不少,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进行搜索学习.
初级会计考试时间怎么安排的
初级会计考试时间安排如下初级会计师考试时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一年一考,报名时间在前一年的11月份左右,而考试时间一般是安排在每年的5月份,考试时间分两个时间段进行,分别是5月15日至5月19日以及5月22日至23日,共计7天,具体的考试时间安排如下:1、5月15日至5月19日8:30-11:30考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2、5月22日至23日14:30-17:30考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想了解更多的报考注册会计考试信息,可以到箐鹏看看,箐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职业考试的线上教育。从前期的考试咨询、课程培训、进阶辅导到与职业相关的就业指导,箐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这几年不断产品革新迭代,服务优化升级,形成了完善的教育培训生态产业链,并且凭借自身影响力,现已与数千家教育单位达成意向合作,已成为职业培训在线教育领域的模板。
初级会计上午考试时间
8:30-11:301.初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5月13日至17日进行,共10个批次。《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75分钟。 2.中级资格考试于2023年9月9日至11日举行,共3个批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165分钟,《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135分钟,《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 3.高级资格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考试时长为210分钟。 考试科目 (一)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 (二)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 (三)高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3年内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有效。
福建省政府采购招标网介绍?
福建省工程建设招标网隶属于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福建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福建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4年4月成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编〔2014〕6号),将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4个机构进行整合,设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副厅级。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招标网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内容,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其中对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第五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五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五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福建招标网相关信息: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fjggzyjy.cn/福建省政府采购招标网联系方式:0591-83903256福建省政府采购招标网传真:0591-87553280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福建省政府招标采购网介绍?
福建省政府招标采购网隶属于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福建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福建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4年4月成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编〔2014〕6号),将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4个机构进行整合,设立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副厅级。为了进一步规范福建招标网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办事指南,该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等相关内容,其中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规定内容如下: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第四十八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福建招标网相关信息: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fjggzyjy.cn/福建省政府招标采购网联系方式:0591-83903256福建省政府招标采购网传真:0591-87553280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政策,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三)按分工负责政府人才工作,负责人才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相关人才服务体系。(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扶持创业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国(境)外相关人员在闽就业的管理工作。(五)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六)负责全省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七)组织实施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八)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综合管理职称工作,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政策和政策性安置人员有关政策。(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省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按分工负责国家和省部级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承办省管有关领导人员的任免相关事宜。(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指导全省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统筹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十二)完成省委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内容分列如下:一、主动公开(一)公开事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2、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3、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统计数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措施。4、本地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5、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职业培训教材目录。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事项。主要是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执法责任。7、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的整体情况。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规定;本级及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9、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规定限期内不能改正的用人单位名单;(4)违法或违规从事介绍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的活动;(5)其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10、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和其他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下同)目录及调整情况;本机关承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内容、依据、受理部门、条件、标准、数量、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11、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12、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1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等方面应当公开的事项:(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网址、电子信箱及其调整、变动情况;(2)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3)经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审批的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名单;(4)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5)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开表彰或与同级有关党政机关联合公开表彰的单位和人员名单;(6)由本机关执行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及社会公益建设情况。14、凡涉及不特定法人、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项,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行政职能基本情况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事项,均应主动公开。(二)公开形式1、在通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网站公开信息。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公开政务信息。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三)公开时限自政务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二、依申请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向其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涉及有关事项的当事人(申请人)依法提供仅与当事人有关的服务和信息。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或者直接向其提供帮助。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掌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提供申请内容的行政机关和联系方式。对于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同时含有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内容并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其提供可公开的内容,不能公开的向其做出解释说明。申请公开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三、监督方式及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如认为在政务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