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政务大厅,办的残疾证到哪里了
甘肃省宁县政务大厅发放残疾证的具体步骤如下:一、申请方式1. 来信申请:申请人到宁县政务大厅办理残疾证的,可以通过来信的方式,将申请表格、身份证、残疾证明书等证件寄至宁县政务大厅,由宁县政务大厅审核处理。2.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县政务大厅网站上提交残疾证申请,网上填写申请表格、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明书等证件,经宁县政务大厅审核处理。二、审核办理1. 宁县政务大厅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残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将进行残疾证办理。2. 宁县政务大厅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尽快安排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残疾程度鉴定,经鉴定后,按照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完成残疾证办理工作。三、发放残疾证宁县政务大厅审核完成后,将在宁县政务大厅发放残疾证。申请人可前往宁县政务大厅接受残疾证发放,凭身份证及个人签名确认发放。发放残疾证后,申请人可以在残疾证上查看自己的残疾等级及其他相关信息。【摘要】
甘肃省宁县政务大厅,办的残疾证到哪里了【提问】
甘肃省宁县政务大厅发放残疾证的具体步骤如下:一、申请方式1. 来信申请:申请人到宁县政务大厅办理残疾证的,可以通过来信的方式,将申请表格、身份证、残疾证明书等证件寄至宁县政务大厅,由宁县政务大厅审核处理。2.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县政务大厅网站上提交残疾证申请,网上填写申请表格、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明书等证件,经宁县政务大厅审核处理。二、审核办理1. 宁县政务大厅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残疾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将进行残疾证办理。2. 宁县政务大厅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尽快安排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进行残疾程度鉴定,经鉴定后,按照规定的残疾等级标准,进行残疾等级评定,完成残疾证办理工作。三、发放残疾证宁县政务大厅审核完成后,将在宁县政务大厅发放残疾证。申请人可前往宁县政务大厅接受残疾证发放,凭身份证及个人签名确认发放。发放残疾证后,申请人可以在残疾证上查看自己的残疾等级及其他相关信息。【回答】
甘肃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民政厅设13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察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管理和宣传、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全省民政系统法制建设;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应诉工作。(二)民间组织管理局(甘肃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按照管辖权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各地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在甘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三)优抚处。承办有关人员伤残评定和烈士评审工作;指导监督各项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承办优待抚恤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四)安置处。承办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宫、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安置、军休、军供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五)救灾处(甘肃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拟定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和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代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六)社会救助处。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承办中央和省级社会救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承办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七)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牵头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八)区划地名处。负责行政区划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九)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和权益保障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组织和指导社会慈善、社会捐助等社会扶助活动。(十)社会事务处。指导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承担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涉外收养登记、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管理机构工作。(十一)规划财务处。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承办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中央、省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工作。(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职业技能鉴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十三)甘肃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双拥工作;负责协调军民共建工作;承办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办省委、省政府、省军区交办的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甘肃省宁县政务大厅,办的残疾证到哪里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甘肃省宁县政务大厅,办的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残疾人申请残疾证的,需携带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2寸免冠近照3张;个人医院病历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确定无误后到特定地点拍照,并且按压指纹,缴纳费用。在相应时间内,持凭证领取。[鲜花]【摘要】
甘肃省宁县政务大厅,办的残疾证到哪里了【提问】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甘肃省宁县政务大厅,办的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残疾人申请残疾证的,需携带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申领人2寸免冠近照3张;个人医院病历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确定无误后到特定地点拍照,并且按压指纹,缴纳费用。在相应时间内,持凭证领取。[鲜花]【回答】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信息
陈燕萍 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领导省残联全面工作,负责计划财务方面的工作,分管计划财务部。陈玉国 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副书记、副理事长协助党组书记、理事长负责残疾人教育、就业、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和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工作,分管教育就业部、机关党委,联系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省华强中等职业学校,协管计划财务部。郑瑶 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协助党组书记、理事长负责日常综合协调、残疾人宣传文化体育和第八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的筹备工作,分管办公室(残工委秘书处、国际交流处),宣传文体部,联系省残疾人对外交流中心、省残疾人特殊艺术指导中心。吴一农 省残联党组成员、副理事长协助党组书记、理事长负责组织人事、残疾人维权信访、康复和省级“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创建工作,分管组织人事与维权部、康复部,联系省残疾人康复指导中心(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
仲伟合的人物履历
2010年4月起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英语语言文化学院副院长、院长,高级翻译学院创院院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副校长等职务。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国翻译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教育部高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英语专家委员会委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全国外语翻译等级证书考试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中国翻译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翻译协会副会长、广州翻译协会、广州科技翻译协会副理事长、广州外事翻译协会副会长、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教材工作委员会理事长、广东省青年科学家协会副会长、广东省第九届青年联合会副主席、广州市第十、十一届青年联合会副主席等职务。
甘肃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残疾人经残疾人专门评定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检查认定,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残疾人证》。残疾人凭证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残疾人专门评定机构,由县级卫生、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家庭、个人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人。第四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采取措施,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第七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本辖区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第八条 残疾人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残疾人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优生优育和预防残疾的知识、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第二章 康复第十条 努力发展残疾人康复事业。积极开展白内障复明、儿麻后遗证矫治、聋儿语训以及低视力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等康复工作,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社区服务网、城乡医疗保健网、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康复工作。第十二条 省和有条件的市(州、地区)建立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开展康复医疗、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第十三条 卫生部门应当通过培训班和临床实践,从现有医护人员中培养康复工作者。
卫生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定期共同组派专家医疗队,到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为残疾人进行康复医疗和技术指导。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研究或者生产假肢、轮椅、盲杖、助听器等各种康复器械、生活自助器具、特殊用品和其它辅助器具的单位和企业,应当在资金、物资供应等方面给予扶持。
市(州、地区)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维修服务点,工商、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给予优惠照顾。第三章 教育文化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坚持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实施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计划,安排并落实特殊教育经费,积极推行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兴办特殊教育班,创办特殊教育学校,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减免杂费。第十六条 普通高级中等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无正当理由拒绝招收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学校录取。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劳动、人事部门要积极举办残疾人职业培训班。教育部门要在特殊教育学校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并在专业适宜、条件具备的职业学校每年招收一定数量的残疾学生。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有条件的普通师范院校应当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
特殊教育教师和手语翻译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在职称评定、转正、晋升等方面,对特殊教育教师应当给予优先照顾。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扶持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甘肃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障措施,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扶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就业。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录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安排1名盲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已退休、退职的残疾人,不计入所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九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录用具备执业资格或者持有专业技术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第十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期足额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无障碍设施改造和建设,为残疾人职工工作和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残疾人职工;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安置好残疾人职工。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下一年度录用残疾人就业计划。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加重残疾人职工的劳动负担,延长残疾人职工的工作时间。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条件和要求。
用人单位公开招考和录用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除职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招考录取学生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残疾人学生。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编制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目录,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时,应当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就业。
重度残疾人低保新政
新政策:一是全面落实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二是指导各地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水平。三是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四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重度残疾人低保新政
重度残疾人低保新政:一是全面落实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明确要求“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二是指导各地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水平。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按照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差额核定补差金额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发低保金,提高救助水平。三是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据统计,生活补贴标准大部分省份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0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最高的北京市每月可达900元。护理补贴标准大部分省份处于每月50-80元之间,14个省份达到或超过每月100元,最高的浙江省每月可达500元。四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结余的地区,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贫困残疾人个体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以上是关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新政的相关内容。法律依据《关于重度残疾人无需单独立户也可享受低保的建议的回复》一是全面落实低保制度,切实做到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应保尽保”。二是指导各地提高对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水平。三是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四是对城镇贫困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下一步,各级民政部门将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甘肃省冬春生活救助标准
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重度伤残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6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4至6个月(各变量根据受灾程度、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确定)。因灾住房倒塌严损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3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3至5个月。
一、社会救助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法制化原则;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二、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标准是什么?
1、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2、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3、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三、农村社会救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2、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3、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法律依据: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救灾资金申请和安排。
(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省级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当年地方各级救灾资金投入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已救助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并进行评估分析。在评估结束后发生新灾,造成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应将新增需求写入申请报告。
(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冬春救灾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中央冬春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前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落实好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生活困难。
(三)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安排。
1.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中对冬春期间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的核定结论,按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冬春救灾资金安排情况,测算提出全国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办理。方案确定后,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分两批下拨:冬寒救灾资金应在12月中旬前下拨,春荒救灾资金应在次年2月中旬前下拨。
2.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分配冬春救灾款物时,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统筹兼顾新灾造成损失情况。冬寒救灾资金应在1月中旬前拨至县级,春荒救灾资金应在3月中旬前拨至县级。
甘肃省冬春生活救助标准
因灾家庭成员死亡失踪或致重度伤残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6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4至6个月(各变量根据受灾程度、困难程度、自救能力等确定)。因灾住房倒塌严损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标准为:口粮救助每人每天1斤,救助3至8个月;衣被救助每户2至4床棉被、每人1套棉衣裤;取暖救助每户每月100元,救助3至5个月。
一、社会救助的原则
1、保障最低生活需求的原则;
2、普遍性原则;
3、法制化原则;
4、维护个人尊严的原则。
二、特殊困难残疾人实施生活救助标准是什么?
1、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发放生活救助金;对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度残疾人,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补足其差额。
2、一户多残、依老养残家庭中的残疾人,成员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以内的家庭,有2名(含)以上残疾人,或残疾人由父母供养且父母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依法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供养且供养人有一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对其家庭中的残疾人参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救助金。
3、同时满足两项以上生活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就高的原则实施救助,不重复享受。已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再享受以上生活救助。
三、农村社会救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2、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3、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法律依据】: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第二条
救灾资金申请和安排。
(一)资金申请。地方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由本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或者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申请资金补助。省级资金申请报告应于10月25日前报国务院或民政部、财政部,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人口,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当年地方各级救灾资金投入情况,受灾人员需救助、已救助情况,存在的资金缺口,并进行评估分析。在评估结束后发生新灾,造成冬春救助需求增加的,应将新增需求写入申请报告。
(二)地方各级救灾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冬春救灾资金纳入年初财政预算。中央冬春救灾资金下拨到位之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实际困难等情况,提前安排本级财政资金或落实好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生活困难。
(三)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安排。
1.民政部。接到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冬春救灾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全国冬春需救助情况评估报告中对冬春期间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的核定结论,按照中央救灾补助标准,结合救灾资金按比例分担机制,考核地方各级财政冬春救灾资金安排情况,测算提出全国冬春救助资金总体方案和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办理。方案确定后,中央冬春救灾资金分两批下拨:冬寒救灾资金应在12月中旬前下拨,春荒救灾资金应在次年2月中旬前下拨。
2.省级、地(市)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在分配冬春救灾款物时,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加大对重灾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要统筹兼顾新灾造成损失情况。冬寒救灾资金应在1月中旬前拨至县级,春荒救灾资金应在3月中旬前拨至县级。
甘肃高考体检时间2023年
高考体检一般安排在3-4月进行,根据省份不同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时间可以关注学校发布的体检通知。 高考体检是整个高考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录取、填报志愿有一定影响,需要同学们重视起来,提前了解相关的注意事项,做好准备。1、高考体检一般安排在3-4月进行,根据省份不同有所差异,具体的可以关注学校发布的体检通知。2、一般情况下,在校生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体检,非在校生(社会考生)一般是需要到当地的招生办公室咨询具体的体检地点。高考体检是每年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关乎这你未来就读的大学。3、考生能否参加高考,能否被录取,不仅取决于考生的高考成绩,志愿、身体因素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些高校或专业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进行限制。体检主要是针对性的进行抽血化验,同时也需要测量血压、身高、体重,也需要进行传染病等方面的检查,进行胸片检查。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的学生,是不能够从事一些特殊职业。
甘肃:2020年高考体检6月30日前完成
【摘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合格的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2020年北京高考考生应该关注哪些问题?下面,环球网校快问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甘肃:2020年高考体检6月30日前完成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甘肃:2020年高考体检6月30日前完成的具体内容吧!
甘肃:2020年高考体检6月30日前完成
●体检对象为所有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中职生、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及综合评价录取、职教师资、残障生、少年班等。
●体检医院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
●体检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5月18日,省考试院公布了2020年高考体检工作安排。据悉,高考体检工作由县区招办组织完成,时限为6月30日。
据了解,体检对象为所有参加2020年普通高考的考生(包括普通文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中职生、高职院校单独测试及综合评价录取、职教师资、残障生、少年班等),均须参加普通高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未经体检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
体检医院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院承担。主检医院须按有关文件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参加招生体检工作的医务人员,要求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悉,经过培训后开展工作,凡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承担本次体检任务。主检医师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当年有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医生应予回避。
体检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如果转氨酶异常,可进一步明确诊断。
各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应制定告知考生本人体检结论的办法。检查前,提醒考生注意在体检过程中体检医生对本人各项体检结论或意见;体检医生如因填涂错误确需更正某项体检结果时,需医生亲自手迹修改,并签字确认即可,一律不得使用涂改液等进行更正;所有项目检查完毕且结论明确后,工作人员应当检查体检表中所有项目是否都有相应结论,确认无漏检、漏填项目后,监督考生阅知本人体检结果并在体检表上签字确认,如考生对于某项体检项目提出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报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申请复检,逾期不再受理,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签字;如考生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为自行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复检后仍有疑义的,可向市(州)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报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后,由兰州大学第一医院进行终检,并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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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什么专业【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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