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房地产报

时间:2024-05-15 18:10:12编辑:奇事君

在长春如何办理”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一、在长春市办理“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要申报表原件且信息填报真实准确。)2.一般情况需提供:公司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3.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的身份证明, 企业总经理、工程技术部、财务部、销售部、统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聘用证明 工程技术、财务、销售、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聘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4.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5.一般情况需提供:委托办事人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新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要申报表原件且信息填报真实准确。)2.一般情况需提供:公司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3.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股东的身份证明, 企业总经理、工程技术部、财务部、销售部、统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聘用证明 工程技术、财务、销售、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文件、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聘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4.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5.一般情况需提供:委托办事人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办理发放《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发放《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2.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3.一般情况需提供:成交确认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4.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办理发放《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发放《长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2.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3.一般情况需提供:成交确认书(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4.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需要核对原件,企业上报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晰、装订成册,并在复印件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提交3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提交占总人数的百分五十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登录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查看企业上报的登记房地产经纪人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2.一般情况需提供: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提交3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提交占总人数的百分五十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登录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查看企业上报的登记房地产经纪人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3.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公示的诚信档案是否一致。)4.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公示的诚信档案是否一致。)5.一般情况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核实经营场所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公示的诚信档案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6.一般情况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核实经营场所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公示的诚信档案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7.一般情况需提供:聘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法人与3名房地产经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8.一般情况需提供:聘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法人与3名房地产经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9.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企业章程;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10.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企业章程;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11.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核实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成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要求;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12.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核实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成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要求;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在长春如何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

一、在长春市办理“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提交3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提交占总人数的百分五十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登录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查看企业上报的登记房地产经纪人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2.一般情况需提供: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提交3人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提交占总人数的百分五十以上从业人员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登录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查看企业上报的登记房地产经纪人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3.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公示的诚信档案是否一致。)4.一般情况需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公示的诚信档案是否一致。)5.一般情况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核实经营场所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公示的诚信档案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6.一般情况需提供:经营场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核实经营场所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系统公示的诚信档案是否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7.一般情况需提供:聘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法人与3名房地产经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8.一般情况需提供:聘用合同(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法人与3名房地产经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9.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企业章程;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10.一般情况需提供:企业章程(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查看企业章程;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11.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核实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成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要求;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12.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核实企业名称是否符合成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要求;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企业公章。)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等房地产经营行为,不包括土地出让。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工商行政、税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建设、公安、民政、安全生产管理、环保、卫生、教育及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局)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交易,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场所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由其个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二)当事人为法人的,由该法人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三)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由该组织申请,并使用其法定名称;

  (四)当事人为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五)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第五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自然人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的法定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委托人是境外的,委托书应当公证并认证。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第七条 申请人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应当如实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相关手续因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拍卖);

  (二)赠与、继承、交换;

  (三)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被收购或者兼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经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等方式,以房地产偿还债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转让权利人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十一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经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转让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当事人法定身份证明;

  (四)转让合同。

  共有房地产转让,还应当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经司法机关裁定处分的房地产转让,应当提交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经仲裁机构仲裁取得房地产的,应当提交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通过拍卖取得房地产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交款发票。

  继承、赠与房地产的,还应当提交公证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办结。


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交易,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租赁、房地产抵押和房屋典当及其他房地产经营活动(土地出让除外)。第三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第四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县(市)城建管理部门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房地产交易的审核、登记和鉴证。
  (三)按照规定收缴房地产交易有关费用。
  (四)受税务部门委托,代征房地产交易有关税款。
  (五)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评估的管理。
  (六)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
  (七)商品房屋销(预)售的审批、发证和管理。
  (八)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资质审查,发放资格证书。
  (九)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国有资产、建设、公安、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各司其职,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
  (一)买卖、赠与房地产的。
  (二)继承房地产的。
  (三)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的。
  (四)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或者联建房屋的。
  (五)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随之转移的。
  (六)以房地产抵债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房屋及其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同转让;地上无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法转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无合法权属证件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
  (六)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当完成开发设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当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九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转让手续;房地产交易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必须持转让批准文件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未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权属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件。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
  (四)其他证明文件。
  房地产转让,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有关的批准文件。


长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与定性的分析方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执业等情况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权威发布的运作方式,并建立相应激励和惩戒机制。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受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客观信用能力。主要包括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开发能力、人员素质、财务信用能力等。
  (二)企业经营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开发前期信用、建设阶段信用、销售(租赁)阶段信用、前期物业管理信用等。
  (三)企业诚实履约信用情况。主要包括对所有者信用、对员工信用、对消费者信用、对合作方信用、以及环保节能、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取得的社会荣誉等。第七条 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由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基础分值为一百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根据信用评价指标所形成的信用评价分值,分为AAA级信用企业、AA级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和B级信用企业四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高于(等于)一百三十分的企业;
  (二)A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三十分高于(等于)一百分的企业;
  (三)A级信用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一百分,高于(等于)七十分的企业;
  (四)B级信用企业为信用差企业,即信用评价分值低于七十分的企业。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零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有重大偷、逃、抗税行为的;
  (四)经依法确认,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融资活动中出现重大违约行为的;
  (五)经核实存在严重侵害公众利益行为,引发投诉或者上访,拒不配合调查取证,拒不改正、消除影响的;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第十条 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消除已造成的社会影响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认定后,可以恢复所扣分值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第十一条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以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作为统一工作平台,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按年度评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信息采集。基本信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每月通过统计报表、项目手册、年度财务报表等方式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信访等有关部门通过日常监管确认并记录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有关的各类信息,及时录入网络评价数据库,形成综合信用数据。
  (二) 综合评价。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根据信息采集所形成的综合信用数据,按信用评价指标做出相应地加分或者减分,生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
  (三) 年度排名。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机构每年年底按照信用评价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预排名,并在长春房地产业信息网和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期满,综合社会各方面反馈意见后最终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信用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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