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三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乡规划局 规划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武汉市三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城乡规划局 规划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规划局和国土局合并叫什么?
国土局和规划局合并后叫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土资源局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承担全国耕地保护的责任,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承担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等。国土资源局职能简介: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土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执行国家并制定全县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三、监督检查全县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四、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监督工作,确保全县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五、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纠纷调处、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制定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县土地调查工作。六、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七、进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八、依法管理全县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实施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九、依法征收有关专项收费并负责专项管理,负责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的编审,安排省厅拨给的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协助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税收部门征缴有关税费。十、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管理、测绘登记、测量标志保护、地图编制以及地籍测绘技术设计书的审批。
国土局和规划局合并后叫什么名字?
国土局和规划局合并后叫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的。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是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部的内设机构。简介:拟订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国家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领导信息
张文彤,局长领导行政全面工作。何 艳,党组书记领导党务全面工作。盛洪涛,副局长协管重大项目处;分管交通市政处、建筑与城市设计处、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及武汉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城中村”改造工作。联系武汉化学工业区、王家墩商务区。严 春,副局长协管土地资产委员会办公室、财务处;分管用地规划处、土地利用处及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联系武汉新区。刘奇志,副局长协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武汉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分管规划编制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信息中心(市地理信息中心、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档案馆)、武汉市规划编制研究和展示中心;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业务的科技创新及对外合作交流、培训工作。联系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马文涵,副局长协管武汉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规划督察办公室;分管耕地保护处、地质矿产处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支队;负责新农村建设、高产农田建设工作。联系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石东文,纪检组长协管办公室;分管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信访处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协调稳定工作。汪普查,总工程师协管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市高产农田建设管理中心)、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分管征地处、拆迁管理办公室、地籍处及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刘锦智,巡视员分管测绘勘察处(市测绘局);联系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国土资源和规划分局。袁海军,副巡视员协管政治处;分管政策法规处、离退休干部处、工青妇、协会、学会及局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联系远城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分局)。马土彦,副巡视员协管高产农田建设、有关专项工作。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局的城乡规划和测绘勘察管理职责、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国土资源(土地和地质矿产资源,下同)和房屋拆迁管理职责划入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二)加强耕地保护和征地管理职责。(三)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统筹协调职责。(四)加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对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服务和调控职责。(五)加强服务重大建设项目职责。(六)加强对远城区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的统筹管理职责。(七)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设18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政治处(三)信访处(四)政策法规处(五)财务处(六)规划编制处(七)重大项目处(八)用地规划处(九)交通市政处(十)耕地保护处(十一)征地处(十二)土地利用处(十三)拆迁管理办公室(十四)地籍处(十五)建筑与城市设计处(十六)地质矿产处(十七)测绘勘察处(市测绘局)(十八)离退休干部处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工会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及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研究,提出统筹城乡规划和建设发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土地资产经营战略研究,提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统筹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统筹协调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测绘勘察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报批、实施和监督检查。(四)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风景名胜区、综合交通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等规划,指导编制乡镇、村庄规划;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规划,指导编制区、乡级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审查、审批以上各类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五)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及储备供应、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房屋拆迁、基础测绘等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等年度建设计划;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六)负责耕地保护和土地用途管制工作。拟订实施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措施;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高产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工作。(七)负责规划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法高效办理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市政及其它工程设施,下同)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八)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用地预审和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工作;组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审核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方案。(九)负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和出让、转让及土地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基准地价;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和土地储备供应管理工作;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十)负责土地权属管理。负责土地权属确认、登记、核发证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十一)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规划验收管理,依法高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指导乡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十二)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地质勘察成果和地质资料,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防治、矿区环境治理和地质遗迹保护;负责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十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审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实施备案管理,依法及时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拆迁安置房源和拆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十四)负责测绘勘察管理。负责测绘项目登记,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测绘成果;负责测量标志的使用核准和保护工作,监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组织开展规划勘察、基础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工作;负责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审批。(十五)承担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拟订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开发区和远城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的审批、实施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六)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执法管理,查处建设工程核位放线至规划验收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会同城管部门查处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执法监察,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七)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的收集整理、系统建设及开发利用;负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拆迁、测绘勘察方面的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推广运用和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展示工作。(十八)负责国土资源和规划方面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等依法行政相关工作;负责政务公开、信访相关工作。(十九)负责局系统绩效目标、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财务审计、综合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收取、代收有关费用。(二十)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