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拟定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特定地区规划、主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审查、审批各类规划。(三)承担执行城市规划的责任。负责主城区建设用地的使用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主城区建设工程(建筑类和市政类)的规划报批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负责城市规划动态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勘察测绘合同和成果进行审查备案登记;负责对用地界址放线、建筑工程放验线、地下管线覆土前验线等进行管理。(五)负责对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意见书》。(六)承担规划管理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七)承担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负责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资质验证;协助、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规划编制违法违规行为。(九)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上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十)指导各区开展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十一)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海口市规划局的人员领导
(一)人员编制核定市规划局行政编制36名,机关工勤人员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5名。其中:正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办公室9名(含工勤人员5名),总工室3名,规划建筑管理一处、规划建筑管理二处、规划建筑管理三处、规划建筑管理四处、市政规划管理处、法规监督处各4名。(二)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规划师(副处级)1名;内设机构科级领导17名,其中:办公室3名,总工室、规划建筑管理一处、规划建筑管理二处、规划建筑管理三处、规划建筑管理四处、市政规划管理处、法规监督处各2名。非领导职数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核定。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信息
冷志雄局党组书记、副局长;主持党务全面工作,主管“三重一大”事项。盛 林局长、局党组副书记;主持行政全面工作。伍树帜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土地征收处、测绘管理处、琼山分局、美兰分局、龙华分局、秀英分局、土地测绘院和维稳工作。刘小鹏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土地利用处、地籍管理处、信息与宣教中心,统一管理全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大新闻发布。吴大海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组织人事处、规划和耕地保护处、土地储备整理中心。陈孝义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政策法规处(含信访工作)、土地市场处、执法局、土地交易中心。王祥建副局长(党组成员);分管重点工作项目,协助伍树帜副局长分管征地和维稳工作。杜晓勤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分管纪检工作,协助吴大海副局长分管组织人事处和土地储备整理中心。赵 明副调研员;分管办公室、政务窗口、工会和人大与政协议案提案工作。梁其宁副调研员;分管矿产资源处和安全生产工作、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协助刘小鹏副局长分管土地利用处、地籍管理处。邢国明副调研员;分管机关党委、共青团、妇委会,协助陈孝义副局长分管土地市场处、土地交易中心。
海口市规划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海口市规划局内设8个正科级职能机构。(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老干部服务和党群、机关工会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信访、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纪检和监察工作;财务管理职能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总工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开展城市发展策略研究;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大规划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负责主城区各类规划编制及修编的指导和审查;负责规划管理中技术问题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召开各类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技术审查会和局业务会;承担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三)规划建筑管理一处(四)规划建筑管理二处(五)规划建筑管理三处(六)规划建筑管理四处分别负责秀英区、龙华区、琼山区和美兰区规划建筑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用地,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批辖区内建筑工程(不含临时建筑和个人住宅),提供建筑设计要点,审查设计方案,核发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规划勘察测绘合同和成果的备案登记。(七)市政规划管理处负责审批主城区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市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提出建设方案预审意见,核发市政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主城区市政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参与市政控制性详细规划验收工作;参与市政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参与出具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参加各类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八)法规监督处组织开展综合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规划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指导协调规划分局批后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
综合验收那点事儿:规划验收知多少?
因为许多业主和购房者非常关心楼盘是否通过综合验收、能否顺利拿到产权证等问题。从今天开始,阿飘将普及与综合验收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知识,推送给业主们。希望业主们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纠正一下:综合验收前应通过规划核实、通过规划核实、通过规划核实,不是规划验收。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其次,业主朋友们会问:阿飘,为啥题目写规划验收啊?因为阿飘也很无奈啊!大部分业主不知道规划核实才是正解啊!
好啦,书归正传。
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那么,规划核实到底有哪些要求?
根据市规划局发布的 《海口市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申报审批表》 (点击蓝色字体查看原文),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位等指标应符合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点击蓝色字体查看原文)。
其中, 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及以上为高层。
以高层住宅停车位举例,
1、一座总户数为250户的拆迁安置高层住宅汽车停车位为125车位,自行车及摩托车停车位为500车位;
2、一座总建筑面积约为35000㎡的单元式高层住宅汽车停车位为350车位,自行车及摩托车停车位为350车位;旧城改造项目汽车停车位为175车位,自行车及摩托车停车位为700车位;
3、总户数为250户的独立式及联排式住宅汽车停车位为500车位。
如果开发商没达到要求,无法申请规划核实。
此外,根据《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配建社区居委会服务场所的建设项目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通过规划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如果开发商没达到这一条要求,也无法申请规划核实。
以下是海口市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的主管部门联系方式,业主们可以咨询各自楼盘所属区域的主管部门啦!(简单、粗暴)
秀英分局:0898-68916326
龙华分局:0898-66768624
琼山分局:0898-65800991
美兰分局:0898-66275955
最后,附上一份民事案件链接:
1、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琼01民终83号
以上。
edit by Apiao
1、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 《海口市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申报审批表》
3、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 《海口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场所建设保障办法》(2014年11月2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划验收验收哪些内容
规划验收验收哪些内容规划验收的重点是规划要求,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环境和形象以及辅助和服务。计划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通常是由质监站对材料进行审核,然后是方案验收,最后才是联合验收,而施工项目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到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计划需求选择的建筑位置,占地面积的大小,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等,建筑的平面布置,每个建筑之间的间距,疏散距离,建筑的出入口布置。建设职能和指标建筑的用途、建筑面积、层数都是不一样的,建筑的高度、建筑的密度、建筑的容积率、绿地率、泊位等等,都是根据建筑的风格来决定的。建筑环境与意象建筑的形式、外观的颜色、材质、外墙的广告、绿地、雕塑、喷泉等等,都要有临时的设施和工地。辅助和服务建筑之间的道路,建筑周围的围墙,每个建筑的大门,地下停车场,公共厕所,建筑附近的垃圾站,以及各种管道。八个特殊的规划验收次序竣工验收前的专项验收包括:环保验收(环保局)、消防验收(消防局)、节能验收(墙改办)、规划验收(规划局)、防雷验收(气象局)。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是否与项目配套、辅助工程建设同时进行。2、检查工程质量,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铁道部制定的有关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3、检查工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情况,以及国外设备的合同签订情况。4、检查预算的实施和最终的财务决算。5、对联调联试、动态试验、运行试验进行检查。6、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灾安全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急疏散通道,办公生产生活房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合格,精测网复测是否完成、复测成果和相关资料是否移交设备管理单位,工机具、常备材料是否按设计配备到位,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的编制是否完整、准确。8、检查建设用地的产权、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权属、土地的确切、土地的位置、土地的法律程序等。以上就是规划验收验收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虽然对于现在的我们没有用处,但我们还是需要知道的,希望能够对你们有所用处。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办证中心到解放西路坐几路车?解放西路到海口火车站要做几路车?解放西路有经济一些
一楼说的不对,人家没问海口公安局在哪。
龙华分局办证中心到解放西路坐25路车到友谊广场下车,省电视台前面的车站坐车。
从解放西去火车站可以在泰龙城坐28路、50路。解放西经济的旅馆不少,随便一家都挺便宜,就是条件不太好,条件好也就太阳城了。
海口到郑州的火车票还算好买,从龙华分局办证中心到昌茂花园,昌茂花园附近有个火车代售点,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招牌是蓝色的。
恒大海口多地块被政府无偿回收了,被回收的原因是什么?
恒大海口多地块被无偿回收了,收回的原因是已经超过约定的动工期限而没有动工,所以被收回。恒大集团在2021年初陷入了欠债危机,因为这一原因被多次约谈。恒大集团的欠债数额巨大,如此巨大的还款压力,很难再有流动资金去开发新的大型地产项目。所以才会出现在约定时间没有开工的情况。一、海口正处于发展的风口浪尖,耽误不得恒大集团肯定是有实力开发自己拿下的土地,但是并不是这个时候,因为债务压力很难在短暂的时间内消除,所以开发新的地产项目只能徒增压力。拿下海口的土地之后,恒大一直没有动工,到了约定的时间也没有动工,海口只得收回土地,谋求新的发展。因为整个海南省都在飞速的发展,可以说是正乘着东风前进。在这样发展的紧要关头,恒大集团却拖了海口的后腿。恒大不动工,他们等得起,但是海口等不起。扶持海南发展的政策是有期限的,不能错过。二、恒大集团和海口政府有约定的动工期限海口正处于飞速发展之中,对海口的每一寸土地的规划都非常的细致,所以和恒大的土地协议当中有关于土地开发的明确时间要求,如果恒大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发自己手中的土地,那么海口政府就可以无偿收回土地,用于新一轮的开发。三、我国的土地政策和国外是不同的在国外买下一块地,那么这块地的产权就是你的了。但是,在我国只能买到土地的使用权,买不到土地的所有权。所以,在我国的土地买卖中只牵扯到有限时间内的使用权,这也是为什么海口可以收回土地的原因。恒大在还完债之后,应该能缓过来。
恒大海口多地块被无偿回收的原因是什么?
引言:说起恒大这个房地产企业很多人都是非常关心的,毕竟恒大既然出现了财务危机,而且恒大的很多房子还没有交房。所以说在这个情况之下,有很多很大的业务也受到了影响。恒大海口多块地被无偿回收的原因是什么?无偿回收的原因其实恒大在各个地方都有拿地,房地产商一般要通过自己的投标,然后拿到一块地,然后拿到地之后就可以建设,建设完之后就可以卖房,卖房之后就有利润。但是恒大因为出现了财务危机,所以说之前中标的土地也没有及时的上缴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就算上缴了恒大也没有能力去继续的承建。如果把这个土地一直荒废在那里的话,其实是浪费了资源,所以说被回收了再回收完之后呢,就可以把这个土地重新的给别人,这样的话就能够把这个土地盘活,而且也也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所以说这也是恒大海口多块地被回收的主要原因。买房子的时候要注意其实不管是做什么事情,面对巨额财产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毕竟买房子花费的钱也是非常多的。就算自己可以贷款,但是首付也是要付的。另外的话买房子是期房,如果说开发商没有建完房子就跑路的话,那么自己还要还银行的贷款,其实对自己来说也是很大的压力。所以还是建议在买房子之前要考察一下开发商的资质,这样的话才可以让自己的房子买得更加放心。总结也希望能够加强监管,对于恒大这样的企业竟然说倒闭就倒闭了,也是让人感觉到非常的惊讶。所以还是希望有更多的监管措施可以提前预警,这样的话消费者在买房的时候才能更加放心。而且这是关于到消费者住房的问题,这种事情如果随便出现问题的话,那会让人们非常的操心。
海口最新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2年海口拆迁范围
海口村、红星村、南埂村。2022年海口镇政府官网显示截止到2022年7月8日拆迁涉及南埂村万胜组,三岗组,南埂开发区共33户和3家企业,具体消息以海口镇政府发布的实际通知为准。海口市2021拆迁范围可能涉及凤翔片区、滨江西片区、云龙镇区A片区、江东新区临空经济区东部片区、江东新区消费互联网产业综合区。据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月4日消息显示,上述五大片区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正在公示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中,共涉及土地面积1098.298公顷(合16474.47亩)。其中,凤翔片区98.6317公顷,滨江西片区70.3695公顷、云龙镇区A片区90.3068公顷,江东新区临空经济区东部片区666.91公顷,开发周期均为2021年-2025年;江东新区消费互联网产业综合区172.08公顷,开发周期则为2021年-2024年。但准确消息还是要看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之后的政策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海口市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在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中的权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称《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区、建制镇建成区、独立工矿区、部队和农、林、牧、渔场等非农业建设用地及其他企事业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 关于单位用地使用权的确定
(一)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土地使用单位。
(二)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下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用地是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使用单位:
1、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授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属上述情况以外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或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
(三)凡是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条例》颁发以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必须办理使用土地合法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该单位所提供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用地批准文件及用地红线图,给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四)凡依法经国家征用、划拨、或解放初期接收以及通过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合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可以依照规定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用地单位在国有土地上兴建房屋,将房产权移交给房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房管部门。
按照协议,用地单位将部分房产移交给房管部门的,土地使用权作共用处理。
用地单位(或个人)按协议将房产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原委托单位(或个人)。
解放初期没收、征收、接收敌(伪)财产和通过社会主义改造工商业者取得的土地,若经过政府批准给房管部门管理的,其使用权确定给房管部门。如其产权转移划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其直接使用单位。
(六)园林部门办理征地并进行管理的绿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园林部门。房管部门管理的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委托园林部门管理的绿地),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房管部门。
(七)在确定道路规划红线时,将某些单位或个人的用地划入规划红线内,在道路规划实施之前,该土地使用权仍属于原使用单位或个人。在规划道路批准实施时,市政管理部门必须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规划红线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市政管理部门。
(八)凡属于市内公共设施用地(包括道路、水沟)和无主空闲地,经张榜公布无异议,由市土地管理局登记造册、统一管理。
(九)凡是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合法的权属证明材料,应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书到市土地管理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补办用地手续后,才给予确定土地使用权。
(十)凡通过行政划拨或依法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开发使用的土地,由市土地管理局报市政府或省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不予确认土地使用权。第四条 用地单位实际使用土地面积超过批准发证面积的,超过部分当作非法占地处理,原则上应予清退。不能清退的,如占地情况发生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现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每平方米一百元交地价款,补办用地手续后确定其土地使用权;发生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之后,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第五条 关于个人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一)在一九六六年五月以前使用城镇国有土地,凡持可证明其房地产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确认其土地使用权;用地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经张榜公布未发生异议,四邻认可的,由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给予确认房屋部分土地使用权,地产部分则按每平方米缴纳十元地价款,补办用地手续后给予登记。
(二)土地使用者凡持有解放后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证、工程报建通知书、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土地使用情况现未发生变更的,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三)土地使用者服从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并持有有关批准文件,领取工程报建通知书、建筑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四)凡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契税的房地产买卖契据或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屋赠与、继承、分家析产的协议书而使用土地的,确认其他土地使用权。
(五)土地使用者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房地产纠纷的调解文件、判决书所规定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六)在清房清地时,土地使用者持有用地批准文件,并缴清用地罚款的,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七)凡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合法手续而使用的土地,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海口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海口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均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投标。第三条 设立海口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由招标小组具体主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工作。
招标小组由市土地局、规划局、城建局、合作局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由市土地局确认资格的专业人员中随机抽若干人组成。招标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人,正副组长分别由市土地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招标小组的职责:负责制订招标文件,制订并保存标底,审查投标者的资格,主持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开标、验标、评标和定标,发中标通知书。第二章 招标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在指定的期限和地点,由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竟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由招标小组进行评标择优而取。第五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计划及开发建设的需要,共同确定地块的位置、范围、用途、年限、规划指标,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可以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小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市政府批准由招标小组向符合指定条件的单位发出招标书。
公开招标须提前三十天登报通告有关事宜。第七条 招标通告(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块位置和四至界址;
(二)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包括特殊要求);
(三)市政基础设施现状;
(四)投标时间、地点、期限;
(五)市政府的特定要求;
(六)地块的开发期限;
(七)投标者的资格条件;
(八)投标方法。第八条 下列招标文件由招标小组编制:
(一)招标通告(招标书);
(二)土地使用权投标须知;
(三)土地使用权投标书;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五)土地使用规则。第三章 投标第九条 投标方法为两种:可采取明标明投;也可采取明标暗投。每次投标的方法,由招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 参加投标者必须在招标通告(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好《土地使用权投标书》,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投标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好投标文件后,按规定的方法、时间、地点、期限投入标箱。投标书一经投入,不得从标箱取出修改。投标者在招标截止前如需修改内容的,可另投修改标,修改标以日期在后者为准,日期在前者作废。第十二条 投标者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规定以本票、现金或支票缴纳保证金。
投标者以本票缴纳保证金的,该本票须是能在海口市营业的银行立即兑付的现汇银行本票。第十三条 投标者用于准备投标的各项费用自行负责。第四章 招标程序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通告(招标书);
(三)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四)招标小组解答投标者提出的问题;
(五)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核;
(六)投标者按规定缴纳保证金;
(七)投标者进行投标,将标书密封投入标箱;
(八)验标,由招标小组主持召开投标者会议,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众启封标书,验证标书是否有效,宣布各投标者的标价:
(九)评标,由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对有效标书进行评议;
(十)定标,招标小组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宣布评标结果,确定中标者;
(十一)招标小组向中标者发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也书面通知投标者,并在定标后十天内将保证金退还;
(十二)中标者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天内到市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期不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即日作废,取消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地块土地使用权重新招标;
(十三)中标者按规定时间到市土地局缴纳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