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卫生局

时间:2024-05-09 19:38:59编辑:奇事君

武汉哪里办健康证当天可以拿

一、武汉哪里办健康证1、武汉办健康证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医院办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健康证。健康证是预防性健康检查证明,证明了劳动者具备就业的健康素质。健康证的有效期是一年的,超过一年则失效,健康证的费用包括两方面,一部分是体检费用,一部分是理论知识培训内容,还有10元钱的制卡费用,全国健康证的价格基本上应该是统一的。2、法律依据:《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受检单位应按规定向卫生监督机构提交受检人员名单,并由受检单位负责建立个人健康档案。第十二条承担健康检查的单位根据卫生监督机构确定的受检人员名单,按规定的应检项目安排健康检查。具体健康检查工作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第十三条健康检查单位应将受检人员的检查、检验等原始记录及健康检查结果报送卫生监督机构。第十四条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对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者签发健康合格证明。对不合格者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执行。原始材料同时交受检单位或规定的存档单位存档。二、北京健康证检查项目有哪些1、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有无外伤等,肛检,主要是为了坚持是否有大肠杆菌或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2、内科检查,通过测量血压和听心跳等来粗略判断是否有疾病,胸透检查,检查是否有肺结核等疾病,肝功能检查,通过转氨酶的值来判断肝细胞是否有损伤或者是出现传染性较强的肝病;3、血常规检查。不同类别的健康证检查项目也会有所不同,一般会根据检查结果发不同类别的健康证。


武汉健康证办理地点

武汉健康证办理地点为武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理健康证具体流程如下:1、填写资料;2、拿着表格到交费处缴纳60元,包括摄像费。缴费完成后,准备照相;3、照相后,拿着表格再到领取表格的那个位置,上面分别写着即将检查的科目(共4项)。按照表格上面提示体检的先后顺序进行检查,每项都只要1分钟左右,最后一项是抽血;4、当四项都检查完毕了之后,拿着剩下的那一半表格回家带着拿证就可以了,别把那半张表格弄丢了,因为这是领取健康证的凭据;5、等通知领取健康证,一般是周五体检,下周二拿证,具体的拿证时间自行安排时间来取证。办健康证需要带的资料与各地具体规定有关,身份证、户口本、证件照(一寸或两寸)、现金等是办理健康证需要带的物品,各地要求不同,需要的材料可能略有不同。办理人员可电话或窗口咨询工作人员,以免遗漏必须携带物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武汉市卫生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4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二)组织部(统战部、离退休干部处)(三)财务处(四)卫生人力资源处(五)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六)中医管理处(七)疾病预防控制处(市卫生应急办公室)(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九)医政处(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十)科技与对外交流合作处(十一)农村卫生管理处(十二)武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十三)武汉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十四)武汉市保健医疗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党务综合处、武装部)、工会、团委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

湖北省卫生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湖北省卫生厅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和湖北省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切实履行好我厅职能提供制度保障。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第四条 政务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引起不良影响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六条 省卫生厅每年度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 号),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湖北省卫生厅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年本),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该《目录》为准。第七条 主动公开程序和时限(工作日):(一)对厅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处室负责人必须依据保密规定在文件拟稿单的政务公开意见栏中明确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处室在文件正式印发后2 日内将拟公开文件送厅办公室(附电子文本)。对非厅发文件类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处室单位需在信息生成后2 日内拟定信息文稿,并由处室负责人依据保密规定签署“公开”意见后送厅办公室(附电子文本)。属厅重大政务事项的,处室需在信息生成后3 日内请示分管厅领导决定是否公开。个别难以确定的可以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保密领导小组审定是否公开,厅保密领导小组在5 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公开的,处室需在2 日内签署“公开”意见送厅办公室(附电子文本)。(二)厅办公室自收到各处室转交的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文件或处室提交的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文稿起,2 日内进行拟公开信息编辑并送有关处室审核。(三)处室负责人需在2 日内对厅办公室反馈的信息编辑文稿进行文字和保密审查,签署意见后送厅办公室。(四)厅办公室在收到处室审核意见后1 日内通过厅门户网站公开(其他公开方式另行规定)。(五)厅办公室负责对所公开的政务信息存档。未按规定主动公开公众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要求我厅及时公开,并有权向有关监督机关投诉。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收取费用。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要求我厅公开应当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一)受理机构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东湖路165 号;受理时间:每周四下午2∶30~5∶00。(二)受理程序1、申请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湖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湖北省卫生厅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载体的提示,以便工作人员查询和答复。2、申请方式⑴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湖北省卫生厅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⑵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⑶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3、申请处理⑴审查①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②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⑵登记由厅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申请表附后),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出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按照厅领导分工和处室职责提出拟办意见,呈厅领导阅批,根据厅领导签批意见,分送有关处室办理。⑶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公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以延长15 个工作日):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处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厅监察部门反映;④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⑥申请人要求我厅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处室商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制件的,承办处室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承办处室选择符合该政务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方式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省卫生厅门户网站;(二)新闻发布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四)公告栏、电子屏幕、触摸屏等;(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文本)。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保障监督第十一条 省卫生厅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协调督办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由办公室商信息中心选派,具体负责全厅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厅机关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其主要职责:参与制定厅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规划,负责厅机关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厅门户网站及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服务,对处室、单位报送的拟公开信息进行编辑、送审,并负责公开和存档等工作;负责厅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国家卫生部要求的纵向网络系统的管理与维护工作;承担厅机关办公大楼网络系统、计算机终端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为厅机关处室信息化设备采购提供选型服务;承担厅领导交办的机关信息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和首办负责制,并指派一名同志任联络员,负责本处室政务公开的联络、衔接和督办等工作。第十三条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监察室依照本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政务公开的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相关事实不相符合造成恶劣影响的,厅新闻办商相关业务主管处室及时公开予以澄清,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处室工作目标责任制,由厅办公室负责实施。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监察室受理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等事项,及时处理并向有关处室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负责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行为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厅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九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处室和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武汉有哪些卫生局

武汉市卫生局
地址:京汉大道952

江岸区卫生局
地址:二跃路21

江汉区卫生局
地址:马场角路50

硚口区卫生局
地址:集贤路特1号

武昌区卫生局
地址:荆南街14

汉阳区卫生局
地址:汉阳大道580

洪山区卫生局
地址:雄楚大道197号

青山区卫生局
地址:红钢城沿港路4号

蔡甸区卫生局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新福路25号

江夏区卫生局
地址:复江道98号

黄陂区卫生局
地址:百锦街79号

新洲区卫生局
地址:衡州大道34

东西湖区卫生局
地址:五环大道55

汉南区卫生局
地址:育才路11号


武汉市卫生局的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卫生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卫生信息,根据《武汉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和《武汉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特编制本指南。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卫生信息范围参见《武汉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市卫生局查阅该目录。(二)公开形式对主动公开的卫生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1、武汉市卫生局公众信息网站,2、武汉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处3、新闻媒体(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卫生信息生成后,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本单位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卫生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武汉市卫生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952号;办公时间:9:00-11:30,14:40-17:00;周一至周五(二)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武汉市卫生局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五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三)公开程序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2、申请的方式(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2)信函、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3)现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3、申请的处理(1)审查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公开权利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3)答复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①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③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④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⑤申请公司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市卫生局监察室申诉或投诉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20号;,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武汉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二)拟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市级卫生经费管理及全市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负责监督市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信息统计工作。(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订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全民健康教育。(四)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相关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五)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管理采供血机构,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活动。(六)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订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七)制订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八)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九)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负责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岗位设置;承担全市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十)协调组织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申报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十一)拟订全市医学科技和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双边、多边交流合作;承担全市卫生援外工作。(十二)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由市级财政供给的保健、优诊、离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子女的互助医疗管理工作。(十三)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十四)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计划,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局系统精神文明、卫生文化和行风建设工作。(十五)负责局管班子和党的组织建设,指导局属单位的党政管理、纪检监察、统战、群团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武汉市卫生局电话投诉热线

武汉市卫生局电话投诉热线是12320,具体内容如下:1、12320是卫生部设立的政府公益热线电话,2005年12月9日开始启用,2006年开始试点,2012年结束试点全面推开。2013年3月,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正式更名为12320卫生热线。该电话覆盖全国各地,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所有人;2、12320属于卫生行业政府公益热线,是卫生系统与社会和公众沟通的一条通道,是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公共卫生相关问题的一个平台,是向公众传播卫生政策信息和健康防病知识的一个窗口,它是卫生部门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实行政务信息公开,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改进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举措,最终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武昌卫生监督局投诉电话

卫生监督中心承办6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分别是:
1、新资源食品受理、评审;
2、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受理、评审;
3、消毒剂、消毒器械受理、评审;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评审;
5、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设施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
6、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摘要】
武昌卫生监督局投诉电话【提问】
您好,咨询律师为您服务,请您稍等。【回答】
卫生局举报电话是12320【回答】
12320是卫生部设立的政府公益热线电话【回答】
12320公共卫生公益电话正式更名为12320卫生热线。该电话覆盖全国各地,服务对象为中国境内所有人【回答】
卫生监督中心承办6项由卫生部直接审批的行政许可工作,分别是:
1、新资源食品受理、评审;
2、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受理、评审;
3、消毒剂、消毒器械受理、评审;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评审;
5、化学品毒性鉴定、放射防护设施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评审;
6、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回答】
您好,对于我提供的答案您还满意吗?如果有其他想问的话,您可以说一下,我这边也会尽力为您提供解答的哦!【回答】


武汉市医疗举报中心电话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武法办发〔2021〕4号)精神,为方便市场主体反映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现将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公布如下:

  一、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1.投诉举报电话:027-027-83698229;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whsybjxxgk@163.com;

   3.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3号武汉市医疗保障局一楼,邮政编码:430015。

  二、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2.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问题;

   3.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4.行政执法部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扰企的问题;

   5.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谢谢。【摘要】
武汉市医疗举报中心电话【提问】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武法办发〔2021〕4号)精神,为方便市场主体反映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现将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公布如下:

  一、投诉举报途径及方式

   1.投诉举报电话:027-027-83698229;

   2.投诉举报电子邮箱:whsybjxxgk@163.com;

   3.投诉举报收件(信)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3号武汉市医疗保障局一楼,邮政编码:430015。

  二、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1.行政执法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中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

   2.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过度执法、粗暴执法的问题;

   3.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4.行政执法部门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执法扰企的问题;

   5.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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