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如何办理护照
一、办理护照的流程:排队拍照-->填写申请表-->排队轮号-->轮到后,提交申请表,身份证,相片和拍照回执-->交验身份证-->交费拿回执。二、办理护照所需资料: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三、苏州办理护照的地点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接待大厅,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咨询电话:0512-68661471;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扩展资料:办理护照注意事项一、全部相应证明材料和复印件必须是B5或者A4纸规格;二、因为需要当即拍摄护照专用照片,所以应注意本人的服饰与仪表;三、贴在申请表上的照片须是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半身证件照,光面相纸、背景颜色为白色,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参考资料来源: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本地户籍居民申请普通护照服务指引参考资料来源: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办事机构-江苏-苏州
苏州护照在哪里办
办理护照,须要本人到就近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须携带以下材料和证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交申请人护照照片一张;特殊岗位人员需出具单位介绍信;申请人需亲自到场(如果为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父母单方即可,但要出具相关证件。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5、国家移民管理局认可的其他情形;二、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换发普通护照: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5、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上班时间
周六上班,周日不上班。周六 班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小长假、七天长假除外)。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市政府派出机构,履行对市级机关进驻窗口和集中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的职能。“中心”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察等为一体的市级综合服务体系。扩展资料:根据苏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位于三香路389号的苏州市行政审批局(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以及政府采购区,将整体搬迁至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的一层至四层(邮政编码:215000)。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三香路旧址停止办公时间。原西区政务服务大厅及东区车购税窗口:对外服务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17:00;东区公安出入境、公安综合及政府采购区域:对外服务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9日17:00。二、平泷路新址对外服务时间。2017年12月18日起,周一至周六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法定节假日的三天小长假、七天长假除外),公安综合、公安出入境窗口及政府采购,新址办公服务时间从2018年1月2日起(其中政府采购区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苏州工业园区的一站式服务中心是不是就是指园区行政中心?
苏州工业园区的一站式服务中心是指园区行政中心的服务机构,是把园区行政中心把各行政服务部门统一到一个服务大厅的独立的一站式一条龙快捷服务机构。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351号工商大厦1-3层。 中心职能中心代表管委会统一对外办理国内外企业登记相关手续、履行集中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职能。具体为:(1)负责办理国内外投资者申请投资项目等需要审批核发的各种批准文件及项目登记备案的有关表格、证照(2)负责办理工业项目基础设施使用权方面的审批事项;(3)负责办理各类经济组织申领及外国人就业的有关证照以及相关资质的认定;(4)负责受理各类投资和税收政策等各种证照申领的咨询释疑、资料发放、信息发布等事项。运行机制 中心大厅柜台提供全方位的窗口服务,到中心大厅办理事项的客户需先到总台申领办事流水号,并根据流水号顺序到对应窗口办理业务、接受服务。客户可到咨询窗口咨询有关事项的办理流程及所需提供的材料等,也可在本单位或大厅通过苏州工业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网站(http://ossc.sipac.gov.cn )查询相关信息。中心所有办理事项均有承诺时限。如有特殊情况需加急办理的,可向中心提出,中心将启动急件快速办理程序,提供特办服务。事项办理结束,中心会通过电话、E-mail等形式通知客户,由客户到总台领取批件及/或证书。管理规范 所有中心窗口服务人员均须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做到对客户热情接待,严格按照中心承诺的时限完成各办理事项。如有服务人员态度消极、超出承诺办事时限,客户可以进行投诉。工作时间 上 午: 9:00—12:00 中午值班:12:00—14:00 下 午:14:00—17:30中心电话 咨询电话:0512-62886666 传真:0512-66680291 邮件:ossc@sipac.gov.cn位置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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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 隶属海关 文秘 07501003 5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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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 机场缉私分局 缉私业务 07501006 1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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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 机场缉私分局 缉私业务 07501008 3 6
北京海关 中关村缉私分局 缉私业务 07501009 2 3
北京海关 中关村缉私分局 缉私业务 07501010 2 1
北京海关 缉私驯犬基地 缉私业务 07501011 1 6
北京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01012 12 16
天津海关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筹) 物流监控 06502005 30 3213
天津海关 新港海关物流监控处物流一至四科 风险管理 07502001 30 291
天津海关 机场海关旅检一、二科 旅检 07502002 15 46
天津海关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筹)业务科室 查验 07502003 30 604
天津海关 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筹)业务科室 卡口监管 07502004 40 524
天津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02006 16 16
石家庄海关 关税处 监管工作 05504003 1 4
石家庄海关 监审室 审计工作 05504004 1 0
石家庄海关 政工办 政工工作 05504005 1 2
石家庄海关 审单技术处 技术工作 05504006 1 7
石家庄海关 现场业务处 监管工作 07504001 2 1
石家庄海关 现场业务处 监管工作 07504002 3 36
石家庄海关 唐山海关 技术工作 07504007 2 34
石家庄海关 唐山海关 监管工作 07504008 1 1
石家庄海关 廊坊海关 法规工作 07504009 2 2
石家庄海关 廊坊海关 文秘工作 07504010 1 5
石家庄海关 廊坊海关 监管工作 07504011 2 5
石家庄海关 廊坊海关 统计工作 07504012 1 0
石家庄海关 隶属海关 法规工作 07504013 3 31
石家庄海关 隶属海关 监管工作 07504014 4 14
石家庄海关 隶属海关 技术工作 07504015 4 18
石家庄海关 隶属海关 监管工作 07504016 4 6
石家庄海关 隶属海关 监管工作 07504017 4 12
石家庄海关 隶属海关 监管工作 07504018 2 25
石家庄海关 秦皇岛海关缉私分局 情报工作 07504019 1 1
石家庄海关 唐山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工作 07504020 1 8
石家庄海关 唐山海关缉私分局 法制工作 07504021 1 22
石家庄海关 廊坊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工作 07504022 1 4
石家庄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04023 7 7
太原海关 太原机场海关(隶属关) 旅检 07505001 1 4
太原海关 太原机场海关(隶属关) 文秘 07505002 1 6
太原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05003 3 3
满洲里海关 驻车站办事处 文秘 07506001 2 41
满洲里海关 驻车站办事处 政工 07506002 1 2
满洲里海关 驻车站办事处 物流监控 07506003 1 3
满洲里海关 驻车站办事处 税费征收 07506004 1 2
满洲里海关 驻车站办事处 审单 07506005 3 119
满洲里海关 驻十八里办事处 调查 07506006 2 5
满洲里海关 驻十八里办事处 旅检(一) 07506007 1 21
满洲里海关 驻十八里办事处 审单 07506008 2 3
满洲里海关 驻十八里办事处 物流监控 07506009 2 11
满洲里海关 驻十八里办事处 旅检(二) 07506010 2 9
满洲里海关 驻十八里办事处 旅检(三) 07506011 3 110
满洲里海关 海拉尔海关 监管 07506012 2 27
满洲里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06013 12 12
呼和浩特海关 额济纳海关(筹) 监管 07507001 6 135
呼和浩特海关 东乌海关(筹) 监管 07507002 5 100
呼和浩特海关 包头海关缉私分局 计算机技术 07507003 1 5
呼和浩特海关 包头海关缉私分局 文秘 07507004 1 8
呼和浩特海关 二连海关缉私分局 情报分析 07507005 1 1
呼和浩特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07006 10 10
沈阳海关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 监管技术科技术工作 07508001 1 14
沈阳海关 锦州海关 通关科通关管理工作 07508002 3 67
沈阳海关 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筹) 调查工作 07508003 2 17
沈阳海关 沈阳桃仙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筹) 调查工作 07508004 1 11
沈阳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08005 6 6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海关稽查 07509001 6 20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技术管理 07509002 5 47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法律应用 07509003 5 72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监管通关 07509004 3 35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海关统计 07509005 2 2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监管通关 07509006 2 11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监管工作 07509007 2 56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综合管理 07509008 2 16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政策研究 07509009 1 0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综合管理 07509010 1 9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旅检工作 07509011 1 8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旅检工作 07509012 1 6
大连海关 大连港湾海关(大连) 基建管理 07509013 1 9
大连海关 鲅鱼圈海关(营口) 海关稽查 07509014 2 1
大连海关 鲅鱼圈海关(营口) 监管查验 07509015 2 1
大连海关 鲅鱼圈海关(营口) 人事教育 07509016 1 6
大连海关 鞍山海关 海关稽查 07509017 1 2
大连海关 丹东海关 技术维护 07509018 1 0
大连海关 丹东海关 海关稽查 07509019 1 0
大连海关 丹东海关 海关统计 07509020 1 0
大连海关 营口海关 海关稽查 07509021 2 2
大连海关 营口海关 法律应用 07509022 1 2
大连海关 营口海关 邮递物品检验 07509023 1 4
大连海关 大东港海关(丹东东港) 会计出纳 07509024 2 0
大连海关 大东港海关(丹东东港) 技术维护 07509025 1 1
大连海关 丹东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查私 07509026 1 2
大连海关 丹东海关缉私分局 缉毒犬训导 07509027 1 4
大连海关 营口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查私 07509028 1 17
大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09029 10 10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 报关员报关单位管理 07515001 1 10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 一般贸易稽查 07515002 1 35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 经费管理 07515003 1 48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 行李物品监管 07515004 1 21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 法律事务 07515005 1 31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刑事案件侦查 07515006 1 6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情报分析 07515007 1 12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行政案件审理 07515008 1 60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驯犬 07515009 1 3
长春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15010 6 7
哈尔滨海关 哈尔滨海关缉私局 技术 05519010 1 2
哈尔滨海关 饶河海关 技术 07519001 1 6
哈尔滨海关 虎林海关 财务 07519002 1 2
哈尔滨海关 嘉荫海关 财务 07519003 1 0
哈尔滨海关 嘉荫海关 翻译 07519004 1 5
哈尔滨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19005 6 6
哈尔滨海关 抚远海关 监管 07519006 3 137
哈尔滨海关 齐齐哈尔海关 职能管理 07519007 2 48
哈尔滨海关 齐齐哈尔海关 归类及监管 07519008 2 16
哈尔滨海关 绥芬河海关 职能管理 07519009 1 4
哈尔滨海关 齐齐哈尔海关缉私科 侦查工作 07519011 1 4
上海海关 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办公室办公综合工作 06522001 10 781
上海海关 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快件物品监管处风险管理工作 06522002 10 685
上海海关 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物流监控处物流监控科物流监控工作 07522003 20 166
上海海关 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旅检处旅检科工作 07522004 12 41
上海海关 洋山海关 综合业务科通关管理工作 07522005 10 316
上海海关 洋山海关 稽查科稽查岗位 07522006 12 134
上海海关 洋山海关 物流监控科物流监控工作 07522007 25 83
上海海关 洋山海关缉私分局 查私科查私工作 07522008 23 66
上海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22009 38 38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所属常熟海关 监管 07523001 1 15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所属昆山海关 文秘 07523002 1 9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所属太仓海关 旅检 07523003 1 2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所属吴江海关 文秘 07523004 1 5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所属吴县办事处 稽查 07523005 1 45
南京海关 张家港海关 技术 07523006 1 13
南京海关 新生圩海关 统计 07523007 1 8
南京海关 江阴海关 监管 07523008 1 17
南京海关 无锡海关 旅检 07523009 1 6
南京海关 无锡海关 旅检 07523010 1 2
南京海关 淮安海关 技术 07523011 1 3
南京海关 泰州海关 技术 07523012 1 2
南京海关 泰州海关 监管 07523013 1 2
南京海关 盐城海关 旅检 07523014 1 1
南京海关 盐城海关 监管 07523015 1 3
南京海关 扬州海关 监管 07523016 1 15
南京海关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办公室 文秘科文秘 07523017 1 21
南京海关 苏州工业园区海关稽查处 稽查科稽查 07523018 1 14
南京海关 常州海关 技术 07523019 1 16
南京海关 常州海关 文秘 07523020 1 17
南京海关 南京海关驻江宁开发区办事处 监管 07523021 1 47
南京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23022 19 19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缉私分局昆山中队 海关缉私 07523023 1 5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缉私分局昆山中队 海关缉私 07523024 1 21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吴江中队 海关缉私 07523025 1 8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常熟中队 海关缉私 07523026 1 7
南京海关 苏州海关缉私分局太仓中队 海关缉私 07523027 1 10
南京海关 南通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28 1 8
南京海关 南通海关缉私分局 海上缉私 07523029 1 0
南京海关 张家港海关缉私分局 文秘 07523030 1 1
南京海关 镇江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31 1 5
南京海关 江阴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32 1 8
南京海关 江阴海关缉私分局 文秘 07523033 1 2
南京海关 无锡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34 1 2
南京海关 淮安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35 1 0
南京海关 淮安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36 1 4
南京海关 泰州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37 1 4
南京海关 泰州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38 1 0
南京海关 泰州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39 1 2
南京海关 徐州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40 1 0
南京海关 盐城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41 1 0
南京海关 连云港海关缉私分局 海关缉私 07523042 1 4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稽查 07529001 6 27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技术 07529002 3 59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审单 07529003 2 97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文秘 07529004 2 52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监管 07529005 1 68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技术 07529006 1 47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审单 07529007 1 61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法制 07529008 3 113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监管 07529009 1 28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监管 07529010 1 17
杭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29011 19 19
杭州海关 温州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29012 1 11
杭州海关 台州海关缉私分局 海上缉私 07529013 1 1
杭州海关 舟山海关缉私分局 海上缉私 07529014 1 10
杭州海关 嘉兴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29015 1 4
杭州海关 金华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29016 1 4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法律法规 07531001 10 224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综合文秘 07531002 10 164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技术 07531003 12 147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稽查 07531004 14 44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会计审计 07531005 10 54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旅检1 07531006 2 1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旅检2 07531007 2 6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旅检3 07531008 2 6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监管1 07531009 33 439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监管2 07531010 28 434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监管3 07531011 12 427
宁波海关 宁波海关隶属关(处) 海关业务 07531012 12 11
宁波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31013 13 175
宁波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查私 07531014 8 4
宁波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情报、技术 07531015 5 25
宁波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综合 07531016 3 43
宁波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海上缉私 07531017 1 0
合肥海关 隶属海关 文秘及办公室综合管理 07533001 5 133
合肥海关 隶属海关 技术 07533002 5 27
合肥海关 隶属海关 财务 07533003 6 23
合肥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33004 3 3
福州海关 隶属海关、办事处 财会、审计、稽查 07535001 4 15
福州海关 隶属海关、办事处 归类、审价 07535002 3 18
福州海关 隶属海关、办事处 文秘 07535003 2 13
福州海关 隶属海关、办事处 计算机技术 07535004 2 20
福州海关 隶属海关、办事处 统计 07535005 2 1
福州海关 隶属海关、办事处 法律 07535006 1 9
福州海关 隶属海关、办事处 监管 07535007 1 9
福州海关 缉私局 文秘 07535008 1 0
福州海关 缉私局 案件调查 07535009 1 0
福州海关 福州海关 海关业务 07535010 5 5
厦门海关 缉私局机关 办公文秘 05537014 2 35
厦门海关 缉私局机关 办公文秘 05537015 1 3
厦门海关 缉私局机关 侦查、法制 05537016 2 2
厦门海关 缉私局侦查法制部门 侦查、法制 05537017 1 14
厦门海关 缉私局侦查法制部门 侦查、法制 05537018 2 0
厦门海关 缉私局侦查二处 缉私业务 05537019 1 9
厦门海关 厦门地区隶属海关(办事处) 行邮旅检 07537001 7 88
厦门海关 厦门地区隶属海关(办事处) 综合事务 07537002 9 396
厦门海关 厦门地区隶属海关(办事处) 物流监控 07537003 9 202
厦门海关 厦门地区隶属海关(办事处) 保税监管及后续管理 07537004 9 64
厦门海关 厦门地区隶属海关(办事处) 通关监管 07537005 9 511
厦门海关 厦门地区隶属海关(办事处) 现场监管 07537006 6 572
厦门海关 厦门地区隶属海关(办事处) 政工综合 07537007 2 68
厦门海关 厦门地区隶属海关(办事处) 海关业务 07537008 9 9
厦门海关 泉州海关 现场监管 07537009 2 148
厦门海关 泉州海关 现场监管 07537010 2 217
厦门海关 石狮海关 现场监管 07537011 3 83
厦门海关 漳州海关 现场监管 07537012 2 57
厦门海关 东山海关 现场监管 07537013 1 16
厦门海关 泉州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法制 07537020 1 11
厦门海关 石狮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法制 07537021 2 12
南昌海关 南昌海关缉私局 侦查工作 05540001 2 91
南昌海关 南昌海关缉私局 侦查工作 05540002 3 34
南昌海关 南昌海关缉私局 侦查工作 05540003 2 83
南昌海关 南昌海关缉私局 侦查工作 05540004 3 27
南昌海关 南昌海关缉私局 侦查工作 05540005 3 95
南昌海关 南昌海关缉私局 侦查工作 05540006 3 92
南昌海关 南昌海关缉私局 侦查工作 05540007 4 22
南昌海关 隶属海关 监管工作 07540001 2 30
南昌海关 隶属海关 监管工作 07540002 3 76
南昌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40003 6 4
青岛海关 烟台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01 1 9
青岛海关 威海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02 1 7
青岛海关 潍坊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03 1 2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04 3 66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05 2 30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06 2 4
青岛海关 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07 2 8
青岛海关 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08 1 23
青岛海关 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09 1 11
青岛海关 流亭机场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42010 1 0
青岛海关 烟台海关 旅检 07542011 2 23
青岛海关 烟台海关 稽查 07542012 1 5
青岛海关 烟台海关 监管 07542013 5 23
青岛海关 威海海关 稽查 07542014 1 3
青岛海关 威海海关 技术 07542015 1 6
青岛海关 济南海关 宣传 07542016 1 10
青岛海关 济南海关 审计 07542017 1 7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物流监控处查验一科查验 07542018 12 77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物流监控处查验一科查验 07542019 12 131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物流监控处查验一科查验 07542020 4 25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物流监控处查验一科查验 07542021 10 144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物流监控处船舶监管科船管 07542022 6 56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加工贸易监管处核销科核销 07542023 6 47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办公室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 07542024 4 130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通关处统计科统计 07542025 1 7
青岛海关 黄岛海关 通关处技术科技术 07542026 6 87
青岛海关 龙口海关 旅检 07542027 2 5
青岛海关 龙口海关 财务 07542028 1 1
青岛海关 潍坊海关 审单 07542029 1 26
青岛海关 荣成海关 财务 07542030 1 2
青岛海关 济宁海关 财务 07542031 1 7
青岛海关 济宁海关 保税监管 07542032 1 16
青岛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42033 15 15
郑州海关 隶属海关 统计工作 07546001 1 1
郑州海关 隶属海关 稽查核销工作 07546002 1 4
郑州海关 隶属海关 计算机管理 07546003 1 19
郑州海关 隶属海关 综合文秘工作 07546004 1 22
郑州海关 隶属海关 稽查核销工作 07546005 1 98
郑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46006 2 2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缉私科侦查 07547001 2 1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缉私科审理 07547002 1 12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办公室文秘 07547003 3 48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办公室档案 07547004 1 5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办公室财会 07547005 4 16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办公室技术 07547006 5 46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办公室基建 07547007 1 15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综合业务科统计 07547008 2 5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监管科监管1 07547009 2 33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监管科监管2 07547010 5 25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稽查科财会 07547011 2 2
武汉海关 驻机场办事处 旅检科旅检 07547012 1 1
武汉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47013 3 3
长沙海关 总关处室 文秘 05549001 3 85
长沙海关 总关处室 审计 05549002 2 27
长沙海关 缉私局 刑侦 05549003 4 78
长沙海关 缉私局 预审 05549004 1 4
长沙海关 隶属海关 文秘 07549005 3 169
长沙海关 隶属海关 财务、审计 07549006 3 62
长沙海关 隶属海关 技术 07549007 2 142
长沙海关 隶属海关 统计 07549008 2 224
长沙海关 隶属海关 法律 07549009 2 193
长沙海关 隶属海关 审单 07549010 1 49
长沙海关 驻黄花机场办事处 旅检 07549011 1 90
长沙海关 驻张家界机场办事处 财务 07549012 1 7
长沙海关 驻张家界机场办事处 旅检 07549013 1 10
长沙海关 缉私分局 预审 07549014 2 5
长沙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49015 9 8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技术 07551001 14 113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财会 07551002 10 26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审计 07551003 10 44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法律 07551004 15 140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统计 07551005 10 74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文秘 07551006 8 118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行邮旅检 07551007 8 29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化学检验 07551008 3 62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货管征税 07551009 20 204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文秘 07551010 2 7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统计 07551011 2 2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法律 07551012 10 70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警犬技术 07551013 3 14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侦查 07551014 16 199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英语 07551015 5 18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缉私分局 档案管理 07551016 2 2
广州海关 隶属海关 海关业务 07551017 25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滞留货物监管办法
没有这个办法。
《海关法》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加工贸易货物的备案、进出口报关、核销,应当采用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的形式。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承揽企业,是指与经营企业签订加工合同,承接经营企业委托的外发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具有相应的加工生产能力。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或者办理内销等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行为。第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免于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属于国家对出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第五条 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核销;对按照规定进口时先征收税款的,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海关根据核定的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退还已征收的税款。加工贸易项下的出口产品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第六条 海关按照国家规定对加工贸易货物实行担保制度。第七条 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第八条 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核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第九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加工贸易货物有关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上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度报表等资料。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第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海关管辖的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货物备案手续。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如实申报贸易方式、单耗、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单证:(一)主管部门签发的同意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有效批准文件;(二)经营企业自身有加工能力的,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三)经营企业委托加工的,应当提交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四)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第十三条 经海关审核,单证齐全有效,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海关应当自接受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手册。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后,海关核发加工贸易手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备案并且书面告知经营企业:(一)进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二)加工产品属于国家禁止在我国境内加工生产的;(三)进口料件属于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四)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不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的;(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报核已到期的加工贸易手册,又向海关申请备案的。第十五条 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予以备案:(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二)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有理由认为其存在较高监管风险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办理,并书面告知有关企业:(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三)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延期的;(四)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的。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二)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加工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从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进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入。经营企业出口加工贸易货物,可以向境外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出口监管仓库出口,也可以通过深加工结转方式转出。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持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并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深加工结转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承揽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第二十五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第二十六条 经营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海关要求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的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进口料件因质量问题、规格型号与合同不符等原因,需返还原供货商进行退换的,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已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进行退换。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第三十三条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第三十八条 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