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

时间:2024-05-07 06:59:30编辑:奇事君

南京市规划局的领导简介

赵晶夫 (市政府副秘书长、局长、党组书记):主持局全面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文秘、财务等工作及重大行政、技术问题的协调、决策。分管办公室(财务处)、人事教育处。张际宁(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分管局党组工作,负责选址用地、重大项目管理及河西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用地规划处、河西直属分局。周一鸣(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城东、城南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城东直属分局、城南直属分局。叶斌(副局长、党组成员):负责规划编制及江宁、溧水、高淳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规划编制处、城乡统筹处、江宁直属分局、编研中心。刘青昊(副局长、总建筑师、党组成员):负责专家会议的组织及城中地区的规划和建筑管理等工作。分管规委办(总工办)、城中直属分局。丁海洋(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负责纪检监察、信访等工作。分管监察室、城建档案馆。汤伯贤(副巡视员):负责技术法规、规划监察及浦口、六合地区的规划和管理等工作。分管法规与监督处、浦口直属分局、六合直属分局、规划监察大队。方文斌(副巡视员):协助分管机关后勤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孙银根(副巡视员):负责党建、宣传等工作。分管机关党委。党培(局长助理):负责测绘工作。分管测绘管理处(市测管办)、地下管线管理中心。刘颖(局长助理):负责交通市政规划管理、规划管理审批日常运转协调、窗口及信息化等工作。分管市政规划处、综合管理处。

南京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能

(一)承担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二)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战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三)承担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责任。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协助做好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四)承担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责任。负责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承担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验收的责任。(五)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指导、推进和监督各区县村镇规划编制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七)承担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的责任。制定全市测绘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权限内测绘成果的审核、审批与管理。(八)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京市规划局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财务处)⑴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对外联系;⑵负责局机关文秘事务;⑶负责局机关信访工作;⑷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⑸负责局系统财务管理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二)综合管理处⑴负责规划管理审批的日常运转和协调;⑵负责市、局重要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督察、考核,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内扎口管理工作;⑶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收发件管理工作,负责规划管理审批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⑷负责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⑸负责牵头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三)规划编制处⑴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工作,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城乡规划编制经费计划;⑶负责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编制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的管理,负责扎口城市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⑷负责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各类城市规划(交通市政类除外),负责组织开展城市规划的战略及政策研究;⑸协助做好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相关的专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⑹负责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南京市城市规划协会的联系指导工作;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四)县镇规划处(城乡统筹处)⑴负责扎口有关统筹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工作;⑵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编制计划和任务下达;⑶负责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的制度规范和编制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统筹城乡的相关政策研究;⑷负责扎口村镇规划编制(交通市政类除外)的公示工作;⑸负责指导、配合各县编制县域和县城总体规划,指导、推动各郊区、县编制各类村镇规划和涉及村镇的专项规划;⑹负责各县辖区内需市规划局审批的市权以上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和郊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五)用地规划处⑴负责扎口规划选址、用地的管理及综合协调;⑵负责组织规划选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⑶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服务的对外扎口管理工作;⑷负责跨区域项目选址和用地(市政类除外)的办理;⑸负责扎口招拍挂用地和储备用地所涉市规划局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管理;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六)市政规划处⑴负责扎口交通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综合协调;⑵负责组织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⑶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层面和跨分局范围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城中、城南地区和其它管辖范围内的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协助做好其它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扎口交通市政类城乡规划编制的公示工作;⑷负责城中地区、城南地区和跨区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⑸协助做好管辖范围内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监察和规划验收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七)测绘管理处(南京市测绘管理办公室)⑴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测绘发展的规划、计划和任务下达,组织制定测绘专项经费计划;⑵负责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工作;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测量的管理工作;⑷负责测绘成果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及公开版地图、公开展示地图负责等多种专题图编制的监督指导,协助做好全市地籍、房产测绘规划的编制工作;⑸负责全市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及对测绘违法行为的查处;⑹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八)法规与监督处技术法规方面职责:⑴负责组织研究起草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审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⑵负责扎口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管理;⑶负责城市规划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划委托审批事项的办理和监督检查;⑷负责局行政复议、应诉和听证工作;⑸负责规划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科研和业务调研管理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规划监察方面职责:⑴负责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⑵负责涉及批后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规范的制定;⑶负责扎口规划验线、验收工作的管理,负责城中地区的规划验线、验收工作;⑷负责扎口规划管理审批公示工作;⑸负责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划监察大队的业务工作指导和检查;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九)人事教育处⑴负责局党组的有关工作;⑵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⑶负责局系统干部管理和局机关人事、外事管理工作;⑷负责局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南京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总工程师办公室)⑴承担南京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规划委员会及专家会议的组织;⑵负责协调与南京城市雕塑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⑶负责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的组织工作;⑷负责局规划项目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⑸负责局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各类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工作;⑹完成总工程师交办的有关工作;⑺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一)机关党委⑴负责局机关党群工作;⑵负责局机关思想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⑶负责组织局机关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局党组中心组学习,扎口制定全局学习制度和计划;⑷负责局机关宣传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⑸负责牵头局网站和城市规划展览馆管理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二)监察室承担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局党组布置的各项纪检监察任务。⑴负责纪检监察案件的查办和信访举报的核查工作;⑵负责机关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组织制定局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⑶负责局系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规划管理审批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⑷负责牵头局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工作;⑸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三)城中直属分局负责鼓楼、玄武、下关、白下、秦淮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⑶负责辖区内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称“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⑷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验收、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四)城东直属分局负责栖霞区和仙林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五)城南直属分局负责雨花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河西地区除外)。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交通市政类除外),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六)河西直属分局负责河西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七)江宁直属分局负责江宁区的规划管理工作(仙林地区的除外)。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八)浦口直属分局负责浦口区的规划管理工作。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十九)六合直属分局负责六合区的规划管理工作。⑴及时了解掌握所辖地区区政府和驻区大单位的发展设想及建设意向,主动提供规划指导和便捷服务;⑵负责组织编制辖区范围内的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协助做好其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⑶负责辖区内“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工作;⑷负责辖区内的规划验收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规划监察和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工作;⑸指导和监督所辖区规划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⑹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自然资源局区别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在原来的国土资源局的基础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二局均属政府部门,职能不同,国土资源局主要从事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为一体的行政机构。
规划局主要从事城市建设规划审批,另外各个地区不同,2个机构的归属也不同,有的地区的国土资源局属于直统单位,不归地方管理,规划局一般归地方管辖。但2个单位属于兄弟单位,工作联络比较多。【摘要】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自然资源局区别【提问】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在原来的国土资源局的基础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二局均属政府部门,职能不同,国土资源局主要从事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等为一体的行政机构。
规划局主要从事城市建设规划审批,另外各个地区不同,2个机构的归属也不同,有的地区的国土资源局属于直统单位,不归地方管理,规划局一般归地方管辖。但2个单位属于兄弟单位,工作联络比较多。【回答】


国土资源局和土地局,什么区别呀

国土资源局和土地局的区别包括成立缘由不同、发展状况不同、职责范围不同。1、成立缘由不同国土资源局是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土地局也就是国家土地管理局,是1986年2月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组建。2、发展状况不同国土资源局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而国家土地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经存在的组成部门,已被并入国土资源局,经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土地局已不复存在。3、职责范围不同国土资源局由于是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合并而成的,职责范围更广,国家土地管理局则只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职责范围相对较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土资源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土地管理局

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相关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片区规划、详细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发展、土地集约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相关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的城乡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综合考虑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等结论。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一条 片区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需要编制片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第十二条 市区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域内的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三条 村庄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区内村庄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域内村庄规划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四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后,连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特殊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公开征求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重要地块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六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单独编制的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七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与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明确规划年度实施的主要内容,统筹安排城乡重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2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第六条 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第八条 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第十二条 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与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十五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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