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渤海区渔政局

时间:2024-05-06 04:30:02编辑:奇事君

渔政是属于哪个部门?

渔政一般是属于农业农村部门。中国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负责渔政监督管理的职能机构。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国家层面的渔政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省及以下面各级渔政部门基本上属于农业农村下属机构,部分县级层面就不叫渔政,而改为 水产科、或者某某中心,但是依旧承担渔政的相关职责。渔政部门职责职能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2.监督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3.组织管理辖区海域和内陆跨界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4.监督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的落实。5.查处违反渔业生产秩序和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6.对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救助。7.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8.指导、协调辖区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9.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10.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实施监督管理。11.负责组织管理渔业通讯。12.调查处理渔事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各个地方根据各地的工作不同,相应的职责也相应的有差别。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渔政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

渔政属于哪个部门

渔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和职责范围内的渔政管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编制渔业渔政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渔业渔政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违章搭建属于哪个部门违章搭建的情形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另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请问黄渤海渔政局怎么样?我是2012国考。有知道待遇办公啥的不?

在烟台,是农业部下的三个渔业局之一,就像水利部下的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水利委员会一样,是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就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评职称,工资没差额事业单位的高,权力没行政机关大。
黄渤海渔政局在烟台养马岛,距市区有23公里(直线),坐公交需从牟平转车到烟台,需要3个小时。离威海四十来公里。养马岛其实是半岛,渔政局就在养马岛最里面,因为需要靠码头近。风大,冬天冷。我是不喜欢那里。荒凉点吧,也可以叫安静。岛上有两个渔村。
工资,不要指望太多,现在一提公务员好像都是工资高,清闲活,天天办公室的,进来了就知道了。3000多点吧,不会过3500.这是指收入,不是说单指工资。年终奖金另算,但绝不会超过两月工资。


中国渔政21901船是哪的

你好,中国渔政21901船是锦州的百科锦州的,是辽宁省下辖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辽宁省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辽宁省重要的工业、港口城市。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3个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总面积10301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137.2平方千米,户籍人口294.96万人,户籍城镇人口124.88万人,城镇化率42.34%。 锦州地处中国东北地区、辽宁西南部、“辽西走廊”东部,海岸线124千米,是连接华北和东北两大区域的交通枢纽,是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锦州)示范基地、中国投资环境百佳城市、中国最具投资价值新锐金融生态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城市、2013中国锦州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城市。 锦州有着2100余年的历史,始定名于辽代。1949年,东北解放后成立辽西省,锦州为辽西省省会城市,成为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锦州形成空港、海港、铁路、公路、输油气管线齐全的立体交通网络。2015年12月,新建锦州湾机场成功通航,是辽宁省三大物流中心之一和辽西地区物资集散地及商贸中心,批发零售贸易额居辽西之首。 锦州市是辽宁省重要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物流中心,是环渤海经济区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摘要】
中国渔政21901船是哪的【提问】
你好,中国渔政21901船是锦州的百科锦州的,是辽宁省下辖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辽宁省西部地区的中心城市,辽宁省重要的工业、港口城市。截至2018年,全市下辖3个区、2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总面积10301平方千米,建成区面积137.2平方千米,户籍人口294.96万人,户籍城镇人口124.88万人,城镇化率42.34%。 锦州地处中国东北地区、辽宁西南部、“辽西走廊”东部,海岸线124千米,是连接华北和东北两大区域的交通枢纽,是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锦州)示范基地、中国投资环境百佳城市、中国最具投资价值新锐金融生态城市、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城市、2013中国锦州世界园艺博览会举办城市。 锦州有着2100余年的历史,始定名于辽代。1949年,东北解放后成立辽西省,锦州为辽西省省会城市,成为区域性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锦州形成空港、海港、铁路、公路、输油气管线齐全的立体交通网络。2015年12月,新建锦州湾机场成功通航,是辽宁省三大物流中心之一和辽西地区物资集散地及商贸中心,批发零售贸易额居辽西之首。 锦州市是辽宁省重要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物流中心,是环渤海经济区重要的沿海开放城市【回答】
中国渔政21901船是辽宁省海洋渔业。【回答】


中国渔政118船的基本信息

中国渔政118船,船长61米,宽10.2米,吃水3.7米,航速16.6节,总吨位880吨,已有28年船龄,主要承担“ 中国渔政118船 ,中日、中韩暂定措施水域”专属经济区巡航,参加伏季休渔及打击海上非法捕捞的专项联合行动等任务。2006年,共出航12航次,共计147天,有效巡航时间627小时,航程5706海里,安全出航率达到100%。观察记录渔船262艘次,登临检查38艘次,现场处理9艘次,移交海查陆处22艘次,另外还执行了抢险救灾任务。 2005、2006年度,中国渔政118船连续两年被评为农业部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1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海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国家授权由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分局)发捕捞许可证的下列渔船,均由海区渔政分局在发放或年审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的渔船。
  (二)其他捕捞企业和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舱。
  (三)外海作业渔船。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捕捞生产的渔船。
  (五)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含专项特许)的渔船。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按不同作业类型渔船前3年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比例征收:
  (一)近海拖网作业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均按1-1.5%征收。
  (二)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三)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5%征收。
  (四)外海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五)采(潜)捕作业的,按3%征收。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以渔船主机额定总功率(马力)为计征单位,拖网渔船以马力、产值确定基数、划分档次,按每艘主机马力计征,流网渔船按作业单主机马力计征,钓钩、围网渔船按母船主机马力计征,每马力征收金额为:
  (一)黄渤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00马力为基数,2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4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二)东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50马力为基数,25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0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三)南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5.9元,单拖每马力按7.9元计征。
  外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4元,单拖每马力按6元计征。
  近海、外海渔船超出基数的,双拖每马力按1元,单拖每马力按2元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6元计征。
  3.采(潜)捕作业,每马力按100元计征。第五条 下列渔船和作业可增加或减免渔业资源费:
  (一)从事两种以上作业方式生产的渔船,按其作业类型的最高标准征收。
  (二)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以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逐年加征渔业资源费。
  1989年加征50%,1990年加征100%,1991年及其以后加征150%。
  (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作业时间、渔获产值,比照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按作业时间征收;经海区双方协商同意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加征50%。
  (四)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船,在执行调查任务期间免征渔业资源费;在教学实习期间进行捕捞作业的减半征收。
  (五)经批准取得伏季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每马力加征1.5元;经批推进入中日渔业协定第五、第六保护区作业的渔船,每马力加征0.5元。
  (六)经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品种资源的拖船减半征收。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按年度或汛期在发放或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一次征收完毕,并在许可证上注明缴纳的金额,加盖印章,出具财政部门指定使用的收费收据。第七条 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渔业资源费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暂定为:
  黄渤海区:青岛、烟台、天津、秦皇岛、大连海洋渔业公司、营口水产公司。
  东海区:连云港、江苏省、上海市、舟山、宁波、温州、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
  南海区:广州市、海南省、湛江、北海海洋渔业公司。
  其他捕捞企业、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渔船所有地的渔政管理部门代收。代收部门须按照本规定的征收标准,使用规定的收费收据和专用印章。所收的渔业资源费可留10%,作为代办部门渔业资源费收入,其余上缴海区渔政分局。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11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实施细则》和《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及《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各海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凡国家授权由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区渔政分局)发捕捞许可证的下列渔船,均由海区渔政分局在发放或年审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的渔船。

  (二)其他捕捞企业和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

  (三)外海作业渔船。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捕捞生产的渔船。

  (五)因特殊需要,经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含专项特许)的渔船。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按不同作业类型渔船前3 年平均年总产值的下列比例征收:

  (一)近海拖网作业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均按1%-1.5%征收。

  (二)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三)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渔船,按5%征收。

  (四)外海作业的渔船,按0.8%征收。

  (五)采(潜)捕作业的,按3%征收。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以渔船主机额定总功率(马力)为计征单位,拖网渔船以马力、产值确定基数、划分档次,按每艘主机马力计征,流网渔船按作业单位主机马力计征,钓钩、围网渔船按母船主机马力计征,每马力征收金额为:

  (一)黄渤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00马力为基数,2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4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二)东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250马力为基数,25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20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4元计征。

  外海,双拖作业的渔船,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每马力按6元计征;超出基数的,每马力按2.3元计征。

  近海、外海单拖作业的渔船,按双拖作业征收标准加30%计征。

  2.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8元计征。

  (三)南海区

  1.拖网渔船:

  近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5.9元,单拖每马力按7.9元计征。

  外海,每艘以600马力为基数,600马力以内的双拖,每马力按4 元,单拖每马力按6元计征。

  近海、外海渔船超出基数的,双拖每马力按1元,单拖每马力按2元计征。

  2. 围、流、钓作业的渔船,每马力按6元计征。

  3. 采(潜)捕作业,每马力按100元计征。第五条 下列渔船和作业可增加或减免渔业资源费:

  (一)从事两种以上作业方式生产的渔船,按其作业类型的最高标准征收。

  (二)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以同类作业渔船征收标准逐年加征渔业资源费。

  1989年加征50%, 1990年加征100%, 1991年及其以后加征150%。

  (三)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作业时间、渔获产值,比照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按作业时间征收;经海区双方协商同意跨海区生产的渔船,按所到海区同类作业征收标准加征50%。

  (四)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船,在执行调查任务期间免征渔业资源费;在教学实习期间进行捕捞作业的减半征收。

  (五)经批准取得伏季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每马力加征1.5元;经批推进入中日渔业协定第五、第六保护区作业的渔船,每马力加征0.5元。

  (六)经国家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从事国家鼓励开发利用的品种资源的拖船减半征收。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按年度或汛期在发放或年审渔业捕捞许可证时一次征收完毕,并在许可证上注明缴纳的金额,加盖印章,出具财政部门指定使用的收费收据。第七条 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渔业资源费的主要国营捕捞企业,暂定为:

  黄渤海区:青岛、烟台、天津、秦皇岛、大连海洋渔业公司、营口水产公司。

  东海区:连云港、江苏省、上海市、舟山、宁波、温州、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

  南海区:广州市、海南省、湛江、北海海洋渔业公司。

  其他捕捞企业、群众捕捞单位600马力以上的渔船,由海区渔政分局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渔船所有地的渔政管理部门代收。代收部门须按照本规定的征收标准,使用规定的收费收据和专用印章。所收的渔业资源费可留10%,作为代办部门渔业资源费收入,其余上缴海区渔政分局。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以下简称《中韩渔业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正常渔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韩渔业协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暂定措施水域”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方一侧过渡水域”(以下称“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是实施《中韩渔业协定》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渔业活动进行管理。
  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的组织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对我国渔船的生产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分析,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协助。
  沿渤海、黄海、东海各省(直辖市)、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渔船申请资格、渔船条件的审核,有关证件、材料的转发、发放和收集工作,并对申请人和渔船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管理。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根据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商定的作业规模(作业类型、船数、渔获量等),确定下一年度我国渔船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规模,并下达给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其分配给本海区有关省(市)。第五条 凡需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由船舶所有人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渔船作业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
  申请表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审批。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市)渔船的申请作业规模进行控制,上报作业规模不得超过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分配的作业规模。第六条 申请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证件。
  2、适航航区在Ⅱ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第七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渔船,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以下称《专项证》)。《专项证》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转交。转交《专项证》时,须同时发给申请人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捞日志》(以下称《渔捞日志》,格式见附件二),并就《渔捞日志》的填写、收集、管理等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第八条 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每年编制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许可渔船名录,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九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申请人在申请下一年度作业资格时,须将《申请表》和上一年度的《渔捞日志》同时交送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
  《渔捞日志》数据的处理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我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商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与韩国渔船发生渔事纠纷,或需到韩国港口紧急避难的,应按照《中韩渔业协定》及两国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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