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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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 缩写: CICA )。第二条 本会是在文化部直接指导和支持下从事民间文化交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举办文艺演出、展览、文化学术研讨等事项进行交流与合作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同各国的文化交流与合作,繁荣人类的文化事业,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与友谊,促进社会进步,维护世界和平。第四条 本会接受文化部外联局的业务指导与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第二章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举办国内外的文艺演出、展览活动;(二)举办文化艺术方面的国际学术研讨活动;(三)同世界各国有关机构就人员互访、图书、资料交换进行交流与合作;(四)同国外有关国家的民间团体进行交流与合作。第三章第七条 本会不发展个人会员。第八条 国内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一级的对外文化交流协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服从本会领导,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根据有关规定独立开展地区性的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七)优先承办本会委托地方承办的交流项目。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承办本会委托的各项文化交流任务;(四)积极向本会推荐对外文化交流项目;(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特殊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领导部门批准);(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5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内外有关团体、个人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故不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99 年 9 月 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英文名称: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英文缩写:CCIEE,以下简称:国经中心。第二条 国经中心是由致力于国际经济研究与交流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国经中心以服务国家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交流合作为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秉承“创新、求实、睿智、兼容”的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国内重大理论问题、战略问题、热点问题和全局性问题的研究,努力建设高水平和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汇集社会智力资源,为国家和地方、企业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与咨询服务,为增强国家软实力做贡献。国经中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准则。第四条 国经中心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经中心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国经中心的业务范围:(一)战略问题研究。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开展涉及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问题研究,提供对国家外部环境的评估和战略规划、决策方案及政策设计建议。(二)经济问题研究。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经济、贸易、金融、投资等领域的研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体制改革等领域的研究;对国内外经济变动趋势、重大热点、难点问题的持续研究。(三)经济交流合作。开展与国(境)外政府、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及国际组织的合作;围绕重大社会经济问题、双边多边合作、国际公共政策、全球治理等进行交流;组织国内外智库举办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为国内外研究机构,企业和政府间开展经济合作,信息、成果与经验交流提供渠道与平台。(四)政策咨询服务。为政府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经济政策等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为地方政府制定区域发展规划,为行业组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等提供智力支持;为企业战略规划、经营决策、海内外投资与重组、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国经中心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研究机构、企业、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企业家、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第八条 申请加入国经中心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国经中心章程;(二)有加入国经中心的意愿;(三)愿意参加国经中心组织的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国经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三)优先获得国经中心的服务,包括:1、享有国经中心提供的信息资讯等各类资料;2、参加国经中心举办的研讨、培训等各类研究及交流活动;3、享有国经中心提供的各种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咨询服务。(四)对国经中心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经中心章程;(二)执行国经中心的决议;(三)维护国经中心的合法权益;(四)对国经中心的业务活动提供支持;(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与国经中心进行信息交流。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国经中心,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国经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国经中心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拟定修改章程草案:(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国经中心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根据需要常务理事可受邀承担国经中心的研究、交流等重要任务。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国经中心设立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根据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1名,聘请顾问和特邀副理事长若干名。第二十五条 国经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国经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热心参与新型智库建设事业;(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国经中心领导工作。第二十六条 国经中心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国经中心设立理事长会。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理事长会由理事长决定召开,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国经中心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提名一名副理事长为国经中心法定代表人,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国经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二)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主持(或委托副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在理事长会领导下,国经中心设立理事会执行局。执行局主任由理事长提名一名副理事长担任,并由理事长会决定。理事会执行局受理事长会委托,主持国经中心日常工作,负责执行理事长会的决议,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各项工作。理事会秘书长协助理事会执行局主任开展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国经中心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购买服务;(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国经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国经中心设立专项基金——中国国际经济研究交流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国经中心研究交流经费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国经中心应捐赠单位的需要,提供专项服务。管理机构的职权另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国经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国经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国经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国经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国经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国经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国经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国经中心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国经中心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经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国经中心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国经中心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国经中心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国经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国经中心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同各国、各地区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教育、科技交流组织、学校及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组织、企业、基金会及其相关人士等,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原则下,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中国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联合构成非官方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的网络。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是该网络的中心,具有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的责任。迄今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区、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协会,有11个城市建立了独立的市级协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现有145个团体会员单位,与53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个教育组织和团体建立了长期的交流合作关系。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经费来自五个方面:通过执行项目的管理费用;通过对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报酬;会费收入;募集基金;国内外捐赠和其它。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全国各地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有关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企业、金融界热心教育交流事业的人士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理事会每两、三年举行一次会议。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中国国际文化教育交流协会是个什么机构

AFS也叫国际文化交流组织(AFS),该组织总部在美国,主要负责组织国际间高中学生和中学教师的交流项目。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作为AFS项目在中国的主办单位,是我国与国际及各国AFS组织保持正式联系的唯一渠道。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是中国教育界开展对外教育交流的全国性非营利机构。
宗旨是积极推动中国教育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增进各国和各地区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同各国、各地区教育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教育、科技交流组织、学校及热心支持教育事业的组织、企业、基金会及其相关人士等,在平等互利友好的原则下,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活动。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和中国各地方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联合构成非官方中国教育国际交流的网络。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是该网络的中心,具有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工作的责任。迄今为止,全国已有31个省区、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地方协会,有11个城市建立了独立的市级协会。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现有145个团体会员单位,与53个国家和地区的170多个教育组织和团体建立了长期的交流合作关系。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经费来自五个方面:通过执行项目的管理费用;通过对会员单位和社会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报酬;会费收入;募集基金;国内外捐赠和其它。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成员由全国各地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有关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以及企业、金融界热心教育交流事业的人士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五年。理事会每两、三年举行一次会议。 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幕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官方网站是http://www.ceaie.edu.cn/
http://www.china.com.cn/chinese/zhuanti/221793.htm

不知道您找的是不是这个单位。


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是民间组织吗?是国务际批准还是民政部批准?

中国国际文化传播中心于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国家对外文化交流与传播的重要窗口。彭真、耿飚、贺敬之等老一辈领导同志先后担任中心主席。长期以来,中心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国际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友谊、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促进共同繁荣发展为宗旨,组织了许多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交流及爱心公益活动,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心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这一主线,突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根本任务,突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高度的文化自觉,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工作,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吸收借鉴国外优秀文化成果,不断创新自主文化品牌,先后与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要进行了友好往来,与各国文化、教育、经济、科学、体育机构和文艺团体进行了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参与主办“中美文化年”、“中俄文化年”、“中法文化年”、“中德文化年”、“亚洲文化年”和2007—2010联合国“和谐之声”文艺演出、2010年上海世博会联合国“热爱地球、拥抱明天、多样文明”论坛,以及中国与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韩国、泰国建交大型周年庆祝活动,并在联合国、泰国、印度、西班牙举办“水墨聚焦国际艺术展”等大型国际文化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展示了绚烂多彩的中国民族文化,促进了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加深了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真挚友谊。
在做好国际文化交流的同时,中心始终坚持弘扬先进文化,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高雅、文明、和谐的文化艺术。与此同时,中心积极支持爱心公益事业,为全国三十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少边穷地区和灾区捐款捐物,支持当地的教育、卫生和公共事业,相继捐资援建了五百余所爱心学校。特别是2008年以来,为四川、甘肃、青海地震灾区、湖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甘肃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区和其它遭受洪灾、旱灾的地区举办爱心赈灾活动,累计为灾区和贫困地区捐款近两亿元,为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各民族团结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心高度重视同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发起主办了以加强两岸四地文化交流、促进两岸四地和谐发展为主题的“中国小姐大赛”公益活动,两岸四地参赛佳丽以“中国小姐”身份参与大赛,充分体现了两岸四地同根、同源、同祖、同宗的文化传承和交融,体现了两岸四地团结一心、和谐发展的心声,对于增进港澳台地区与祖国内地的交往与友谊,促进两岸和平统一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2011年8月27日,中心在北京召开了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当选新一任中心主席,全国人大常委唐天标当选新一任中心第一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雷鸣球、全国人大常委胡彦林、中央委员孙大发、中央委员喻林祥和赵永吉当选新一任中心副主席,龙宇翔当选新一任中心执行主席。大会认真研究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等议题,制定了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为中心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心全体同志将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外文化交流力度,扎扎实实做好文化传播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文化交流中心是干嘛的 文化交流公司的经营范围

1、文化交流中心是干嘛的 :文化中心是一个城市或地区内用于呈现文化艺术作品的建筑群体。通常围绕剧院或音乐厅修建,配备艺术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如纽约市的林肯演出艺术中心、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等。文化中心借指文化兴起和发展的发祥地时,则与文化源地同义。

2、文化交流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企业提供文化艺术表演策划、舞台造型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图文设计制作、会务服务。企业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有国家单位或者民体个人组成的经济部分,为国家和个人创造税收及利润,是社会的重大组成部分。企业一词并非我国古文化所固有,和其它一些现在已经广泛使用的社会科学词汇一样,是在清末变法之际,由日本借鉴而来。而日本则是在明治维新以后,引进西方的企业制度过程中,从西文翻译而成。以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以投资者的不同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所有制结构可份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按股东对公司负责人不同分;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文化交流场所有哪些?

文化交流场所有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图书馆是搜集、整理、收藏图书资料以供人阅览、开发信息资源、参与社会教育等职能。文化馆是县、市一级的群众文化事业单位,有的地方也叫文化中心,是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并给群众文娱活动提供场所的机构。艺术馆是陈列各种画、雕塑、古董、服装之类艺术品的地方,偶尔也被用来做表演场地的名称。文化交流的特点中国文化交流的特点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首先,一切文化事象都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存在、变异、发展,从而具有某一时代的特色,其次,文化是在历时传承的过程中积淀并确立了自身的传统。中国传统文化,指的是以中华文化为源头、中国境内各民族共同创造的、长期历史发展所积淀的文化。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古代文化是从不同角度来指称的。

中视亚洲(北京)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怎么样?

中视亚洲(北京)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是2007-01-23在北京市通州区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南街398号。中视亚洲(北京)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12798525745F,企业法人邹洪刚,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视亚洲(北京)中外文化交流中心的经营范围是:组织中外文化交流活动(不含棋牌);文化艺术培训;经济贸易咨询;影视策划、公关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摄影摄像;网络技术推广;武术培训。(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4179368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218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视亚洲(北京)中外文化交流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中视民生(北京)国际传媒中心怎么样?

中视民生(北京)国际传媒中心是2011-01-27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3号楼16层1614。中视民生(北京)国际传媒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1085695350186,企业法人侯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中视民生(北京)国际传媒中心的经营范围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影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会议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北京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16135445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10754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中视民生(北京)国际传媒中心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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