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生厅

时间:2024-05-04 15:30:02编辑:奇事君

福州市卫生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工作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密、信息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宣传等工作。(二)医政处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全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负责医疗机构设置许可、执业登记和校验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规范医疗技术应用;组织开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医师、护士注册管理工作;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申请,负责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感染控制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三)疾病控制处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全市传染病监测、预警,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有关政策、规划;承担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四)保健处(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榕上级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管理审核市直单位干部保健对象医疗经费开支;指导各县(市)区干部保健工作;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五)中医药管理处拟订全市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学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全市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承办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许可、执业登记和评价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和创新,协调和指导中医药科研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与技术合作。(六)法规监督处负责拟订全市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等;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卫生许可,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卤味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加工部分的监管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管职责;承担打击非法行医的职责;负责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七)计划财务处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和卫生服务价格标准;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划财务工作并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农村卫生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拟订全市卫生机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八)妇幼卫生处组织实施《母婴保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妇幼政策措施和妇幼技术规范;负责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九)农村和社区卫生处研究拟订全市农村和社区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规划及相关政策,参与起草农村、社区卫生相关法规和规章;指导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卫生业务工作,拟订农村、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计划;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研究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收集、分析农村、社区卫生相关信息;指导基层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并实施涉及农村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支农、卫生扶贫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有关规划。(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建和完善卫生应急监测预警和决策指挥系统;制定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的培训、演练以及物资储备等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我市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日常工作。(十一)人事教育处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卫生单位表彰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和职称评定工作;对卫校教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各类医务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市属卫生系统医疗卫生科研管理,指导开展科研活动。系统党委办公室负责市直卫生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福建省卫生厅的直属单位

(11家)福建省立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福建省妇幼保健院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福建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福建省医学科学研究所福建省血液中心福建省皮肤病性病防治院 (8家)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福建中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福建省中医药研究院福建省老年医院

福建省卫生厅的内设机构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各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省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拟订并组织指导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拟订本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中医人员执业标准,监督管理中医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协调和指导中医药科研攻关,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规划指导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有位广西的赤脚医生,在当地兢兢业业为乡村医疗工作50多年了,请问下有没有政府的相关的补贴

有。桂卫发〔2015〕7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http://www.gxhfpc.gov.cn/xxgks/zcwj/zcjd/2015/0220/45802.html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我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网底,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和对象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以上,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广西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之一,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或曾在岗现离岗的乡村医生,对其生活困难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二、补助待遇标准乡村医生按照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在岗或离岗的乡村医生,按其执业服务年限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现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的在岗乡村医生,执业服务到年满60周岁,其执业服务年限达20年(含)以上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可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执业服务年限未达20年的,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则按照每执业服务满一年每月给予生活补助7.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其中,因年度考核不合格被要求退出村卫生室执业、执业期间未满60周岁而自行中断执业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这项生活补助政策。(三)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45周岁未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执业服务的在岗或者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每执业服务满一年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90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上述生活补助政策。三、补助资金筹措自治区确定的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由自治区与设区市按6:4比例分担;自治区与县按8:2比例分担,并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四、补助实施办法(一)申报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广西农村60周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1)或《广西农村45岁及以上在岗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或者《广西农村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审批表》(见附件3),并附上有效的证件及从业服务年限证明材料。其中丢失证件的,应提供以下全部有效证明材料:(1)同期年龄段不少于10名村民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材料(注明身份证号和盖手印);(2)同期年龄段在岗或和离岗2名乡村医生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材料(注明身份证号和盖手印);(3)行政村民委员会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材料(盖章);(4)所在地乡镇卫生院证实执业时间、离岗时间的证明材料(盖章)。2.初审。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有效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集中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3.公示。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居委会)张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同时在县级政府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登记。县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初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造册登记,并报地级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复核。5.复核。地级市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对上报的审批材料进行复核,同时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备案。(二)资金发放方式。1.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将核定后的《广西农村60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提交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并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合并发放。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由各级财政在当年财政预算批复后将补助资金划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并按季预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次年第一季度按上年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2.对乡村医生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实际应发放数后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复核,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乡村医生社会养老保障政策,专业性强、技术性高、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网底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广大乡村医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二)严格审核确认。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乡村医生资格和工作起始时间,原则上工作时间核定不得早于1965年6月26日,若早于此时间的要有政府部门文字记录或县志、卫生志等史志记载证明。各地应在2015年4月1日前按程序完成首次乡村医生审批确认和上报工作。今后,每年10月1日前,依据“只减不增、杜绝冒领”的原则,对享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人员重新进行确认登记,填写《广西农村60周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对45周岁及以上在岗乡村医生人员重新进行确认登记,填写《广西农村45周岁及以上乡村医生继续在岗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一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财政部门。(三)严肃工作纪律。各有关部门在进行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审核和公示程序办事,各个环节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对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或者挪用生活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补助资金和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抓好队伍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抓住机遇,以摸清底数为基础、建档造册为重点、规范市场为抓手、优化服务队伍为目的、提升服务水平为目标,认真做好在岗或离岗乡村医生队伍管理工作,对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要逐一建立专门档案,收回有关证件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对未到龄的乡村医生要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评体系,完善准入退出机制,调动其参加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服务。(五)广泛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意义、原则和范围界定等政策宣传,切实做到乡村医生理解,社会支持。要注重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好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坚决杜绝为解决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问题而引起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抓实抓细抓好。六、其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附件:1.广西农村60周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审批表2.广西农村45岁及以上在岗乡村医生基本情况统计表3.广西农村乡村医生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审批表4.广西农村60岁及以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发放情况统计表5.广西农村45岁及以上乡村医生继续在岗情况统计表附件下载.doc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16日

七八十年代的赤脚医生如今有补助或养老金吗?

赤脚医生即为乡村医生是国家正式职工,有补助或养老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关于“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的规定:乡村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或进入各级医药院校学习毕业(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扩展资料: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计发比例则按照工作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工作年限越长的人退休金替代率越高。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百度百科-养老金

广东省农业局投诉电话

省公安厅除七害专业队投诉 83119134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投诉 86308800   职业道德监督电话 83133958 省人事厅 劳动监察 83317944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运输、运政管理、交通稽查 83835328-23021、23022 省交通厅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及举报 83835328-25131 省交通厅 治理公路三乱 83804102 省交通厅 省交通厅纪检监察 83804102   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 87714312-262 省农业厅 野生动植物保护投诉 81722031 省林业局 乱征乱占林地投诉 81833510 省林业局 森林公安投诉 81816273 省林业局 森林防火投诉 81816241 省林业局 林业反腐败投诉 81813686 省林业局 省教育厅治乱办公室 83339532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监察室 83355188-2310   药品质量投诉 83853376 省卫生厅 医疗投诉 83854699 省卫生厅 卫生行业作风投诉 83853509 省卫生厅 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投诉 83850682 省卫生厅 省消费者委员会 87390315   地矿投诉 87668827 省国土资源厅


2022年福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

【 #卫生职称# 导语】 从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2022年福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卫健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卫健委直属各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中医药大学、厦门大学、厦门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武警福建总队医院,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

  根据国家考务统一安排,为做好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2年7月2、3日。具体考试场次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二、报考对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及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相关要求,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报名参加本次考试:

  (一)申报副高级职称(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并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7年(其中,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申报正高级职称(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

  (三)申报基层副高级职称(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5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并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7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3.具有相应专业中专或中职学历,从事基层卫生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受聘本专业中级职称满8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四)申报基层正高级职称(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副高级职称满5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从事并受聘本专业基层副高级职称满8年,且现仍在基层工作。

  三、考试内容及形式

  (一)考试专业。考试专业为114个(附件1)。

  (二)考试形式。考试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

  (三)考试题型说明与模拟练习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看相关信息。

  四、组织实施

  本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由省及设区市卫健、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由省卫生健康人才服务与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具体承担。

  五、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

  考生应于4月20日-5月20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填报信息中的“考区”选择“福建”,“考点”选择为报名人员所在的设区市,中直、省直单位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考点选择为“省属”。

  按照我省卫生健康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考生在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的同时,还须登录“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系统”(http://220.160.52.169:9010/)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合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二)单位审查

  考生自行打印《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及《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附件3),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并盖章。

  (三)现场确认

  全省现场确认及资格审核时间从4月21日起。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或由各单位统一到现场办理)。各设区市的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

  中直、省直在榕单位的考生应于5月18-20日到省属报名点(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健委机关3号楼附属楼)进行现场确认。各设区市考点须根据考务工作安排(附件4)按时完成现场确认与资格审核工作,并将报考人员信息等上传考务系统。

  现场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及《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均须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2.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卫生类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档案存放单位)公章。

  (四)准考证打印

  各考点于6月8日前完成考场信息上报,于6月15日前完成考场编排。

  考生于6月27日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六、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报考的对应专业

  1.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执业从业准入制度,不得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跨一级申报专业需同级转考的,参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对应表(2022版)》(附件5),同级转评的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2.从事卫生管理工作的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或管理专业毕业的人员,可申报“卫生管理”专业。具有医学专业学习背景,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学基础研究的人员,可报考相应的技术类专业。

  (二)关于免除考试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考试报名前,考生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出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卫健委备案后方可免试。

  1.根据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外医疗队员工资待遇、岗位聘用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人〔2013〕110号),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援外医疗队员,其援外期间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对正在援助西藏、新疆、青海且援派期为1年(含)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我省外派援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报考)高一级职称(资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4.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医务人员,可免除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关于原始成绩加分的情况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享受原始成绩加分。

  1.根据《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精神,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申报评审对象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可在原始成绩上加5分。

  2.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对在省内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受县(处)级以上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的,在原始成绩上加3分。

  3.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对已完成援助新疆、宁夏、西藏1年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的,可在原始成绩上加5分。

  (四)其他

  1.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2.本次考试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年限及其他相关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本次考试合格成绩3年有效(可用于申报2022-2024年度评审)。申报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条件及材料要求,按另文规定。

  3.各设区市考点要做好考试的报名宣传工作,及时公布考试考务安排的相关信息。要严格按照全省及当地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好考试报名、现场确认、考试组织等阶段的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落实责任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等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切实做好考试各项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1.2022年度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专业一览表

  2.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样式)

  3.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样式)

  4.2022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福建考区工作安排表

  5.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对应表(2022版)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18日


2021年福建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

【 #卫生职称# 导语】 从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2021年福建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已公布,4月19日-5月19日进行报名,具体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卫健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工作,根据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1号)和《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1年7月3-4日。

  二、考试地点

  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三、报考对象

  符合下列文件规定之一的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符合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规定的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规定的晋升基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

  四、考试内容及形式

  (一)考试专业。考试专业为114个,具体内容见《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专业一览表》(附件1)。

  (二)考试形式。考试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

  (三)考试题型说明与模拟练习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看相关信息。

  五、组织实施

  本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由省及设区市卫健、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由省卫生健康人才服务与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具体承担。

  六、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

  考生须在4月19日-5月19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要求上传)。网上报名申报中的“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报名人员所在设区市,其中省属和中直在榕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考点”须填写“省属”。

  按照我省卫生健康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考生在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的同时,还须登录“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系统”(http://220.160.52.169:9010/)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合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二)资格审查

  考生自行打印《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2)及《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附件3),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并盖章。

  (三)现场确认

  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或由各单位统一到现场办理)。各设区市的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中直、省直在榕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的考生应于5月19-21日到省属报名点(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健委机关3号楼附属楼)进行现场确认。各设区市考点须根据考务工作安排(附件4)按时完成现场确认与资格审核工作,并将报考人员信息等上传考务系统。

  现场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及《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须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

  2.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卫生类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的公章);

  (四)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6月28日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七、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报考的对应专业

  1.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执业从业准入制度,不得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跨一级申报专业需同级转考的,参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分级一览表》(附件5),同级转评的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2.报考“卫生管理”专业的人员学历须为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或管理专业毕业;具有医学专业学习背景,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学基础研究的人员可报考相应技术类专业。

  (二)关于免除考试的情况

  1.根据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外医疗队员工资待遇、岗位聘用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人〔2013〕110号),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援外医疗队员,其援外期间可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考试报名前由所在单位出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省卫健委备案后方可免试。

  2.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7号),对正在援助西藏、新疆、青海且援派期为1年(含)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免于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我省外派援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报考)高一级职称(资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4.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医务人员,可免除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关于原始成绩加分的情况

  1.根据《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精神,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申报评审对象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可在原始成绩上加5分。

  2.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对在省内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受县(处)级以上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的,在原始成绩上加3分。

  3.已完成援助新疆、宁夏、西藏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可在原始成绩上加5分。

  (四)其他

  1.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2.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申报2021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本次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

  3.本次考试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年限和呈报工作业绩等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

  附件:

   1.2021年度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专业一览表

  2.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样式)

  3.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样式)

  4.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福建考区工作安排表

  5.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分级一览表

  


2020年福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

【 #卫生职称# 导语】 从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2020年福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通知已公布,6月8-25日进行报名,8月1-2日举行考试,具体详情如下:

  各设区市卫健委、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工作,根据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1号)和《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

  2020年8月1—2日。

  二、考试地点

  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三、报考对象

  (一)符合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关于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闽卫人〔2006〕198号)规定的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规定的晋升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

  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考试内容及形式

  (一)考试专业。考试专业为114个,具体内容见《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专业一览表》(附件1)。

  (二)考试形式。考试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考试时间为2个小时。

  (三)考试题型说明与模拟练习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查看相关信息。

  五、组织实施

  本次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由省及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由省卫生健康人才服务与对外交流合作中心具体承担。

  六、报名程序

  (一)网上申报

  考生须在6月8—25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cn),在网上填报个人报名信息(个人相片必须按照要求上传)。网上报名申报中的“考区”填写“福建”,“考点”填写报名人员所在设区市,其中省属和中直在榕单位、平潭综合实验区以及正在援助新疆、宁夏、西藏地区且拟在受援地参加考试的考生“考点”须填写“省属”。

  为加快我省卫生健康行业信息化建设,考生在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报名的同时,还须登录“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系统”(http://220.160.52.169:9010/)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书(合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二)资格审查

  考生自行打印《2020年度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报名表》(附件2)及《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附件3),提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并盖章。

  (三)现场确认

  考生应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各设区市的现场确认时间及地点由各地自行确定。中直、省直在榕单位的考生应于6月24-26日到省属报名点(地址:福州市鼓屏路61号省卫健委机关3号楼附属楼)进行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需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的公章):

  1.《2020年度福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及《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用人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须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

  2.有效期内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同页复印正反面);

  3.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卫生类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设区市考点须根据考务工作安排(附件4)按时完成确认与资格审核工作,并将报考人员信息等情况上传考务系统。

  (四)准考证打印

  考生于7月27日起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七、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报考的对应专业

  1.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卫生执业从业准入制度,不得跨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转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跨一级申报专业需同级转考的,参照《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分级一览表》(附件5),同级转评的其他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2.报考“卫生管理”专业的人员学历须为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或管理专业毕业;具有医学专业学习背景,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医学基础研究的人员可报考相应技术类专业。

  (二)关于免除考试的情况

  1.根据原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外医疗队员工资待遇、岗位聘用和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卫人〔2013〕110号),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的援外医疗队员,其援外期间可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考试报名前由所在单位出具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方可免试。

  2.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我省外派援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申报(报考)高一级职称(资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医务人员,可免除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关于原始成绩加分的情况

  1.根据原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精神,正在援助新疆、宁夏、西藏1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可在原始成绩上加5分。

  2.根据《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5〕127号)精神,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申报评审对象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的,可在原始成绩上加5分。

  3.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28号),对在省内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受县(处)级以上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的,在原始成绩上加3分。

  (四)其他

  1.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和进一步落实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相关人事激励措施工作指南的通知》(闽人社办〔2020〕33号),参加疫情防控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

  2.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申报2020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本次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

  3.本次考试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年限和呈报工作业绩等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2020年度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专业一览表

  2.2020年度福建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报名表(样式)

  3.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预报名审核确认单(样式)

  4.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践技能考试福建考区工作安排表

  5.福建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专业分级一览表(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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