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5-04 12:04:10编辑:奇事君

2020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笔试考什么?

2020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还未发布,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信息,需要详细了解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的小伙伴,详见如下:参考信息:2019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招聘25人公告(2019年3月29日发布)1、笔试初审符合应聘条件的人员,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笔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按50%计入总成绩。笔试类别:综合管理类(A类)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笔试时间及科目:2019年5月19日上午8:30--10:00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150分)10:00--12:00 《综合应用能力》(150分)两科连续进行考试,中间不间断,两个科目题本为合订本,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所有考生均须参加相应类别的《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综合应用能力》考试。笔试科目考试大纲可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分类考试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试行)2019年版》,详见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www.gzpta.gov.cn或http://219.151.4.99)。笔试成绩在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公告。3、面试(1)应聘人员笔试成绩由高至低排序,按照1:3的比例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人员。同一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末位并列的,同时进入面试。单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该岗位参加面试人员数未达到1:3比例的,按实际取得有效笔试成绩人数确定参加面试对象。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地点在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发布公告。(2)面试主要结合报考职位需求,考核应聘人员的综合素养、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举止等。(3)面试按照百分制评分,面试成绩按50%计入总成绩。单个岗位参加面试人员数与该岗位招聘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65分以上,才能按规定比例进入下一环节。原标题: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公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贵州煤矿监察局分为哪些分局

直属分局分为:遵义分局、林东分局、盘江分局、水城分局、毕节分局

省煤监局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研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煤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建议。
(二)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及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等情况;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三)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煤矿安全监察调度、统计信息工作,发布煤矿事故、职业危害等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五)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
(六)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对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和煤矿设备设施检测检测、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八)负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发证工作;负责煤炭行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九)按照职责范围,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指导、协调或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负责机关、监察分局和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及人事、劳动工资和财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0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职位表下载

2020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还未发布,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信息,需要详细了解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的小伙伴,详见如下:参考信息:2019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招聘25人公告(2019年3月29日发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点击下载:1: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事业单位2019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职位表.xlsx

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2014年59号文件

贵州省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煤矿“五职矿长”为: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第二条 煤矿“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A、B两种类别。(一)以下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必须持A类证书: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二)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类型煤矿的“五职矿长”持B类证书。持A类证书的人员担任“五职矿长”可涵盖其他类型煤矿,持B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在前款类型煤矿担任“五职矿长”。第三条 持A类、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一)持A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二)持B类证书的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鼓励煤矿企业及所属煤矿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A类或B类安全资格证书。第四条 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类别安全资格证书的,一律不得担任煤矿“五职矿长”。相关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和监管部门要严格资格审核,不具备相应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得参加“五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取证培训。第五条 已经持证在岗的煤矿“五职矿长”,必须在本办法施行6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五职矿长”任职单位(煤矿)发生变化时,必须在新任职15日内向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30日内持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件、任职文件等相关材料到省安全监管局申请审核变更安全资格证书。第六条 煤矿“五职矿长”必须接受全省统一组织的安全知识和履职能力考试,考试不合格(含无故不参加考试)的,证书类别作相应降级直至注销处理。第七条 煤矿“五职矿长”以外其他管理人员持证,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0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示和聘用

2020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还未发布,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贵州事业单位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2019年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信息,需要详细了解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信息的小伙伴,详见如下:参考信息:2019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招聘25人公告(2019年3月29日发布)(六)结果公示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聘用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进行递补工作。(七)聘用审批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到招聘单位报到。拒不报到者,取消其聘用资格。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者聘用单位有权取消聘用资格。正式聘用后所有人员在贵州煤矿安全监察系统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3年期满方可办理辞职、调动或报考其他单位。原标题: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2019年公开招聘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目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新闻单位应当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第八条 鼓励、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级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省禁止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目录由省级政府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控,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及有效使用;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对其实施免职、解聘或者降低工资、福利待遇等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   (二)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   (三)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有矿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矿山救护队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救护协议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救护处置措施、救护费用等内容。   救护费用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资格,出具真实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对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安全评价机构以及安全评价人员应当为被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同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办理其他受委托的事项。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重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生产检查。   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实。在限期消除期间,应当责成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隐患的,应当书面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在1日内移送。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对不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作出决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验收。   验收部门应当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部门验收的,应当将验收结果报同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公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特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有关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   (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三)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   (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措施;   (六)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安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什么是全国煤矿50个安全重点监管县

我国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共有煤矿2798个,核定生产能力37827万吨/年,2012年煤炭产量21565.9万吨。
根据矿井的不同属性,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的所有煤矿中乡镇煤矿2376个,占总数的84.9%;核定生产能力22539万吨/年,2012年煤炭产量13615.1万吨,占全国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总产量的63.1%。县属国有煤矿35个,占总数的1.3%;核定生产能力820万吨/年,2012年煤炭产量220.9万吨,占总产量的1%。市属国有煤矿82个,占总数的2.9%;核定生产能力618万吨/年,2012年煤炭产量371.6万吨,占总产量的1.7%。省属及以上国有煤矿305个,占总数的10.9%;核定生产能力13850万吨/年,2012年煤炭产量7358.3万吨,占总产量的34.1%。
从矿井类别来看,其中生产矿井1831个,占总数的65.4%;技改矿井775个,占总数的27.7%;新建矿井192个,占总数的6.9%。
矿井瓦斯等级类型中,瓦斯矿井1694个,占总数的60.5%;高瓦斯矿井540个,占总数的19.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24个,占总数的18.7%。突出矿井中9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246个,占突出矿井的46.9%。
从地区分布来看,50个煤矿安全重点县主要分布在我国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等12个省。其中河北省1个县,60个煤矿;吉林省2个县,53个煤矿;黑龙江省5个县,236个煤矿;河南省2个县,178个煤矿;湖南省10个县,579个煤矿;广西省1个县,7个煤矿;重庆市5个县,235个煤矿;四川省8个县,273个煤矿;贵州省6个县,503个煤矿;云南省8个县,623个煤矿;陕西省1个县,24个煤矿;甘肃省1个县,27个煤矿。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安全生产七条规定是什么??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安全生产七条规定是什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这样说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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